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海诚鑫框架(服务)2024-027〕

二、项目名称: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副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青海聚青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农副产品集散中心22棚B75号

法定代表人:马宝财

联系电话:158*****660

被投诉人1:青海省女子监狱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南山路40号

联系人:星骅凌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14号

联系人:马龙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1:青海坤链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姜蒜调料16棚C48号

联系人:孙生贤

联系电话:138*****901

相关供应商2:青海恒都食品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477号青藏高原农副产品集散中心

联系人:安宁宁

联系电话:139*****471

2024年6月4日,青海聚青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罪犯大宗生活物资采购(副食)”〔项目编号:青海诚鑫框架(服务)2024-027〕项目包2的入围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2青海诚鑫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被投诉人2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6月12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6月21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青海省女子监狱(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1青海坤链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1)、相关供应商2青海恒都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2)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征集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1在农副产品集散中心经营场所一直处于空置状态,长期关门,无人经营,对相关供应商1的配送能力及售后服务响应提出质疑,请求被投诉人1实地考察,核实相关供应商1履约能力。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投诉事项2:投诉人经查询青海省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青海省政府采购网和青海项目信息网认为相关供应商2无任何业绩,且无清真肉类配送经验。对如何承担本项目配送服务持怀疑态度,并怀疑相关供应商2业绩造假,向被投诉人2提出质疑,后对质疑答复不满提出投诉。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经查阅相关供应商1的响应文件,针对征集文件中“履约能力:配送车辆”和“售后服务”的评审因素,相关供应商1按照评审标准进行了响应,未发现存在不满足上述评审因素的情形。且征集文件未要求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该项目《框架协议采购征集文件》中“投标人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要求“提供2020年1月1日以来的类似业绩证明材料,业绩以生效的合同或经双方盖章的配送订单复印件为准,合同为包含合同首页、标的及金额所在页、签字盖章页的合同”。经查阅相关供应商2响应文件并调查核实,发现相关供应商2部分业绩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认定投诉事项2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查,该项目中相关供应商2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情形。鉴于该项目已签订框架协议,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110号)第十九条“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尚未签订框架协议的,取消其入围资格;已经签订框架协议的,解除与其签订的框架协议:(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部分成立,要求采购人解除与相关供应商2签订的框架协议。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2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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