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文广新局便携式扩音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文广新局便携式扩音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宣城市财政局关于宣城市文广新局便携式扩音器采购项目投诉处理决定书
财购〔2015〕292号
南京一木弱电工程有限公司、宣城市韵通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投诉人:南京一木弱电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西善桥北路30号大众花园门面房18幢4号
法人代表:李学银
联系方式:***-********
被投诉人:宣城市韵通音响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宣城市天都花园14幢501室
法人代表:李文明
联系电话:****-*******
2015年5月18日南京一木弱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宣城市文广新局便携式扩音器采购项目”中的成交供应商宣城市韵通音响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无“3C”认证进行投诉。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查,我局于5月19日予以受理。
“宣城市文广新局便携式扩音器采购项目”(项目编号: XJCG2015-012 采购预算30万元)采取询价方式采购。2015年4月21日网上发布询价公告,4月28日在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如期开标。共有黄山先行贸易有限公司、宣城市网冈视听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市韵通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南京一木弱电工程有限公司等4家供应商参与报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成交供应商为宣城市韵通音响设备有限公司,并进行网上公示。当日宣城市文广新局、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投诉人“质疑函”。其质疑内容:成交供应商所投产品无“3C”认证,为不合格产品。根据《安徽省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处理办法》,宣城市文广新局、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4月29日作出了回复。5月18日我局收到投诉人“投诉书”,5月19日正式审核受理,并向被投诉人发送投诉书副本。
投诉处理过程中,我局查阅了该项目的采购文件、询价响应文件、评审记录等采购资料,并到质监部门核实相关情况。6月4日约谈被投诉人,请被投诉人就投诉事项作出了书面说明。6月9日组织原评审委员会对本项目的评审情况及投诉事项进行复核。现根据我局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事实如下: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无“3C”认证,为不合格产品,应取消成交供应商资格。并要求重新评审,确定一个合法有效的成交供应商。
(一)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117号)及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本次采购的便携式扩音器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范围,应通过“3C”认证,并取得“3C”证书。
(二)被投诉人提供的书面说明中明确其本次投标的产品型号不在厂家提供的“3C”认证范围内,故不具备“3C”认证。
(三)根据评审委员会复核意见,被投诉人所投产品无“3C”认证,为不合格产品,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因采购文件中对产品无“3C”认证要求,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建议重新组织采购。
根据上述事实,现作出如下处理决定:(一)认定被投诉人本次所投产品为不合格产品,取消其成交供应商资格。(二)本项目由采购人及宣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要求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如对本次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宣城市人民政府或者安徽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宣城市财政局
2015年6月12日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