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楞纸箱、泡沫箱、冰盒等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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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群
PPP项目合同


甲 方:安岳县人民政府
乙方(联合体):
签约地点:四川省安岳县
签约日期:2016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安岳县城市政基础设施等项目群:指安岳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安岳县人民医院部分区域改造等项目。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简称,是指政府主体和社会资本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就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出资实施合作项目。
县政府:简称政府,指安岳县人民政府。
政府资本方:指安岳县人民政府所授权代表其出资的实体机构。
社会资本方:指政府资本以外的其他投资人,本合同指乙方联合体或关联的金融机构。
项目公司:是政府资本方和社会资本方为实施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移交项目而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第2条 合同背景和目的
2.1 安岳县人民政府为推动安岳县城市建设突破性发展,促进安岳县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经物有所值论证及财政可承受力评估,决定采用PPP模式引进有实力的社会资本方就安岳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安岳县人民医院部分区域改造等项目开展战略合作,进行本合同项目群投资建设。
2.2 安岳县人民政府于201 年 月 日至201 年 月 日对本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进行了公开招标,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社会资本方为本合同项目群投资人,并通过与社会资本方签署本合同的方式授予其在本合同项目群项下BOT(建设—运营养护—移交)、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等方式,同意待社会资本方授权的实体(单独或联合体)按照合同约定在安岳县投资设立项目公司后,与项目公司补签合同,由其全面承继社会资本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2.3 安岳县人民政府授权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与社会资本方在安岳县合资成立项目公司,授予项目公司对本项目群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移交权利。
2.4 为实施本合同项目群,以及明确后续的运营养护相关事项,各方本着平等、自愿和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经共同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信守。
2.5 本合同是甲乙双方合作实施本项目群的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移交的基础性原则依据。

第3条 各方声明和保证
已充分理解合同背景和目的,并承诺按合同相关约定执行合同;具备合同签署主体具有相应法律资格及履约能力;合同签署人已获得合同签署资格授权;声明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4条 合同生效条件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并经安岳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生效。

第5条 合同构成及优先次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
1)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
2)具体PPP项目合同及补充协议;
3)变更协议;
以上文件规定相同事项而内容不同的,以签署在后的为优先。

第二章 合同主体
第6条 政府主体
安岳县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授权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作为本合同项目群的实施机构,安岳县人民政府授权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为本合同项目群的出资人(政府出资人)。

第7条 社会资本主体
(中标人名称)(以下称:乙方)是出资实施和完成本合同项目群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移交的社会资本主体。
若乙方为联合体的,联合体牵头单位为联合体执行联合体事务的全权代表,其有权代表联合体与政府方进行项目协商谈判、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其单独或以联合体名义与政府方进行的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协商谈判、签署相关合同、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书等所有与本合同相关行为均构成联合体行为。
第三章 合作关系
第8条 合作内容
安岳县城市政基础设施、市政公用工程、安岳县人民医院部分区域改造等项目。具体项目与规模、合作期限、回报、回购、权利义务等,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基础上,另行签订PPP项目合同确定。

第9条 合作期限
9.1 本合同约定的建设项目群的合作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若期限届满而单个项目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则至其履行完毕止,且根据甲方的年度实施计划,按照进入国家及四川省财政系统PPP库项目名录时序分项目实施。
9.2 各项目工程建设期加运营养护期原则上不低于10年(具体项目合作期限在双方签订具体项目的《PPP项目合同》中进行约定)。
9.3 合作期延长
9.3.1如发生下列事件,项目合作期可适当延长:
1)因可归责于甲方(政府方)的原因导致的交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2) 由于法律法规、政策调整或政府行为导致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受到或者可能受到影响并使乙方遭受实质性的损失的;
9.3.2 乙方在9.3.1描述的事件发生完毕之后,希望延长项目合作期的,应在事件发生后30天内向甲方递交要求延长合作期的详细申请,以便甲方可以及时对该申请的情况进行核查;否则甲方不同意延长乙方的项目合作期。
9.3.3 因异常恶劣气候条件、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交工延误情形出现的。
9.3.4 延长项目合作期需经双方签订协议书面确认。

第10条 排他性约定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和项目公司运营及双方合作项目投资建设过程中,双方约定的合作项目具有排他性,未经双方商定,甲方无权更改合作范围或引进其他投资人;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转让项目给其他投资人(因项目公司融资进行股权质押或引进金融机构等股东除外)。

第11条 合作履约担保
11.1本合同生效后15日内,乙方出具2000万元履约保函作为履约担保,在项目公司注册后退还乙方。
11.2 在签订了具体项目的《PPP项目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为相应项目PPP合同的履行提供该项目回购款项及财政补贴纳入政府当年的财政预算、并获得县人大常委会批复同意。
如果当年签订《PPP项目合同》的具体项目实施完成且当年应该支付回购款或财政补贴的,应追加当年的财政预算;当年不支付回购款的,于回购期内每年提供经县人大常委会决议批准的当年度项目回购款或财政补贴的县级财政预算。甲方应按实际融资需要提供将项目回购总额纳入财政预算的证明文件。

第四章 投资计划及融资方案
第12条 项目总投资
12.1 暂定建设总投资约30亿元人民币,分期投入。具体项目及实施批次见下表(表中项目及投资额度为暂定,以后续实施时经审批的立项报告及PPP项目合同为准):

拟实施项目清单
序号批次项目名称估算投资
(亿元)备注
1一
城南水环境整治一期0.6
2南山片区农贸市场0.75
3福湾上品A区农贸市场0.3
4贾岛路二期2.7
5东环线中段2.0
6贾岛路小学周边道路0.15
7贾岛路幼儿园周边道路0.12
8柠香路南段2.0
9城南大道1.8
10柠都河滨河公园一期0.5
11顺城大道中段0.7
12岳石路西段0.9
13工业大道小学周边道路1.7
14二学府路1.2
15城区支路及污水管网2.0
16城东城南片区污水管网3.0
17三柠都生态公园1.2
18城南水环境二期3.0
19柠都河滨河公园二期3.0
20安岳县人民医院部分区域改造3.0
合计30.62


第13条 运作模式
13.1 双方共同组建项目公司运作项目群的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移交。
13.2 项目公司组建。项目公司采用有限公司形式,注册地点为安岳县,具体名称以登记机关核名为准。项目公司为后续设立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的运营平台,由安岳县兴安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乙方分别按照10%、90%的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认缴出资组建,作为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注入项目资本金的出资主体。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拟定为人民币3000万元,在认缴注册资本金之前,甲方至少有两个项目须进入国家及四川省财政系统PPP库名录。首次缴纳资金为甲方50万元、乙方450万元(用于项目前期开办费用,多余部分可用于具体项目的资本金),不足使用时,双方按以上方式和比例缴纳。
13.3项目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股东变更、股权转让等,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本合同相关条款执行。甲方应负责项目公司获得设立项目公司所必需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文,以使项目公司能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组建、设立项目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直接转为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的项目资本金。
13.4 项目公司成立时限。乙方必须保证配合甲方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设立项目公司完毕,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也可以是三码合一的法人营业执照)等,并达到可以对外营业的法定条件。
13.5 项目公司职能及权利。甲方授权该项目公司代为行使项目业主职责权利,负责项目的投资、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养护、移交等职责和权利。根据具体PPP项目合同约定,项目公司将项目移交甲方,由甲方按约定向项目公司支付回购价款。
13.6项目公司组织架构。项目公司采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公司依法设立股东会,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和监事各一名,保证项目公司顺利运行。
13.6.1.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由乙方委派。
13.6.2.监事。监事由双方委派项目公司正式职工经选举产生担任。
13.6.3.总经理。总经理由乙方委派。
13.6.4.公司人员。由项目公司对外招聘,政府出资人委派正式职工1-2名到项目公司任职,具体工作由项目公司安排。
13.6.5 项目公司财务管理。项目公司所涉的会计、税务由项目公司统一处理。项目所需资金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支出的原则。
13.6.6 项目公司建设期运营管理费。项目公司每年运营管理费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实际产生费用据实核销,由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承担,纳入项目回购总额内。
13.6.7 项目公司及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清算。甲、乙双方在单个项目合作完成、回购款支付工作结束后,甲方、乙方共同进行单个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清算工作,由甲方以现金方式回购乙方在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的股份,并偿还乙方在项目合作期内应由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偿还的所有未支付投(融)资款;在项目回购及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相关税费(建安营业税或增值税、乙方所得税等)由各方依法按规定分别承担;乙方享受安岳县相关招商引资的最新优惠政策,甲方留存税费部分,可依法用于奖励给项目公司。所有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清算完成后,甲乙双方按前述方式对项目公司进行清算。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未完成清算前,各项目建设形成的资产产权属于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完成清算后,依照各项目PPP合同将项目专业管理公司建设形成的资产进行移交。
第14条 投融资方案
具体项目实施时,注册成立项目专业管理公司(同类型项目可以在同一个专业项目管理公司名下操作,也可设立独立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操作)。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的项目资本金由项目公司负责筹集;项目贷款由项目专业管理公司负责对外融资。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提供的融资担保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政府授予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特许经营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使用者付费、可行性缺口补贴权利;
2)政府将项目回购款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文件以及将项目回购总额纳入财政预算的相关文件;
3)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后续形成的各项目资产在政府回购完成前归属项目公司所有,所属资产用于融资相应要求的抵押担保。

第15条 政府提供的其他投融资支持
15.1甲方为项目融资提供相关的增信措施。
15.2涉及政府财政补贴支出,除满足回购资金来源条款的约定外,还应承诺保证安岳县人民政府对项目的财政补贴支出符合“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的要求。
15.3 甲方负责将项目申报纳入国家及四川省财政系统PPP库名录,取得财政门部备案并通过财政部门统一信息平台(PPP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15.4 甲方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的要求,通过财政部门官方网站和报刊媒体,每年定期披露项目信息和财政支出责任情况。

第六章 工程建设
第16条 项目建设管理
16.1 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作为项目实施方对工程的质量、安全、投资、进度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工程进度款的拨付。
16.2 项目建设期,乙方作为投资建设的主体方对项目实施投资、建设工作,并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成本、进度的主要责任及风险;
16.3 项目工程变更按照国家、四川省、安岳县关于工程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由项目管理公司提出处理意见报甲方按程序审定。
16.4 建设期发生的各类工程建设保险、税、费等由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依法按规定计入工程建设成本。项目施工方面的各类保险由施工总承包方承担,各项目管理专业公司不承担。

第17条 建设项目计价原则
17.1 计价方式与结算依据
(1)项目前期费用及各类服务费等按国家法定标准、市场定价原则及合同约定执行。
序号项目计费标准参照文件
1可行性研究计价格[1999]1283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
2环境影响评价计价格[2002]125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
3社会评价按《PPP项目合同》执行、发改价格[2015]299号
4工程建设监理发改价格[2007]670、发改价格[2015]299号
5工程勘察计价格[2002]10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
6工程设计计价格[2002]10号、发改价格[2015]299号
7工程预算(含清单编审、结算审核等)按《PPP项目合同》执行,川价发〔2008〕141 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发改价格[2015]299号
8工程保险按《PPP项目合同》及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9工程结算川价发〔2008〕141 号《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发改价格[2015]299号
10财务决算按《PPP项目合同》执行
11各类规费按《PPP项目合同》及相关部门收费标准执行
12建设单位管理费按财建[2002]394 号《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发改价格[2015]299号
13其他费用按《PPP项目合同》执行
以上费用在2016年8月31日前已经由甲方实施单位签订了服务合同,能够纳入项目总投资的按原合同执行,由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承担并纳入回购总额; 自2016年8月31日起未委托及签订服务合同的且需要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委托的,国家及地方有现行收费标准的,按照合同价及补充协议执行。甲方实施单位委托的服务合同未执行完成的,在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注册成立后,应由实施单位将委托服务移交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继续执行,并服从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的管理。
(2)其他建设费用
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含基本预备费及价差预备费)、不可预见费用等按国家法定计费标准不下浮。
(3)建安工程费
场地准备及临时设施费按国家住建部及四川省住建厅相关规定。
建安工程费采用项目实施期间法定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2015年《四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2015年《四川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相关配套文件不下浮取费,如有新的文件规定须按新的相关规定调整执行,最终以审计部门审定结算金额为准。
其中:
<1>人工单价按照施工期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安岳地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以监理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2>材料价格按照施工期间《四川工程造价信息》安岳地区信息价的算术平均值执行(各单位工程开工时间以监理签署的开工令为准);各单位工程所需的材料,若《四川工程造价信息》中没有该项材料的,由承包人提出采购计划、提供厂家,报各审核单位审查后确认。
<3>涉及材料价格调差的,按具体《PPP项目合同》执行。
(4)运营养护费在具体项目《PPP项目合同》中明确。

第18条 项目建安工程费预算、项目总投资结算与审计
18.1 项目建安工程费预算由各项目管理公司负责编制并审核后,提交安岳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按本合同第17.1条款约定标准评审后确定,费用由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承担,纳入项目总回购款之内。
18.2 各具体项目建设完成前,以立项批复总投资作为项目总投资;建设完成后,由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负责编制结算文件和财务决算文件,招标人和中标人共同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对该项目工程结算及财务决算办理结算。项目最终总投资金额以安岳县审计局出具的审计结论为准,但审计时限自安岳县审计局接件之日起不超过90个工作日,逾期未作出审计结论的以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负责编制的结算文件和财务决算文件为准,并作为确定投资总额、工程款、回购款等各种款项金额的最终依据。

第19条 建设期资金利息、投资收益及回收
19.1建设期资金利息
(1)建安工程费建设期内资金利息的计算
建安工程费在约定的建设期内只计算资金利息,不另外计算投资收益,资金利息按项目当月应支付工程款为基数,按应支付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止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者下浮 %(以中标建设期年利息上浮或者下浮比例为准)计算;由于非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超过约定期限的,超出约定期限资金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以中标年投资回报率上浮比例为准)计算;由于乙方原因导致建设期超过约定期限的,超出约定期限由乙方承担资金利息。
(2)其他费用(除建安工程费外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环境影响评价、社会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预算、工程建设监理、工程保险、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各类服务费、各类规费、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不可预见费用等)建设期内资金利息的计算
其他费用(上述除建安工程费外的所有费用,以纳入PPP项目立项批复总投资额度为前提,单个项目若征地、房屋征收费用超过项目总投资额30%的,超过部分由政府方全额承担)建设期资金利息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基数,按支付之日起至项目完工验收合格止的实际使用时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 %(以中标年投资回报率上浮或者下浮比例为准)计算。
19.2投资收益及回收
单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后,甲方按以下约定支付全部投资建设资金成本及应收的投资收益:
单个项目合作期限(项目建设期+运营养护期)原则上不低于10年(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单个项目的PPP合同为准),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一年期贷款基准年利率的基础上上浮或者下浮 %(以中标年投资回报率上浮或者下浮比例为准)计算。自项目完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第3个月内支付投资总额的20%及建设期全部资金利息,余下部分投资及收益采用等额本息方式,按运营养护期年限每半年支付一次。
19.3 其他说明
19.3.1 运营养护期内,若建设项目决算金额尚未审定,则暂按各项目管理专业公司实际支付总额和相应产生的投资收益的80%作为回购价款计算依据,待工程结算审计完成后对回购价款予以调整。
19.3.2 单个项目回购总额计算公式:单个项目回购总额=建安工程费+征地和房屋征收、安置补偿费用+环境影响评价、社会评价、可行性研究、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预算等费用+工程建设监理费+工程保险+工程结算、财务决算等各类服务费+各类规费+铺底流动资金+预备费+不可预见费用等+建设期运营管理费+前述各类费用建设期利息+由于非乙方原因建设期超期利息补偿+投资收益。
19.3.3甲方出现延迟支付时,在延迟期间除按正常计算投资回报外,还应支付未付款总额万分之三/天的逾期违约金。
19.3.4甲方可以提前支付部分或全部建设投资及收益,但应提前至少30个工作日通知项目公司具体支付时间和额度。
19.3.5各具体项目的年化综合收益率以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的《PPP项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如有)为准。
19.3.6 甲方保证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60个工作日内具备至少有两个项目能够开工。
19.3.7 非乙方原因致使项目不能按期开工、完工的,在具体的《PPP项目合同》中进行约定。

第20条 回购资金保障
20.1 本合同项目群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资金来源为:
1)政府年度地方财政预算资金;
2)政府获得的国家及地方政府的补贴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城市建设类各级专项补贴、专项申报资金、上级转移性补助(支付)资金等;
3)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其他资产收益;
4)政府拍卖的土地收入。
20.2 政府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办法》的通知”(财库[2014]215号)相关规定实施PPP项目采购。
20.3 甲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指引》的通知”(财金[2015]21号),负责协调财政部门通过本项目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以及“物有所值”评价。
20.4 甲方应将项目回购款的财政支出纳入政府当年财政预算,并获得县人大常委会批复同意。

第六章 各方主要责、权、利
第21条 甲方(政府方)责、权、利
21.1 提供项目投资建设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合法性。
21.2 完成项目立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社会影响评价、土地使用许可等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的行政性审批工作,保证乙方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性。
21.3 负责项目建设报批手续、征地、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安置以及完成初步设计批准并纳入国家及四川省财政系统PPP库名录的工作,确保项目建设按时进行。
21.4负责整个项目周期内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的工作协调、地方关系协调,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21.5 负责按照股权结构比例按时、足额缴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及项目资本金。
21.6 负责具体项目回购款项的筹集,按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并按期、足额支付回购价款;全部项目结束后,完成项目公司股权回购。
21.7 对工程的建设、投(融)资、运营维护等全过程行使监督权力。
21.8 协助乙方办理必要的工商注册、投(融)资手续、提供符合规定的有效回购保证措施。
21.9 负责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及双方约定的时间,完成项目预算评审、完工验收、结算审计、决算审计等工作。
21.10 合理核定项目公司及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成本。
21.11 项目公司及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经营过程中按法律、法规缴纳的税、费,地方留存部分由甲方制定奖励给项目公司或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的方案,经按程序审定后执行。
21.12 乙方工程建设过程中按法律、法规缴纳的税、费,地方留存部分由甲方制定奖励乙方的方案,经按程序审定后执行。
21.13 尽最大努力争取或协助乙方(或乙方控股的项目公司)在合作期间享受国家法规允许范围内的相关规费、税费减免及财政补贴政策。政府购买服务可能发生交易税费的,地方留存部分由甲方按“收支两条线、定向支付方式”处理,避免重复回购。
21.14指派项目实施机构(安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政府出资方(县兴安城投公司),对项目公司、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配合协助乙方进行管理。
21.15督促社会资本方按工程进度保障资金。
21.16按合同约定支付社会资本方应收的投资款。

第22条 政府方、社会资本方共同权利责任。
22.1负责完成项目可研、环评等建设报批手续,以及征地补偿、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22.2按时足额注入项目公司及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注册资本金,共同组建和监管项目公司及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并核定项目公司及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运营管理成本。
22.3严格监督各项目专业公司、监理单位按经审查的施工图、招投标文件、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的约定施工建设和工程监理,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工期、控制投资。
22.4组织审核项目用款计划,共同监管项目公司、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所需资金。
22.5按有关规定组织项目工程验收与移交。

第23条 社会资本方(乙方)责、权、利
23.1 负责按照股权结构比例及时、足额缴纳项目公司注册资本金及项目资本金。

23.2 协助项目公司对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及移交。
23.3享有投资、建设、运营及维护收益的权利。
23.4协助甲方落实项目公司享受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23.5按合同约定取得投资成本及收益。

第24条 项目公司权利责任
24.1 负责投资、融资、确保项目建设资金按期足额到位。
24.2对各项目专业管理公司的投资建设过程实施监管。
24.3为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维护配备具有技术、财务等专业人员。
24.4接受和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对项目的监管。
24.5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商业优先开发权。

第七章 其它
第25条 协议效力
本合同是后续具体PPP项目(正式合同)的原则和基础。

第26条 未尽事宜
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并最终在具体PPP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等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27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平等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或合同仲裁委员会 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第28条 协议文本
本合同壹式玖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肆份,备案单位壹份。

甲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2016年 月 日

乙 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签约时间:2016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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