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招标公告
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招标公告
台州市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招标项目: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
招 标 人: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
联 系 人:叶廷伟联系电话:159*****630
招标代理机构:台州市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联系人:戴丹红
联系电话:****-******** 、135*****731
2016年8月
序号 | 内 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工程名称 | 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 |
2 | 建设地点 | 位于平田乡龙潭头水库 |
3 | 水库类型 | 为小(二)型水库,集雨面积 7.35 km2,总库容 20 万m3,坝高16.5 米 |
4 | 质量标准 | 合格 |
5 | 项目完成时间 | 2016年12月31日之前完成 |
6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7 | 工作内容 | 包括安全技术认定;测量工作内容:1:500平面图面积约0.06平方公里,1:100测量长度约为2.0公里,D级GPS测量为3个D级控制点;地质勘察工作内容:钻孔 3 个,总进尺约 55米;检测。 |
8 | 资金来源 | 政府100% |
9 | 投标人要求 | 具备水利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乙级及以上(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0 | 项目负责人要求 | 水利专业中级职称及以上 |
11 | 投标人确定方式 | 资格审查 |
12 | 报价方式 | 总价报价,一次性包死 |
13 | 投标报价要求 | 投标报价上限不大于35万元,不设下限 |
14 | 投标担保要求 | 1、担保形式:现金1万元 |
15 | 投标有效期 | 60日历天(自投标截止日起计算) |
16 | 签到地点与开标地点 | 黄岩区十五街坊内九峰社区二楼 |
17 | 签到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 | 2016年8月26日9时00分; |
18 | 投标文件递交 要求 | 1、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现金1万元; 2、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负责人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人递交密封的商务标(投标函、报价明细一式一份,格式详见附件一、附件二); 4、投标人递交法人委托书,参考格式见附件三。 |
19 | 开标顺序 | 直接开商务标 |
20 | 评标办法 | 以所有经复核的有效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评标标底价;取有效报价最负接近评标标底价者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有效报价次负接近评标标底价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若出现没有次负接近评标标底价的,则确定最正接近评标标底价者为第二中标候选人(如投标报价相同的,则抽签确定中标候选人)。 |
21 | 工程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为现金1万元,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退回时间:在项目完成时间后10天内退回履约担保。 |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8项,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1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和第10项
5.1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其参加投标活动自身发生的费用。
5.2招标文件工本费为300元。
6.1已具备。
7.1投标人可对工程施工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获取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7.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施工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结论概不负责。
7.3除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本工程有关的情况外,投标人应通过自行调查取得与本工程施工承包可能发生的费用等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交通、环保、治安等规定和要求。
8.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附件:
附件一 --- 三。
8.2除上款内容外,招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发布在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投标人应经常浏览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
8.3投标人在网站上自行下载的方式获取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投标人在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网站上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9.1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若有问题需要澄清,应自招标文件发布在网站上3日内,以无记名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的答复将发布在网站上。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10.1在投标截止日期前,招标人可能以补充通知的方式修改招标文件。
10.2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发布在网站上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10.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将发布在网站上,这些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11.1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未经招标人盖章的一律无效。
12.1本招标文件(包括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书面答复等)的解释权属招标人。
13.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组成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
14.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投标文件格式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
15.1报价方式:本工程项目报价方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
15.2投标报价组成:投标总报价应是招标文件所确定的招标范围内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表现。包括岭口下水库地质勘察、测量等所有费用。各投标人应根据以及本项目实际情况和自身的综合实力,竞报投标报价。
16.1投标人的报价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未按要求报价的,作无效标处理。
17.1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规定提交投标担保。
17.2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投标而予以拒绝。
17.3投标担保按以下方式退还:
(1)中标人投标担保金在中标后直接转为履约保证金;
(2)未中标人开标结束后退回;
(3)如本工程发现其中一家投标人存在违规违法嫌疑时,则所有投标的保证金招标人有权暂不退还,待违规违法嫌疑查实后处理。
17.4如投标人有下列情况,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担保或签署合同协议;
(3)投标人在投标期间内有串标、哄抬标价等违规违法行为。
18.1投标有效期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8.2在特殊的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担保。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7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9.1投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规定的份数递交投标文件。
19.2招标文件附件中注明签署或盖章的,投标人均按要求签署或盖章。
20.1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按规定密封,并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及标函名称。
20.2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采取单独密封。
21.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规定的地点,在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
21.2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时需同时满足本须知前附表第18项要求,否则该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22.1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7项。
22.2招标人可以补充通知的方式,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投标人的所有权利和义务以及投标人受制约的截止时间,均以延长后新的投标截止时间为准。
22.3到投标截止时间止,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少于3个的,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23.1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3.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本节有关投标文件规定密封、标记和提交,并在投标文件密封袋上清楚标明“补充、修改”或“撤回”字样。
23.3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23.4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担保将被没收。
24.1招标人将于投标截止期的同一时间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地点公开举行开标会议。
24.2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4.3开标顺序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
25.1由投标人或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未按本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则退还投标人,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承诺的主要内容。
25.2招标人将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以存档备查。
26.1招标人负责评标活动。
26.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评标采用保密方式进行。
27.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7.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7.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人不得向招标人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8.1招标人将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实质性内容包括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总报价、质量、工期、投标资格等实质内容的承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等。投标文件是否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由招标人界定。
28.2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各项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9.1招标人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细微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遗漏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以书面方式进行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根据本节错误的修正的规定,凡属于招标人在评标中发现的算术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
29.2评审过程中,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投标人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的内容进行答辩,投标人应按要求进行答辩。
30.1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投标人质询,如投标人拒绝说明或不能合理说明理由的,则招标人应认定该投标人有串通投标的嫌疑,其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错漏之处一致或异常雷同现象;
(2) 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同一人编制;
(3) 投标文件中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系有同一人担任;
(4) 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同一附属设备打印;
(5) 涉嫌故意拉高或压低投标报价。
30.2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初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
(2)投标文件未按招标文件签署条款要求签章的;
(3)投标文件份数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4)投标文件组成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5)法律法规规定无效标的。
30.3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招标人进行实质性评审后按无效标处理:
(1) 投标承诺的总报价、工期、质量、投标资格等不符合招标文件前附表要求的;
(2) 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规定作无效标的;
(3) 违反招标文件其他实质性条款规定的。
30.4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人详细评审后认定该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要求存在重大偏离的,则该投标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1) 经商务标修正后,属招标文件报价要求中规定无效标的;
(2) 招标文件中其他内容明确规定作无效标的。
30.5如有效标不足三家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招标人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则本次招标失败,重新组织招标。
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修正错误的顺序和原则如下:投标人投标函以文字表示的投标报价和以数字表示的投标报价不一致时,以文字表示的报价为准,并相应调整以数字表示的报价。同时以文字的量为准,合理调整附件二报价明细表。
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或修正投标文件的投标报价,经投标人确认后,调整后的投标组价对投标人起约束作用。如果投标人不接受或者投标人在评标结束之前不能到场确认的,招标人将把调整或修正后的投标组价作为该投标人的投标组价,进入商务标详细评审,但不接受修正的投标人最终将丧失其中标资格。
32.1本工程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见本须知前附表第20项。
33.1招标人应当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34.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34.2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的同时,将中标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4.3《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如中标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而中标无效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次招标失败,应重新进行招标。
34.4投标人自动放弃中标人或中标资格的(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由于其放弃中标权而给招标人造成报价的差额损失的,由放弃中标权的中标人承担。
35.1自《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日内,招标人应当与中标人按照本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5.2招标人与中标人须根据国家、省、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规定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签订施工合同。
35.3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关于在我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廉政合同的通知》(台纪[2001]19号)的要求签订《廉政合同》。
GF—2000—0203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一)
[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含凿井)、工程测量、工程物探]
工程名称: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
工程地点:黄岩区
合同编号:
(由勘察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 包 人: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
勘 察 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测量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
1.2 工程建设地点:黄岩区平田乡岭口下水库
1.3 工程规模、特征:为小(二)型水库,集雨面积 7.35 km2,总库容 20 万m3,坝高16.5 米
1.4工程勘察、测量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工程勘察、测量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1.6承接方式:
1.7预计测量工作量:
第二条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测量许可证等批件(复印件)。
2.2 提供工程勘察、测量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2.3 提供勘察、测量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测量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测量成果资料四份。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
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测量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1 开工及提交测量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测量工作定于年月日开工,年月日提交勘察、测量成果资料,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办理。
4.1.2 勘察、测量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
4.2.1 本工程测量按国家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测绘工程产品价格(2002国家测绘局颁布)》计取费用。
4.2.2 本工程勘察、测量费为元(大写元整)。其中测量费为元(大写元整),勘察费为元(大写元整)。勘察人提交每个阶段成果资料后10天内,发包人应一次付清该阶段全部工程费用,不留尾款。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
5.1 发包人责任
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测量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测量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
5.1.4 若测量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费用。
5.1.5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元。
5.1.6发包人应保护勘察人的投标书、测量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勘察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发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勘察人有权索赔。
5.1.7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
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测量,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测量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
5.2.2 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测量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测量费用;或因勘察、测量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份的测量费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5.2.3 在工程勘察、测量前,提出勘察、测量纲要或勘察、测量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
5.2.4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
5.2.5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第六条违约责任
6.1 由于发包人未给勘察人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而造成停、窝工或来回进出场地,发包人除应付给勘察人停、窝工费(金额按预算的平均工日产值计算),工期按实际工日顺延外,还应付给勘察人来回进出场费和调遣费。
6.2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测量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测量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6.3 合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发包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测量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定金;已进行勘察、测量工作的,完成的工作量在50%以内时,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50%的勘察、测量费计元;完成的工作量超过50%时,则应向勘察人支付预算额100%的测量费。
6.4 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拨付测量费,每超过一日,应偿付未支付测量费的千分之一逾期违约金。
6.5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测量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应减收测量费千分之一。
6.6 本合同签订后,发包人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勘察人不履行合同时,双倍返还定金。
第七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发包人与勘察人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条其它约定事项:
第九条本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勘察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发包人、勘察人同意由台 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发包人、勘察人未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发包人、勘察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按规定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发包人、勘察人认为必要时,到项目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鉴证。发包人、勘察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
本合同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勘察人贰份。
发包人名称: 勘察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 所: 住 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GF—2000—0210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
(规划、设计项目)
工程名称: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
工程地点:黄岩区
合同编号:
(由设计人编填)
设计证书等级:
发包人: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
设计人:
签订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包人: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
设计人: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黄岩区平田乡岭口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设计任务,工程地点为黄岩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第二条 设计依据
2.1 发包人给设计人的委托书或设计中标文件
2.2 发包人提交的基础资料
2.3 设计人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
其他相关水利水电技术规范标准。
其他相关国家省市文件及政策。
第三条合同文件的优先次序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可视为是能互相说明的,如果合同文件存在歧义或不一致,则根据如下优先次序来判断:
3.1 合同书
3.2 中标函(文件)
3.3 发包人要求及委托书
3.4 投标书
第四条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1. 项目名称: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
2. 工程规模:
3. 设计阶段:安全技术认定
4. 工作内容:编制黄岩区平田乡岭口下水库安全技术认定报告。
第五条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提供测量、地勘及其他相关设计所需资料。
第六条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设计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2015年月日前,提交安全技术认定报告(送审稿)成果一式15份。
第七条费用
7.1 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收费依据和计算方法双方商定,本合同的设计费大写为元整(¥元 )。
第八条支付方式
8.1本合同生效后三天内,发包人支付设计费/万元作为定金(合同结算时,定金抵作设计费)。
8.2 设计人提交安全技术认定报告(送审稿)成果 7日内,发包人应结清本合同费用,不留尾款。
8.3 双方委托银行代付代收有关费用。
第九条双方责任
9.1 发包人责任
9.1.1 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发包人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合同第六条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发包人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9.1.2 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同意,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应支付相应设计费。
9.1.3 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9.1.4 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收到定金作为设计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9.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设计人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设计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查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人均应支付应付的设计费。
9.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9.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9.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9.1.9 承担本项目外国专家来设计人办公室工作的接待费(包括传真、电话、复印、办公等费用)。
9.2 设计人责任
9.2.1 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出现9.1.1、9.1.2、9.1.4、9.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9.2.2 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年。
9.2.3 负责对外商的设计资料进行审查,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9.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设计错误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损失,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受损失部分的设计费,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数额由双方商定为实际损失的/%。
9.2.5 由于设计人原因,延误了设计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设计费的千分之二。
9.2.6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双倍返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
9.2.7 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上级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可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第十条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仲裁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生争议,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台 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当事人又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生效及其他
12.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员派专人长期驻施工现场进行配合与解决有关问题时,双方应另行签订技术咨询服务合同。
12.2 设计人为本合同项目的服务至施工安装结束为止。
12.3 本工程项目中,设计人不得指定建筑材料、设备的生产厂或供货商。发包人需要设计人配合建筑材料、设备的加工订货时,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2.4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配合引进项目的设计任务,从询价、对外谈判、国内外技术考察直至建成投产的各个阶段,应吸收承担有关设计任务的设计人员参加。出国费用,除制装费外,其他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12.5 发包人委托设计人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并支付费用。
12.6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
时协商解决。
12.7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发包人贰份,设计人贰份。
12.8 本合同生效后,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双方认为必要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12.9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份,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10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设计人名称: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项目经理:(签字)
住所: 住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鉴证意见:
(盖章) (盖章)
备 案 号: 经 办 人:
备案日期: 年 月 日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建设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乙方):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一)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施工安装和市场活动等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三)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规章制度。
(四)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在乙方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承包人便。
(四)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和健身、娱乐等活动。
(五)不准向乙方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和相关单位推荐分包单位和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和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二)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三)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承包人便。
(四)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二)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第七条 本责任书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单位:(公章) 乙方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 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一:
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
投 标 函
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招标人):
一、根据你方的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后,在全部同意招标文件内容前提下,我方保证:
1、愿以总报价元(保留整数,结转自附件二),大写金额人民币拾万仟佰拾元按合同要求完成本项目的技术认定、测量、地质勘察工作并移交成果资料;
2、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二、如果我方中标,我方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共同地和分别地承担责任。
三、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构成约束我们双方的合同。
四、我方的投标担保已按招标文件的要求递交。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二:
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
报价明细表
序号 | 项目名称 | 投标报价小计(元) | 投标报价上限 |
1、 | 技术认定费 | 总报价上限20万元 | |
2 | 测量费 | ||
3 | 地质勘察费 | ||
4 | 小计(1+2+3,以元为单位,保留整数,结转至附件一) |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单位(姓名)为我的代理人,以本单位的名义参加台州市黄岩区平田乡人民政府(招标人)的黄岩区平田乡龙潭头水库大坝安全技术认定、地质勘察、测量项目(工程名称)的投标。代理人在该工程招投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权,特此委托。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职务:
授权委托日期:年月日
标签: 大坝 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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