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招标公告

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招标公告

广西中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受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贺州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进行其他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贺州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

项目编号:HZZC2024-C3-******-GXZH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曾工

项目联系电话:0774-*******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贺州市生态环境局

采购单位地址:贺州市八步区南环路大修厂路段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0774-*******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广西中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曾工0774-*******

代理机构地址: 贺州市新风街92号

一、采购项目内容

质疑供应商名称:中科晟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9号43幢2720号(集群注册) 邮编 :******联系人:林慧斌 联系电话:180*****596

授权代表:林慧斌

法定代表人:陈云华

中科晟安(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2024年8月5日收到贵公司邮件送达的(项目名称:贺州市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项目编号:HZZC2024-C3-******-GXZH的有关问题意见,我公司及业主单位对贵公司所提出的意见内容高度重视,经核实,现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质疑事项1

质疑事项1

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具备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得1分,服务项目内容包含噪声网络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的得2分,满分3分(需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或所投产品制造商公章)。

事实依据

经查询,取得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并涉及到噪声监测相关的企业仅杭州爱华仪器有限公司一家,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属于不合理评审条款,对其他供应商具有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本条款设置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应该坚决予以纠正。(中环协网站查询结果如下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

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

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

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

质疑事项1、建议修改为“所投核心产品取得环境保护产品认证证书得3分”

关于质疑事项1的答复

质疑答复1

此条款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本项目需要对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进行运行维护,故需要提出一定的技术要求,符合项目采购需求。根据《正文+附件:关于印发《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运行维护和质量控制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中4.2运行维护要求每日检查噪声监测子站自检时声学测量仪器灵敏度是否异常,出现异常值时应及时记录并查找原因。每日通过监控系统检査各噪声监测子站的数据、录音等信息传输及运行状况是否正常。若发现某站点信息传输异常,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排除故障,短时间无法解决数据传输问题时,应及时从站点终端处人工备份数据。每日对异常状况警告信息及时处理,记录和报告可能影响监测结果的特殊情况。对噪声监测子站定期现场巡检及维护。声功能区项目环境噪声监测系统日常运维和定期巡检提出更高的要求。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且证书中服务项目内容包含的噪声网格化监测预警系统是对噪声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参数管理及设置要求,维护、校准、检修和故障处理要求。为了保证站点建设后的运行维护工作,故设定此项,因此,该条款设置贴合项目需求,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经调研,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制造商如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天瑞仪器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市中源环境仪器有限公司、罗克佳华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绿恩环保技术有限公司、江苏尚维斯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等都具备中国环境服务认证证书,且证书中服务项目内容包含噪声网络化监测预警系统运营服务。

因此,该条款设置贴合项目需求,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故所质疑事项不成立,对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

质疑事项2:拟投入本项目组成员及场所能力。(1)具有1名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的得1分,满分1分。

事实依据

事实依据2:要求所提人员为信息管理平台建设的人员要求,具有排他性,特指特定企业。并不能衡量企业声学专业实力及噪声监测系统的研发设计、建设、运维经验等。且本项目并不涉及系统架构设计,本项目主要是对城市各个功能区点位的建设及运行维护,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建设能力

更应是环境监测能力的体现,仅要求特定信息系统资质具有排他性,应增加环境监测类高级职称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请求

修改建议2:拟投入本项目组成员及场所能力。(1)具有1名高级系统架构设计师或环境监测类高级职称的得1分,满分1分。

关于质疑事项2的答复

质疑答复2

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数据须直接接入广西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全区声环境质量监管子系统,经市场调研,环境噪声自动监测仪制造商大都均具备噪声监控系统研发设计、建设能力,如珠海高凌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瑞森新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青岛明德环保仪器有限公司、青岛和诚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等,另外在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站投入使用中需要与全区声环境质量监管子系统进行数据接入相关事宜,因此本项目需要投标人拟投入项目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来保障数据接入过程平稳进行,该条款设置贴合项目需求,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质疑中事实依据不成立。对质疑请求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综上所诉,贵公司的各项质疑事项均缺乏事实依据,采购人不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现象。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采购代理机构:广西中恒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7日

二、开标时间:2024年08月08日 09:00

三、其它补充事宜

四、预算金额:

预算金额:125.****** 万元(人民币)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监测系统 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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