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泸州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招标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泸州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招标公告

泸州市水务局

关于公开征求《泸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权泸州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规范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我局起草了《泸州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2024年8月5日——2024年9月5日。

欢迎各界人士通过信函、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或建议,提出意见建议时,请一并说明理由,留下联系方式。

一、信函请寄:泸州市水务局水利管理站,邮寄地址:泸州市江阳区江阳南路248号,邮政编码:******

二、电子邮件请发送至:********@qq.com

附件:泸州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

泸州市水务局

2024年8月5日

附件

泸州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秩序,根据《泸州市鼓励和引导农村产权入场流转交易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在泸州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是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所有权人,依法以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的基本条件:

(一)交易双方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有流转交易的真实意愿;

(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并无查封。

(三)符合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环境保护、农业产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政策规定。

第五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及互惠互利原则;

(二)节约用水和高效用水的可持续利用原则;

(三)政府监管和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

(四)不损害第三方用水权益的原则;

(五)服从防汛、排涝、灌溉、抗旱统一调度指挥的原则。

第二章 交易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本规则所指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交易范围包括:

(一)小型水库,即总库容10万立方米~1000万立方米(不含)的小型水库;

(二)小型水闸,即最大过闸流量100立方米每秒(不含)以下的小型水闸;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1000立方米(不含)以下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分散式供水工程;

(四)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的农田水利工程及设施,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及量测水设施等配套建筑物,塘坝、堰闸、机井、水池(窖、柜)及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

(五)小型水电站,即装机小于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站。

第七条 流转交易平台可以采取下列方式组织交易:

(一)挂牌;

(二)竞价(网络竞价、现场竞价);

(三)拍卖;

(四)招标;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八条 出让申请人向流转交易平台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受让申请人向流转交易平台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文档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章 信息发布

第十条 流转交易平台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公开发布信息,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选择拍卖方式出让的,信息发布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执行。

第十一条 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变更信息中公布的内容。如特殊原因确需变更的,按原申请程序审核通过,在原信息发布渠道重新予以公告,信息发布期限重新计算。

第十二条 申请人不得在信息发布期间擅自取消所发布信息,否则应负责赔偿给相关各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三条 信息发布期间未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出让方或意向受让方,可以延期或在变更流转底价等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发布。申请人未明确延长信息发布期限的,本次信息发布活动自行终结。

第十四条 受让申请人按要求向流转交易平台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流转交易平台确认意向受让方资格;未按要求缴纳交易保证金的,不具备受让资格。

第十五条 出让信息发布期满后,如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可摘牌成交;产生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采取招标、拍卖、竞价等方式组织交易。

第四章 合同签约和款项结算

第十六条 成交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交易双方应签订交易合同。

第十七条 鼓励交易双方对交易价款通过流转交易平台实施统一结算,交易双方合同约定的第一次价款结算应通过流转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保证金、成交价款等交易款项实行无息结算。

第十八条 流转交易平台出具《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鉴证》。涉及权属变更的,交易双方凭《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流转交易鉴证》及相关材料,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权变更手续,也可委托流转交易平台代为办理。

第五章 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外流转小型水利设施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并报县级水利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受让方应当承诺遵守下列规定:

(一)经营者应当与农户用水合作组织或者用水户在物价主管部门确定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服务价格,供水经营者不得哄抬水价、牟取暴利;

(二)应当服从政府防汛抗旱调度,服从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管理,灌溉工程应优先保证农业灌溉用水;

(三)认真履行合同规定的服务内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水利工程的用途和服务对象;

(四)按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按照合同规定搞好工程的维护,确保安全运行;

(五)流转交易的小型水利设施扩建、改建,要符合当地水利建设总体规划,并按相关要求审批,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六)工程经营过程中要实行科学管理,兼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不得进行掠夺式开发利用和破坏性生产,严禁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资源。

第二十一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中止交易:

(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流转交易平台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在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流转交易平台认为有必要,并经有关监管部门或机构同意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农业农村局按职能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小型水利 使用权 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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