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招标公告

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编号: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二〇一六年八月

目录
目录I
第一章招标公告1
1. 招标条件1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1
3. 投标人资格要求1
4. 招标文件的获取1
5. 投标文件的递交2
6. 发布公告的媒介2
7. 联系方式2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
1. 总则9
1.1 项目概况9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9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9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9
1.5 费用承担10
1.6 保密10
1.7 语言文字10
1.8 计量单位10
1.9 踏勘现场11
1.10 投标预备会11
1.11 偏离11
2. 招标文件11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11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12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12
3. 投标文件12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12
3.2 投标报价13
3.3 投标有效期13
3.4 投标保证金13
3.5 资格审查资料14
3.6投标文件的编制14
4. 投标14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4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15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15
5. 开标15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15
5.2 开标程序15
5.3 开标异议16
6. 评标16
6.1 评标委员会16
6.2 评标原则16
6.3 评标17
7. 合同授予17
7.1 定标方式17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17
7.3 中标通知17
7.4 履约担保17
7.5 签订合同17
8. 纪律和监督18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18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18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18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18
8.5 投诉18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19
10.电子招标投标19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20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21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22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23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24
附件六:确认通知25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26
评标办法前附表26
1. 评标方法28
2. 评审标准28
2.1 初步评审标准28
2.2 详细评审标准28
3. 评标程序28
3.1 初步评审28
3.2 详细评审29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29
3.4 评标结果29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30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30
1. 一般约定30
1.1 词语定义30
1.2 语言文字32
1.3 法律32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32
1.5 合同协议书33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33
1.7 联络33
2. 发包人义务34
2.1 遵守法律34
2.2 发出开工通知34
2.3 提供施工场地34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34
2.5 组织设计交底34
2.6 支付合同价款34
2.7 组织竣工验收34
2.8 其他义务35
3. 监理人35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35
3.2 总监理工程师35
3.3 监理人员35
3.4 监理人的指示36
3.5 商定或确定36
4. 承包人37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7
4.2 履约担保37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37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38
4.5 不利物质条件38
5. 施工控制网38
6. 工期38
6.1 进度计划38
6.2 工程实施39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9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39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39
7. 工程质量39
7.1 工程质量要求39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40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40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40
8. 试验和检验40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40
8.2 现场材料试验41
9. 变更41
9.1 变更权41
9.2 变更程序41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41
9.4 暂列金额42
9.5 计日工42
10. 计量与支付42
10.1 计量42
10.2 预付款43
10.3 工程进度付款43
10.4 质量保证金43
10.5 竣工结算44
10.6 付款延误44
11. 竣工验收44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44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4
11.3 竣工和验收44
11.4 试运行45
11.5 竣工清场45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45
12.1 缺陷责任45
12.2 保修责任45
13. 保险45
13.1 保险范围45
13.2 未办理保险46
14. 不可抗力46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46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46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47
15. 违约47
15.1 承包人违约47
15.2 发包人违约47
16. 索赔48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48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8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48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49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49
17. 争议的解决49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49
17.2 友好解决50
17.3 争议评审50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51
1. 一般约定51
2.发包人义务52
3. 监理人52
4.承包人52
5.施工控制网(如有)53
6.工期53
7.工程质量54
8.试验和检验54
9.变更54
10.计量与支付54
11.竣工验收55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55
13.保险55
14. 不可抗力56
15. 违约56
16. 索赔56
17. 争议的解决56
第三节合同附件57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59
1. 工程量清单说明59
2. 投标报价说明59
3. 其他说明4. 工程量清单59
4.1 工程量清单表60
第六章图纸(施工方案)64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66
1.技术标准66
本工程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66
2.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66
3.要求74
4.项目概述76
目录90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91
(一)投标函91
(二)投标函附录92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93
二、授权委托书94
三、投标保证金95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96
五、施工组织设计97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98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99
附表三:进度计划100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101
六、项目管理机构102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102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103
七、资格审查资料104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104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105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106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107
(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108

第一章招标公告

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
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项目业主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建设地点:扎哈淖尔工业园区
计划工期:自发包人通知开工之日起30天内完成
招标范围: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的全部内容。(具体施工内容详见附件:施工方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年月日至年月日,每日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北京时间,下同),在
(详细地址)持单位介绍信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元,售后不退。图纸资料押金元,在退还图纸资料时退还(不计利息)。
4.3 邮购招标文件的,需另加手续费(含邮费)元。招标人在收到单位介绍信和邮购款(含手续费)后日内寄送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月日
时分,地点为。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公告的媒介名称)上发布。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扎哈淖尔工业园区 地址:
邮编:029100 邮编:
联系人:李正忠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网址: 网址: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河支行 开户银行:
账号:152*****3437  账号:


                         年 月 日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款名称编列内容
1.1.2招标人名称: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地址:扎哈淖尔工业园区
联系人:李正忠
电话:****-*******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1.1.4项目名称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
1.1.5建设地点扎哈淖尔工业园区
1.2.1资金来源及比例自筹100%
1.2.2资金落实情况已完成
1.3.1招标范围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的全部内容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30日历天
1.3.3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1.资质条件(同时具备):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2)具有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投标人必须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3)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并通过ISO9000系列质量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2.项目经理(建造师,下同)资格:
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证,具有3个及以上类似工程建设业绩。(写明工程名称、竣工日期、联系人以备核实)。
3.专职安全员:配备1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工程师,具有3个及以上类似工程建设业绩。(写明工程名称、竣工日期、联系人以备核实)。
4.财务要求: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近3年内两年及以上盈利,包括近3年经过审计的主要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有银行或独立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等级良好证明。
5.业绩要求:近五年必须具有3个及以上类似工程建设业绩。(写明工程名称、竣工日期、联系人以备核实),未出现严重的质量缺陷;并提供上述数量业绩的合同及竣工验收证明复印件。
6.其他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重合同、守信用,近三年内所履行的合同未曾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及其他处罚;也没有因投标人违约或不恰当履约引起的合同中止和诉讼记录;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的状况。
投标人在投标时必须提供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原件(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经理及安全员资格证书原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评标委员会进行复核。
投标人投标时必须提供:投标代表和拟投入本工程管理的项目负责人及主要工程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质量)合法的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证明材料等(清晰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并对提供的证明性材料真实性做出承诺,以证明其为投标人单位员工。
投标人必须做出承诺:对所投标的工程项目不进行转包和违法分包,不存在挂靠、借用资质和出借资质问题。
1.9.1踏勘现场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
投标预备会□√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
1.10.3招标人书面澄清的时间
1.11偏离□√不允许
□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2.2.2投标截止时间年 月 日 时 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3.1.1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3.2.3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
3.3.1投标有效期60天
3.4.1投标保证金□不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无息退款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三年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三年
3.6.3签字或盖章要求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代表签字。报价表每一页均应由投标人法人代表或其被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其它要求详见正文相应序号内容要求。
3.6.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3.6.5装订要求标文件的密封与标志:
投标文件分“包封A”和“包封B”、“包封C”,应分别密封。
(1)包封A,指不包括包封B和包封C的全部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A,不带报价资料”;
(2)包封B,指工程报价书及有关报价的资料(包括电子版全部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B,报价资料”字样;
(3)包封C,指投标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安全资格证书、企业资信证明,财务状况及诉讼状况、近三年质量、安全事故报表等资信资料,应在投标文件上正确标明“包封C”字样。
(4)本次招标需要提供资料:
包封B需提供纸质版资料,于开标时递交;包封C需提供电子版资料,并与开标前发于电子邮箱:angeline_wyh@yeah.net
(5)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与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工程分别签订合同。胶装
4.1.2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招标人名称: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投标文件
在年月日时分前不得开启
4.2.2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否
□是
5.1开标时间和地点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
5.2开标程序密封情况检查:
开标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人,专家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
7.2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
7.4.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电汇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总价10%
91、请投标单位勘察现场,了解作业环境,钢屋架、柱间支撑、钢天窗架及支撑除锈、刷漆维修全部为生产车间内高空作业,综合考虑各种措施和费用。
2、投标人报价时税率按11%计算。
3、本工程为总价包干。
4、投标人需为单位法人或具有法人授权的授权委托人。
5、工程量清单内的编号、项目名称、数量、顺序不可修改调整,如有异议
需提交书面澄清。
6、工程量清单报价时,如发生漏报少报的情况,将视同已考虑到综合单价内,
工程造价不予调整。
10电子招标投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及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
1.3.1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本招标项目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
(3)为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
(4)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5)为本招标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4.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招标项目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2.1.1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2.1.2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招标文件的澄清将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澄清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并且修改内容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5)施工组织设计;
(6)项目管理机构;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应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报价总额,应同时修改“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总额为各分项金额之和。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或其计算方法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3 投标有效期
3.3.1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60天。
3.3.2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认可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无息退款)。
3.4.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等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投标文件的编制
3.6.1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6.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6.3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投标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6.4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6.5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具体装订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投标文件应进行包装、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4.1.2投标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予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投标人应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2.5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6.3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3.4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投标文件开标顺序;
(6)设有标底的,公布标底;
(7)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8)规定最高投标限价计算方法的,计算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媒介公示中标候选人。
7.3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4 履约担保
7.4.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者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
7.4.2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4.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 签订合同
7.5.1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5.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9.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电子招标投标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对投标文件的编制、密封和标记、递交、开标、评标等的具体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件一: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年月日时分
序号投标人密封情况投标保证金投标报价(元)质量标准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编制的标底/最高限价

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监标人:
年月日

附件二: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于年月日时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传真至(传真号码)。采用传真方式的,应在年月日时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项目名称)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已收悉,现澄清如下:
  1.
  2.
 
  .....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四: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
  中标价:元。
  工期: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项目经理:(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日内到(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承包合同,在此之前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7.4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担保。
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是本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特此通知。
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五: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中标人名称)于(投标日期)所递交的(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确定(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我们工作的大力支持!

招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附件六: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年月日发出的(项目名称)关于
的通知,我方已于年月日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投标函签字盖章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1.2资格评审标准营业执照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
安全生产许可证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资质等级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项目经理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财务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业绩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其他要求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
…………
2.1.3响应性评审
标准投标报价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3项规定
投标内容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工程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投标保证金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权利义务符合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符合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给出的范围及数量
技术标准和要求符合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规定
…………
2.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资源配备计划……
…………

条款号量化因素量化标准
2.2详细评审标准单价遗漏……
不平衡报价……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量化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经评审的投标价相等时,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招标人或其授权的评标委员会自行确定。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3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4施工组织设计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评审标准
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4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3.1.2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2.2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否决其投标。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一节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6.2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6.2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6.3款、第6.4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1.1.4.3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12.1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10.4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7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48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9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24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17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9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1.1.4.3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6.1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9.2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14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3.5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10.3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9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10.1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9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16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10.2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10.4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14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7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28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21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14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14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14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14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14天内完成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17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28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中的各条款是补充和修改通用合同条款中条款号相同的条款或当需要时增加新的条款,两者应对照阅读。一旦出现矛盾或不一致,则以专用合同条款为准,通用合同条款中未补充和修改的部分仍有效。
1. 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2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发包人: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1.1.2.3承包人:(签约时填入承包人的名称)
1.1.2.4承包人项目经理:(签约时填入承包人项目经理)
1.1.2.5监理人(如有):(签约时如有填入监理人的名称)
1.1.4日期
1.1.4.5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的24个月。

按合同协议书约定。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图纸应在合同签署后7天内根据工程进度需要提供四套有关工程施工的技术文件或图纸(如有)的原件或复制件给承包人。承包人需要更多复制件时,则应费用自理。除了严格用于合同目的,承包人不能在未征得项目发包人批准的情况下让第三者使用或向第三方转让。一旦保修书发出,承包人应将所有根据合同提供的图纸及其他文件退还项目发包人。上述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或由承包人自己提供的图纸,应由承包人保存一套在工地,这些图纸应能随时提供给发包人及其书面授权的任何其他人员检查和使用。
1.6.2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及开工前准备的资料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发包人和监理人(如有)。承包人、监理人(如有)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a)竣工图纸:纸质版图纸2套,可编辑的电子版(Word2003\Excel2003\AotoCAD2004格式)1套。
(b)制造商文件:设备合同签署一周内提供此类文件通用参考版的可编辑的电子版1套;在设备到厂时提供制造商文件纸质版4套,可编辑的电子版1套。
(c)承包人与分包人、供货商签订的所有合同(不含价格)及技术协议最终版文件在合同正式签订一周内提供可编辑的电子版1套,资料归档的纸质版4套。
(d)操作、维修手册:资料归档纸质版4套,可编辑电子版1套。
(e)竣工资料(含竣工图纸):纸质版2套(1正1副),电子版(PDF版格式)2套(其中PDF版格式不含以上要求的可编辑的电子版竣工图纸等)。
2.发包人义务
2.3提供施工场地: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进行规划布置施工场地,进行标准设置,使之符合安全施工标准及要求。
3. 监理人
4.承包人
4.2履约担保:中标人收到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业主单位缴纳中标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等合同执行完毕,提供相关证明资料后一次性无息返还。
4.3承包人项目经理
4.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如有)按通用条款第3.4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3.2承包人在投标阶段拟派项目经理不得擅自更换,中标后应长驻施工现场,其离开和撤换须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对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由于承包人原因撤换投标时拟派项目经理的,将对承包人按本标段合同价款总额的1%处以罚款。更换项目经理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4.3.3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每月在现场时间未到达21天,每少一天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200~500元。
5.施工控制网(如有)
5.1合同签署完成后7天内,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14天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审批。
6.工期
6.1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向发包人、监理人(如有)提交进度计划(含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经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审批。
6.4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本合同工程界定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范围和标准为(当地以气象部门公布的为准):
(1)台风预警信号;
(2)暴雨预警信号;
(3)暴雪预警信号;
(4)大风预警信号;
(5)沙尘暴预警信号;
(6)雷电预警信号;
(7)高温预警信号;
(8)寒潮预警信号;
6.5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每延期一天支付500~1000元,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总合同价格的10%,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工程质量
7.1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验收除符合技术标准和要求外,还应符合现行有效的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
8.试验和检验
8.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承包人应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以及发包人、监理人(如有)指示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监理人(如有)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变更
9.3变更的估价原则:当出现签证、设计变更或后续图纸等清单以外的工程变量时,超出本合同工程范围的部分经由发包人重新招标确定。
10.计量与支付
10.2预付款:本工程无预付款项。
10.3工程进度付款
竣工验收合格,办理完工程结算手续后,付至工程结算总价款的70%,作为审计预留款待工程审计结束并出具审计报告后,付工程结算总价款的25%,其余5%作为质保金,外部审计完成且责任缺陷期满二十四个月后将剩余的质保金返还;质保期内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在接到业主单位通知后,施工方必须在七日内到位处理,超过七日不到位,业主方有权委托给第三方处理,所发生费用从质保金中扣除。
说明:工程价款中已含3.5%的建设工程社会保障费,如政府要求发包人代扣代缴,则发包人从工程款中代为扣除。
承包人需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发包人不排除以承兑汇票的方式支付工程款。
10.5竣工结算
10.5.1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1.竣工验收
11.3竣工和验收: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发包人、监理人(如有)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本工程实际竣工日期为验收合格之日。
11.5竣工清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14日内,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发包人、监理人(如有)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缺陷责任: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延长的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本工程的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
12.2保修责任:
(a)质量保修范围是:工程承包范围。
(b)本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伍年。
(c)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从质量保证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包人应确保主体结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3.保险
13.1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
投保人: 。
投保内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和保险期限: 。
若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需要由发包人负责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与安装工程一切险时,其保险费用可不列入报价。但由于合同双方均有可保权益,投保人必须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
13.2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害的保险
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系指在保险期内,对因工程意外事故造成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的工地上及毗邻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本工程除外),以及被保险人因此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等赔偿责任。在履约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率: 。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 。
合同双方均有可保权益,投保人必须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14. 不可抗力
15. 违约
16. 索赔
17. 争议的解决
17.1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节合同附件
附件一:合同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项目名称),已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4. 合同形式:。
5.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工期: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7. 工程质量符合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盖单位章)承包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二:履约担保格式

履约担保

(发包人名称):

鉴于(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我方愿意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支付。
4. 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9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实际工程计量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的约定、第六章工程量清单和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有关规定。
1.4 投标方应参考2009年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厅颁发的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基础价格(即2009版内蒙定额)及房屋修缮定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的人工费、材料和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以及一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暂列金额的数量及拟用子目的说明:
3. 其他说明
4. 工程量清单
4.1 工程量清单表(详见附件)
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清单

第六章图纸(施工方案)
2016年第三季度铝厂三期屋面防水维修工程方案(详见附件)


第七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1.技术标准
本工程达到国家和行业现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工程标准。
2.主要执行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所述(截止投标前现行有效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1]第5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02)第22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23号令);
《有色金属工厂安全卫生设计规定》(88)中色安字第0958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549号令);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6]第92号);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电力装置的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设计规范》(GB50063-2008);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2009);
《铝电解生产防尘防毒技术规程》(GB/T17397-2012);
《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2008);
《高温作业分级》(GB/T4200-2008);
《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13);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07);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2007)。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 28-20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
《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规范》GB T 50905-201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13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建质[2010]111号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2年版)
《建筑电气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43-200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2009
《防雷接地工程与等电位联结》
《05D10标准图集》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2006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规范》GB 50212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24
《钢材表面腐蚀等级和处理等级》GBT 8923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 涂漆前处理工艺安全及其通风净化》GB 7692
《涂装作业安全规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要求》GB 12942
《钢结构防腐蚀涂装技术规程》CECS 343:2013
《城镇供热管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 28-2014
《设备及管道绝热技术通则》GBT 4272-2008
《金属波纹管膨胀节通用技术条件》GBT 12777-2008
《冷弯薄壁型钢结构技术规范》(GB50018-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JGJ81-2002)
《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GB50343-2004)
《绿色建筑评价标准》(GB/T50378-2006)
《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02-2003)
《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 (JGJ113-2003)
《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 (JGJ133-200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 (JGJ120-99)
《钢筋机械连接通用技术规程》 (JGJ107-2003)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6-2002)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10-2001)
《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2-2002)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43-2002)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411-20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3-2002)
《电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1-20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6-2007)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 (GB/T50375-2006)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2006)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2002)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
《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 94-2008)
《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 (GB 50108-2008)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5-2001)
《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8-2002)
《建筑产品信息系统基础数据规范》 (JGJ/T236-2011)
《混凝土基层喷浆处理技术规程》 (JGJ/T238-2011)
《建筑遮阳工程技术规范》 (JGJ237-2011)
《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T235-2011)
《择压法检测砌筑砂浆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4-2011)
《矿物绝缘电缆敷设技术规程》 (JGJ/T232-2010)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T231-2010)
《倒置式屋面工程技术规程》 (JGJ/T230-2010)
《低层冷弯薄壁型钢房屋建筑技术规程》 (JGJ227-2011)
《大直经扩底灌注桩技术规程》 JGJ/T225-2010
《预制预应力混凝土装配学体式框架结构技术规程》 JGJ/T224-2010
《预拌砂浆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3-2010
《纤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T221-2010
《抹灰砂浆技术规程》 JGJ220-2010
《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 JGJ/T219-2010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规程》 JGJ/T216-2010
《建筑施工升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215-2010
《铝合金门窗工程技术规范》 JGJ214-2010
《现浇混凝土大直径管桩复合地基技术规程》 JGJ213-2010
《地下工程渗漏治理技术规程》 JGJ/T212-2010
《建筑工程水泥一水玻璃双液注浆技术规程》 JGJ/T211-2010
《装置箱混凝土空心楼盖结构技术规程》 JGJ/T207-2010
《建设门窗工程检测技术规程》 JGJ/T205-2010
《建筑施工企业管理基础数据标准》 JGJ/T204-2010
《建筑施工工具式脚架安全技术规程》 JGJ202-2010
《喷涂聚防水工程技术规程》 JGJ200-2010
《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技术规程》 JGJ199-2010
《施工企业工程施工技术标准化管理规程》 JGJ198-2010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 JGJ196-2010
《混凝土耐久性检验评定标准》 JGJ/T193-2009
《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 JGJ/T192-2009
《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T190-2010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9-2009
《施工现场临时建筑物技术规范》 JGJ/T188-2009
《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 JGJ/T187-2009
《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 JGJ/T185-2009
《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 JGJ184-2009
《建筑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80-2009
《补偿收缩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78-2009
《清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 JGJ169-2009
《建筑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 JGJ168-2009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6-2008
《建筑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64-2008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 JGJ162-2008
《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 JGJ160-2008
《建筑轻顶条板隔墙技术规程》 JGJ157-2008
《混凝土中钢筋检测技术规程》 JGJ152-2008
《混凝土异形柱结构技术规程》 JGJ149-2006
《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 JGJ147-2004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 JGJ146-2004
《混凝土结构后锚固技术规程》 JGJ145-2004
《外墙外保温工程技术规程》 JGJ144-2004
《通风管道技术规程》 JGJ141-2004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规程》 JGJ140-2004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 JGJ138-2001
《多孔砖砌体结构技术规范(2002年版)》 JGJ137-2001
《贯入法检测砌筑砂冻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136-2001
《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JGJ134-2010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30-2011
《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 JGJ128-2010
《建设电子文件与电子档案管理规范》 CJJ/T117-2007
《预应力混凝土桥梁预制节段逐跨拼装施工技术规程》 CJJ/T111-2006
《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 CJJ6-85
《采暖居住建筑节能检验标准》 JGJ132-2001
《外墙饰面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126-2000
《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 JGJ123-2000
《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规程》 JGJ/T121-99
《建筑抗震加固技术规程》 JGJ116-98
《冷轧钮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 JGJ115-2006
《钢筋焊接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114-2003
《建筑工程饰面砖粘接强度检验标准》 JGJ110-2008
《钢筋锥螺纹接头技术规程》 JGJ109-96
《带肋钢筋套筒挤压连接技术规程》 JGJ108-96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程》 JGJ106-2003
《机械喷抹灰施工规程》 JGJ/T105-96
《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 JGJ104-97
《建筑抗震试验方法规程》 JGJ101-96
《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95-2003
《基桩低压变动力检测规程》 JGJ/T93-95
《无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T92-2004
《原状土取样技术标准》 JGJ89-92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 JGJ88-92
《预应力筋用锚具、夹具和连接器应用技术规程》 JGJ85-2002
《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82-92
《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 JGJ81-2002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2002
《网架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JGJ78-91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 JCJ77-2003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JGJ73-91
《建筑砂浆基本性能试验方法标准》 JGJ/T70-2009
《混凝土用水标准》 JGJ63-2006
《网壳结构技术规程》 JGJ61-2003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混凝土减水剂质量标准和试验方法》 JGJ56-84
《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 JGJ55-2000
《普通混凝土用碎石或卵石质量标准及检验方法》 JGJ53-93
《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 JGJ52-2006
《轻骨料混凝土技术规程》 JGJ51-2002
《建筑机械技术试验规程》 JGJ34-85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JGJ33-2001
《建筑涂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 JGJ29-2003
《钢筋焊接接头试验方法》 JGJ/T27-2001
《回弹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技术规程》 JGJ/T23-2001
《钢筋混凝土薄壳结构设计规程》 JGJ/T22-98
《V型折板屋盖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T21-93
《冷拔钢丝预应力混凝土构件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19-92
《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 JGJ18-2003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628-2010
《钢结构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621-2010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617-2010
《纤维增强复合材料建筑工程应用技术规范》 GB50608-2010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601-2010
《铝母线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586-2010
《铝合金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576-2010
《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与验收规范》 GB50575-2010
《墙体材料应用统一技术规范》 GB50574-2010
《冶金除尘设备工程安装与质量验收规范》 GB50566-2010
《建材工业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561-2010
《建筑施工组织设计规范》 GB/T 50502-2009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 GB 50498-2009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 GB 50497-2009
《大体积混凝土施工规范》 GB 50496-2009
《视频显示系统工程技术规范》 GB50464-2008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462-2008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与检查规范》 GB50444-2008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质量管理规范》 GB/T50430-2007
《预应力混凝土路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422-2007
《冶金电气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397-2007
《冶金机械液压、润滑和气动设备工程安装验收规范》 GB50387-2006
《通信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74-2006
《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 GB50367-2006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规范》 GB50358-200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354-2005
《安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8-2004
《屋面工程技术规范》 GB50345-2004
《建筑结构检测技术标准》 GB50344-2004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50328-2001
《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T50330-2002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 GB/T50326-2006
《砌体工程现场检测技术标准》 GB/T50315-2000
《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50312-2007
《电梯安装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310-2002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309-2007
《供水管井技术规范》 GB50296-99
《泡沫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81-2006
《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8-98
《铸造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7-98
《破碎、粉磨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6-98
《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5-98
《制冷设备、空气分离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4-98
《连续输送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70-9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7-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起重机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6-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流设备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5-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低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54-96
《工业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定统一标准》 GB50252-94
《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6-98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33-2005
《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通用规范》 GB50231-98
《建筑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2-2002
《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GB50223-2008
《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221-95
《组合钢模板技术规范》 GB50214-2001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1-2004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4-2001
《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2-2002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GB50194-93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5-93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GB50184-93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梯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82-93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50174-2008
《电气装置安装35kV及以下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3-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蓄电池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旋转电机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68-2006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混凝土结构试验方法标准》 GB50152-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50150-200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母线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9-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8-90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高压电器施工及验收规范》 GBJ147-90
《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2008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131-2007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26-2008
《电力变压器试验标准》GB/T16927-1997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DL/T5161.1~5161.17-2002
《冶金电气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YBJ 217-1988
《冶金电气设备安装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YBJ 239-1992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8-96
《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气照明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59-96
《固定式工业防护栏安全技术条件》(GB4053.3-1993)
《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安全技术条件》(GB4053.4-2009)
《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053.2-2009)
《固定式钢梯及平台安全要求》(GB 4053.1-2009)
《工业炉砌筑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511-2004)
《工业炉砌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309-1992)
《工业炉水泥耐火浇注料冬期施工技术规程》(CECS27:90)
《有色金属工业安装工程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654-2011)
《重有色金属冶炼设备安装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717-2011)
《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管理相关制度及安全管理相关制度》
3.要求
3.1发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无
本次招标发包人负责向承包人提供水、电的接口,但承包人须根据其消耗量自付费用(装表计量:电费、水费按照发包人取费标准执行)。按霍林郭勒市用水、用电标准计取,施工用水按7.9元/吨,施工用电按0.79元/度(随当地政府执行价格进行调整)。水费和电费均已含在投标总价中,届时从承包人工程款扣除。             
3.2承包人提供的设备、材料清单:本工程所需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且相应价款计入投标报价之中。
3.3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总体管理要求
安全管理制度化、安全设施标准化、现场布置条理化、机料摆放定置化、作业行为规范化、环境影响最小化。
3.4发包人对文明施工、安全、质量考核
(1)文明施工、安全考核金额:100-1000元;
(2)质量通病考核金额:200-5000元;
(3)质量其他考核事项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3.5发包人对安全保证金收取额度:5万元以下(包括5万元)项目收取1000元,5万元以上项目按照中标额的2%收取(取整数),安全保证金收取上限不超过10万元;
3.6工程质量保修书:后附件一
3.7承包人的劳务和人员
承包人应提供与服务有关的所有必要的劳务和职员,包括但不限于:
(i) 具有二级(及以上)建造师资质的工程师;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专职安全工程师。
(ii)项目工程师和施工等方面的专发包人管人员,而该类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丰富的、曾在规模和技术类似的工程工作的经验,并在适用条例要求范围内持有能提供服务的执照;
(iii)一名项目经理或其他代表(“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此名代表须是承包人组织机构的正式成员,他应从开始提供服务之日起一直到项目完工为止常驻设施场地并设立管理办公室,并且对项目有充分的了解并有权代表承包人执行本合同;
(iv)质量检验人员,这些人员应直接向承包人的总部汇报而不是向设施场地内的项目工作人员汇报;
(v)安全检查和保证人员,其全天的唯一工作、职责和责任就是确保按照本合同在设施场地或设施场地附近的承包人的设施上进行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都是以安全而谨慎的方式进行的,完全符合适用条例。他们均应直接向承包人总部的高层领导汇报,而不是向设施场地的项目人员汇报。
承包人应该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为项目聘请的任何或所有人员的履历表,并根据发包人的要求安排发包人与他们面谈。此外,对上述第(iii)、(iv)和(v)类人员的选派,应与发包人协商并取得发包人的认可。承包人在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前,不得对任何属于该第(ii)、(iii)、(iv)及(v)类人员的职员或任何其他处于主管或领导职位的个人进行调动。发包人有权在任何时间要求调动和更换任何职员(不论是否曾经发包人事先审批),并以可为发包人接受的人员代之。承包人雇用的所有工人及劳务人员的雇用条件应符合中国劳动法及其他适用条例。
3.8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见后附件二
4.项目概述
4.1公司简介
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位于内蒙古霍林郭勒市境内,由中电投蒙东能源集团公司控股组建于2005年,注册资本33亿元。现有电解铝产能78万吨,自备装机2200MW。
公司主营电解铝生产加工和供热业务,铝产品主要包括品位99.70%和99.85%的铝锭、铝液及铝棒、铝合金锭、铝母线等。
公司2006年通过“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国家标准认证,并持续获得保持注册证书资格,同年获得国家环保总局第一批环境保护达标工作认定;2007年3月经国家发改委批准,获得氧化铝一般贸易进口资格;2009年2月公司“H&H”牌重熔用铝锭在上海期货交易所注册成功;2013年9月公司取得国家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资格;2014年1月公司入选国家工信部第一批符合新《铝行业规范条件》企业名单。
4.2现场自然条件
4.2.1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公司
(1)地理位置及环境: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责任公司厂址在霍林郭勒市工业园区,位于内蒙古通辽市北部,兴安盟、锡林郭勒盟、通辽市的交汇处,大兴安岭南麓科尔沁草原的腹地,该区域的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9′14″,北纬45°13′42″。厂址北距霍林郭勒市、中蒙边界分别为10 km和150 km;南距通辽市约324 km。
(2)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运输。
(3)气象条件
根据霍林河气象站提供的气象资料,厂址所在地区的主要气象要素如下:
年主导风向SW
年平均风速 m/s 4.9
极端最大风速m/s 20.7
年平均大风日数d 61.2
全年平均气温℃ -0.5
极端最高气温℃ 33.6
极端最低气温℃ -37.6
年温差 ℃ 70.8
年平均降水量mm 380.5
年最大降水量mm 426.9
日最大暴雨量mm 44.8
年平均蒸发量mm 1700
年平均相对湿度% 64.7
年平均气压 kPa 91.06
最大积雪深度mm 210
年积雪日数 d 71~139
最大冻土深度mm 2350
冻土期 d 236
4.2.2内蒙古霍煤鸿骏铝电有限公司扎哈淖尔分公司
(1)地理位置及环境:扎哈淖尔分公司位于通辽市扎鲁特旗阿日昆都冷镇,霍林河水库的下游约3公里处。地理坐标:东经119°31′~119°33′,北纬45°22′~45°23′。
(2)交通运输条件:铁路、公路运输。
(3)气象条件
霍林河气象站历年实测主要气象资料统计如下:
累年平均气温 1.1℃
累年极端最高气温 37.1℃
累年极端最低气温 –39.4℃
累年平均降水量 358.0mm
累年平均蒸发量 1556.4mm(蒸发皿口径20cm)
累年平均风速为 4.1m/s
累年平均相对湿度 65 %
累年平均气压 914.7hPa
最大冻土深度 268cm
最大积雪深度 54cm
全年主导风向 WNW(14%)
夏季主导风向 WSW、WNW、NNW(7%)
冬季主导风向 WSW(24%)
基本风压 0.55kPa
基本雪压 0.30kPa
4.3本次招标主要内容:详见: “施工方案”


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年;
3.装修工程为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年;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个24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且外部审计完成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 承包人(公章):
地址:  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 账号:
邮政编码:  邮政编码:

附件二安全、文明施工协议书
施工安全文明生产协议书

发 包 方:

承 包 方: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确保 工程安全、优质、高效地按期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国家投集团关于工程建设承包人管理程序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施工的具体情况,经协商,合同协议双方达成如下安全生产协议并严格执行:
一、本协议作为 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目标(按全口径统计)
2.1 杜绝人身死亡事故;
2.2 杜绝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2.3 杜绝重大火灾事故;
2.4 杜绝主要设备的损坏事故;
2.5 杜绝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2.6 杜绝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2.7 杜绝重大垮(坍)塌事故;
2.8 避免和严格控制一般安全事故。
三、承包的施工项目和内容范围:
详见主合同承包项目的内容和范围。
四、双方安全责任和义务
1.业主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1.负责对承包人工程建设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资格的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工人的上岗资格证书等,核实后留复印件备案。
1.2.在开工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向承包人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宣传发包人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并对承包人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
1.3.在安全、环境、文明施工管理上依照发包人《安全文明施工总策划》进行策划,并依照职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制定发布建设项目安全方针、目标。
1.4.对承包人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核,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1.5.保证按合同,在工程阶段性或全部竣工验收或约定期限,在无任何争议的前提下,履行合同相关付款协议。
1.6.负责现场总体协调管理,对施工中出现的不安全行为,有权纠正或立即停止其工作。对不服从安全管理或严重违章作业、管理混乱的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限期退出。
1.7.业主有权依据和本公司有关规定预留相应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保证金10万元(不超过合同总额的2%)。待工程竣工移交后,经安委会审查:
①不发生任何事故,返还保证金(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②发生不同级别事故,相应扣除不同比率的保证金数额,余额返还(因违章罚款扣除的除外)。
1.8.承包人在本项目工程中,如违反了安全文明施工有关规定,发包人(包括监理方)安监人员有权按发包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的有关条例进行经济处罚,罚款在保证金内扣除,超出保证金部分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注:按国家“安全生产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发包人、监理的安监人员对承包人因违章和事故的罚款可从100元~5000元不等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按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定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而触及刑法的,则由专门机关处理。)
1.9.承包人在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方面做出了显著成效的,发包人依据有关奖惩管理规定适当予以奖励。
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2.1.负责向发包人提供有效的资质证明,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施工资质和安全资质证书;单位工作业绩和近三年的安全施工记录;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安全专职人员和特殊工种工人上岗资格证书等。
2.2.负责按照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成立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并建立健全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监督体系的各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
2.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包括机构人员组织措施、施工技术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监理(如有)和发包人审查批准后执行。承包人应按照经发包人审核的有关措施,认真执行有关安全规定,把安全措施落实到施工过程的每个环节。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签字后,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实施。
2.4.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必须组织本项目全体员工学习掌握施工组织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传达贯彻发包人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交底要求,并分工种进行安全教育和考试,并留有记录。
2.5.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机关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遵守发包人及其上级单位在安全文明生产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好投标书和工程合同书中陈述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义务和承诺,自觉接受发包人的检查和监督,并对检查的问题整改闭环。
2.6.承包人法人是承包人的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单位安全施工负全责。现场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是本项目现场安全的直接管理责任者。承包人应建立安全管理网络,设置专职安全员,负责本项目的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工作,并定期向发包人汇报安全管理状况。专职安全员在现场应佩戴明显标志。现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的任命须报发包人备案,如有变更,必须书面通知发包人。
2.7.承包人必须在取得发包人许可开工的书面通知之后方可开工,否则由此造成的安全责任完全由承包人承担。
2.8.承包人现场工程负责人必须按要求参加发包人的安全例会,定期汇报安全工作,掌握发包人的安全目标、相关动态和要求,并及时组织传达、贯彻执行。承包人自身的安全文明施工、每周安全活动、班前安全交底、安全工作例会和安全检查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并记录完善。
2.9.发包人组织的一切安全生产活动(包括:安全学习教育、安全考试、安全宣传、安全生产月/周、安全无事故竞赛等活动),发包人有要求时承包人应积极响应参加。
2.10.承包人配备能满足施工需要的、符合安全规定的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用具,操作使用人员应培训合格。开工前必须对工作现场的作业环境、工器具安全状况、现场安全措施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并向工作人员交底,符合要求后方可作业。
2.11.承包人参与施工的职工应身体健康,满足施工要求。严禁录用有职业禁忌症者,严禁使用弱、残者和童工。承包人应按国家规定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
2.12.承包人必须按国家规定为其施工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监督正确使用与佩戴,施工人员未正确使用与佩戴,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2.13.承包人必须按照发包人有关的《安全文明施工总策划》进行布置与落实,应在建设、投产期间,严格控制各种习惯性违章,杜绝一切人身死亡、重大机械设备损坏、火灾、交通以及其他重大事故发生。
2.14.凡由承包人责任造成的事故(含工伤),由承包人单位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事故责任。
2.15.承包人发生安全事故后,必须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调查处理,并按规定统计上报,严禁弄虚作假,隐瞒不报。除立即上报承包人隶属上级外还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如迟报瞒报导致后果,由承包人负责。
2.16.如有分包,承包人必须将分包单位的资质等情况及时报给发包人,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方可签订合同和进入工地施工。分包商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均由承包人安监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所有安全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严禁以包代管。
2.17.承包人应针对本工程施工特点及技术要求的措施,认真做好危险源的辨识和防范工作,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应特别加强以下重点部位和环节的安全控制:
五、对承包商的其他要求
1.安全管理部分
1.1承包商单位必须成立独立的安全监督部门,主项目部必须配备安全工程师负责主抓安全文明施工的日常管理。
1.2承包商单位必须为全体职工进行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
1.3承包商单位及分包单位的法人委托书必须经公证处进行公证。
1.4承包商单位项目部必须配备有机械管理人员上岗证的人员进行管理施工机械。(政府部门培训考核发的上岗证)
1.5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办理跨省使用安全使用许可证。(属地政府监督部门批准手续)
1.6承包单位必须设有负责自身区域防火,防盗,防突发事件的保安队。
1.7承包单位必须统一着装。(包括分包队伍人员与发包单位人员着装要统一)
1.8承包单位必须统一安全帽样式、颜色、标识、编号。(包括分包队伍人员)
1.9承包单位必须成立专业安全文明施工清扫队,负责责任区内的日常性清扫保洁工作。
1.10承包单位进场的钢管式脚手架材料必须进行检验(厚度、材质)和统一漆色。
1.11现场内任何区域土方开挖的同时必须将回填土及弃土外运,回填土运到指定地点规范堆放,弃土由土方开挖责任单位运出场区外自行联系处理。
1.12施工生产、生活所产生的固定(液体)废弃物及垃圾由产生的责任单位自行外运联系外理。(要符合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1.13地基处理施工产生的泥浆及废水由产生的责任单位及时外运自行联系处理。(要符合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
2.安全设施部分
2.1各承包商单位划分的责任区道路,(除设计有的主施工道路外)组合场,设备堆放场,加工场地面要采取硬化措施。
2.2建筑工程施工必须采用四周全(密目网)封闭的措施。(封闭与主体建筑同步和同标高)
2.4禁止使用竹芭作施工通道跳板使用。(只能作为交叉作业分层隔离使用)
2.5现场禁止搭建砖混结构的临时建筑。
2.8施工电源必须采用“三项五线制”的供电方式。
2.9施工现场区域禁止架设施工用电线路。(采用地下直埋电缆方式)
2.10电焊机必须采用集装式统一布线的方式进行管理,
2.11承包商单位必须统一本单位一、二、三级电源箱的标准和颜色。
2.12承包商单位的责任区必须采用通透式围栏进行封闭。(如高速路旁的围栏)
2.15现场禁止使用老式直流电焊机。
2.16现场禁止使用普通胶盖刀闸开关。
2.17现场禁止使用无保护罩的碘乌灯进行照明。
2.18组合场.配制场必须设置集中广式照明灯。
2.21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工艺本现场禁止使用。
2.22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施工机械本现场禁止使用。
2.23己超出规定使用年限的大型施工机械禁止进场。(技术监督部门己不给检验发证的)
2.25生活区,生产区,办公区之间要采用通透式围栏进行封闭隔离。
2.26现场施工搭设的脚手架作业面上跳板不少于两块。(包括独立基础柱施工)
2.27现场的灭火器必须装在专用箱内存放。
2.30楼层间较大的孔洞,周边设标准围栏并用安全网进行封堵。(较小的孔洞用钢制标淮盖板封堵)
2.31现场使用的卷扬机必须设标准的防护棚。
2.32进出高层建筑物的通道必须搭设标准的上盖双层的防护隔离棚。
2.33所有垂直上下的软梯,钢梯,吊车爬梯必须全程设防坠落措施。(速差器,防坠器)
2.34外墙和油漆等高处使用滑板作业,必须设单独的防坠保护绳并同时使用(速差器,防坠器)
2.35高处施工有人员行走的临时通道必须设水平手扶安全绳。
2.36超过地面两米以上的脚手架通道和平台临边必须设标准的挡脚板。
2.37现场必须分区设置统一标准的吸烟点,饮水点。
2.39各单位责任区内必须设置统一设计的标准卫生间,责任单位并负责日常保洁管理。
2.40各单位负责责任区道路的日常保洁工作。
2.41责任区域(场区主道路) 旁的安全围栏由管理单位提出统一标准,责任单位负责制作管理。
3.成品保护部分
3.1建筑成品(砼柱)距零米地面1.5米以上及各层(砼柱)距层间地面1.5米以上部分必须进行保护。(四角用木板.砼柱表面用塑料布或彩条防雨布)
3.2各控制室,配电间,平台地面砖施工后必须采取保护措施。(地板革、木板等)
3.3现场安装的电气盘柜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必须进行外表面油漆的保护。(彩条布)
3.4不准随意在结构、墙板、楼板上开孔,如需要开孔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后,采用水钻和水泥切割的方法,方可施工。
3.6现场安装的精密仪器和设备完装后至机组移交前需采取保护措施。
3.7建筑施工的基础柱高于零米部分及地角锣栓安装前需采取保护措施。
3.8建筑施工完的梁柱,钢架梁柱,设备基础需作吊挂点和牵引点处必须采取保护措施。
3.9全厂沉降观测点,施工网测量点需全过程设保护设施。
3.10全厂严格禁止在己施工完的路面,地面上进行拌灰。
3.11履带式吊车,推土机,挖掘机在己施工完的路面、地面上行驶必须采取全程保护措施。
3.12小型办公机动车,自行车,摩托车必须存放在统一指定的区域。
六、其他约定
合同协议双方须认真履行本协议所列条款。承包商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协议规定条款,经劝告无效,业主有权提出警告、罚款直至解除承包合同。
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工程竣工后必须持本协议,经业主安全部门按照前述条款办理完安全奖惩处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正本四份,业主三份,承包商一份;副本六份,合同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在主合同范围内增加的施工内容同样适用本协议。
工程竣工后必须持本协议,经发包人安全部门按照前述条款办理完安全奖惩处理手续后,方可进行结算,否则不予办理结算手续。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正本四份,发包人三份,承包人一份;合同协议双方各执三份。
协议有效期限:本协议随主合同同时生效,至主合同承包项目竣工完成验收后失效。

发包人: (签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承包人: (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现场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


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


投标文件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的投标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项和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月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条款名称合同条款号约定内容备注
1项目经理1.1.2.4姓名:
2工期1.1.4.3天数:日历天
3缺陷责任期1.1.4.5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月日

三、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名称):

鉴于(投标人名称)(以下称“投标人”)于年月日参加(项目名称)的投标,(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投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在7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担保人名称:(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年月日

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五、施工组织设计

1.投标人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简明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进度计划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设备名称型号
规格数量国别
产地制造
年份额定功率(kW)生产
能力用于施工部位备注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附表三:进度计划

1. 投标人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投标人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姓名职称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备注
证书名称级别证号专业养老保险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养老保险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 名年 龄学历
职 称职 务拟在本合同任职
毕业学校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主要工作经历
时 间参加过的类似项目担任职务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七、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投标人名称
注册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方式联系人电话
传真网址
组织结构
法定代表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技术负责人姓名技术职称电话
成立时间员工总人数:
企业资质等级其中项目经理
营业执照号高级职称人员
注册资金中级职称人员
开户银行初级职称人员
账号技工
经营范围


备注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合同价格
开工日期
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发包人名称
发包人地址
发包人电话
签约合同价
开工日期
计划竣工日期
承担的工作
工程质量
项目经理
技术负责人
项目描述


备注


(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标签: 维修工程 屋面防水 铝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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