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关于征求《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打造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促进我省体育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河南省体育局研究起草了《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24年9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至省体育局体育产业处,并简要说明理由。
联 系 人:马 洁
联系方式:0371-********
电子邮箱:tyjtycyc@163.com
邮编:******
邮寄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健康路150号
附件: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2024年8月5日
附 件
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发挥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示范引领作用,促进体育与旅游深度融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推动我省体育旅游高质量发展,依据《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建设体育河南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是指由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认定的,在河南省境内一定的地域空间范围内为满足旅游者运动体验需求,开展山地运动、水上运动、航空运动、冰雪运动、汽车摩托车运动、体育医疗康养、青少年研学等项目,体育旅游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完善,服务功能完备,体育产品和服务丰富多样且全年持续供给,具有一定发展规模,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突出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设遵循体育特色突出、运动项目引领、体旅融合发展的原则。重点支持体育设施健全、体育赛事活动多元、体育业态丰富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体育服务综合体申报、建设示范基地。
第四条 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工作,遵循自愿申报、创建认定、动态管理、持续发展的原则,示范期为5年,到期后自动撤销,如有意愿延期须按程序重新申报。
第五条 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评审、认定和复核工作,并对其进行宏观指导。已经认定为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不再认定为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
第六条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组织申报和预审工作,配合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凡在河南省境内正式运营3年以上的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户外运动营地、冰雪运动场所、体育服务综合体等均可由管理或运营主体提出申请,管理或运营主体须为法人单位。申报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体育旅游设施及公共配套设施完善,功能完备,能够满足旅游者的运动体验需求,因地制宜举办具有特色的体育赛事活动,全年持续提供体育旅游产品和服务;
(二)体育旅游业务经营状况良好、服务质量优良,体育旅游收入占申报场所总收入的20%(含)以上,具有良好的企业形象和较高的社会知名度,辐射带动作用强,经济和社会效益显著,并与生态效益协调统一;
(三)配备一定的医疗专用设备和人员。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必须有《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证》,各项运动环境及体育场地设施达到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和标准;
(四)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等证照齐备,合法经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土地使用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项审批手续齐备。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管理团队坚强有力,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开拓能力,发展思路清晰,发展目标明确,规划切实可行,措施具体得当,并保持较快的发展速度;
(六)已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特种设备检验、消防许可、卫生许可等,安全管理机制和措施完备,风险防范机制运行顺畅,近3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认定
第八条 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申报程序如下:
(一)启动申报。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印发通知,启动示范基地申报工作。
(二)组织申报。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文化旅游行政部门按照通知要求,组织本区域内示范基地的申报工作。示范基地申报主体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审核报送。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组织审核,对经预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出具联合推荐文件,随同申报材料分别报送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九条 申报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体育、文化旅游行政部门联合推荐文件;
(二)所在地政府对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的支持政策;
(三)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等单位资质证明和有关许可审批资料复印件;
(四)涉及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须提交《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五)基本情况(包括获得荣誉、表彰等证明材料)、发展规划、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等;
(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情况;
(七)开户银行提供的资信证明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能反映上一年度经营情况的审计报告和近3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无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承诺书;
(八)“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申报书。
第十条 申报材料必须实事求是,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其当年的参评资格和未来3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一条 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认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严谨、规范的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 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审查,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评审意见和工作需要,组织实地考察,提出本年度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拟认定名单。
第十四条 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在政府官网公示名单,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联合发文认定为“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并授牌。
第四章 支持与服务
第十五条 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对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在赛事活动引进、场地设施建设、新闻宣传推介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择优推荐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
第十六条 各市(县、区)体育、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将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建设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本地体育产业和文旅产业发展规划,将体育旅游建设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相应政策,在项目建设、资金扶持、市场开发等方面重点支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发展。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七条 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应加强在产品开发、经营模式、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创新,打造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完善体育设施,积极引进、举办特色体育赛事活动,推动体育旅游深度融合发展,不断提升知名度和影响力,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第十八条 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应于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包括工作措施、经营状况、安全运营、存在问题、工作计划等)分别报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备案。
第十九条 省级体育旅游示范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建立退出机制,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实施抽检巡查和复核工作。各市(县、区)体育、文化旅游行政部门应加强对本区域内示范基地的日常监管。
第二十条 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根据抽检巡查、复核中发现的问题,作出限期整改、撤销资格的处理,撤销资格的,收回牌匾,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其中,限期整改的行为包括:
(一)提供的产品、服务、运营的项目、活动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因管理不当连续两年未正常运营或亏损的;
(三)安全管理和风险防控制度落实不到位的;
(四)未按要求提交年度发展情况报告和相关材料的;
(五)抽检巡查或复核不合格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改的行为。
撤销资格的行为包括:
(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基地资格的;
(二)违法经营、损害消费者权益、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项目、规划、经营方向等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河南省体育旅游示范基地申报条件的;
(四)无特殊原因停止经营1年以上的;
(五)连续两次抽检巡查不合格的;
(六)受到限期整改处理而不整改或在规定时间内整改不到位的;
(七)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河南省体育局、河南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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