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公开征求《绵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军区保障局关于印发〈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退役军人发〔2022〕119号),结合我市实际,我局草拟了《绵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公众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5月8日至2024年5月14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修改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邮寄至:绵阳市涪城区迎宾路109号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优抚与褒扬纪念科(邮政编码:******)。请在信封上注明“绵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q.com。
附件:绵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4年5月8日
??????绵阳市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待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四川省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绵阳实际,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具有绵阳市户籍,且由绵阳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抚恤,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残疾等级和退役后补评或者重新评定残疾等级的残疾退役军人。
第三条 ?坚持待遇与贡献匹配、普惠与优待叠加原则,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医疗救助。
第四条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鼓励残疾退役军人参加其他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
?第五条 ?残疾退役军人在按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障待遇基础上,按规定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及现有的补助范围和标准,进一步健全完善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保证残疾退役军人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六条 ?有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统筹地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低于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的,以绵阳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当年最低缴费基数为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缴费由单位负担。
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由统筹地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办理参保手续。其单位缴费部分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代收后一并缴纳。
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由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帮助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和无工作单位的,经统筹地区医疗保障、退役军人事务、财政部门共同审核确认后,由残疾退役军人户籍所在地财政安排资金。
移交政府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中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有工作单位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随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会同医保部门督促残疾退役军人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所在地应当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未就业的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可按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中纳入低保、特困人员等救助供养范围的残疾退役军人,由其户籍所在地医疗保障部门通过医疗救助基金等对其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补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残疾退役军人,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政府安排资金帮助缴费。
第八条??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第九条残疾退役军人住院、门诊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障规定报销补偿后,按以下规定给予医疗补助:
(一)住院费。残疾退役军人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补偿后,剩余部分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下、最高支付限额以上,以及个人共付的医疗费用,给予医疗补助:
1.一至六级残疾军退役人补助比例为100%,七至八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80%,九至十级残疾军人补助比例不低于70%。
2.计算公式:补助费用=(住院医疗总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总额-超限价自付费用-全自费金额)*补助比例(“基金支付总额”在本细则中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居民大病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基金支付的总金额)
(二)门诊费用。一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非旧伤复发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在按规定享受职工医保普通门诊费用统筹保障待遇后,剩余部分(含乙类先行自付部分)纳入医疗补助,一至六级残疾军退役人补助比例为100%。
(三)医疗补助申请受理截止时间为办理出院结算时间次年内,超过时限的医疗补助费用不再予以受理,医疗补助审核时限以出院时间为准。
(四)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残疾军人,按规定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政策。
第十条??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补助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填写《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本人身份证,银行账户信息,盖有鲜章的入院出院证明、医疗发票、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盖有鲜章的医疗救助申请表复印件等,县(市、区)、园区、科学城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补助进行审核批准,并在《绵阳市优抚对象医疗补助申请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各地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医疗补助审批和发放工作。
第十一条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认定为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解决。未参加工伤保险但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支付和无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经其户籍所在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健康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旧伤复发医学检查,并提出医学意见,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市卫生健康委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后,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对医学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检查。
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取得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后,有工作单位的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申请工伤认定,无工作单位的按规定申请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第十二条 ?残疾退役军人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残疾军人证按规定享受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优先享受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残疾退役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退役军人在军队医疗机构就医,凭残疾军人证与同职级现役军人享受同等水平的挂号、就诊、检查、治疗、取药、入院全流程优先,以及就诊场所、病房条件等优待,并免除门急诊挂号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公开对残疾退役军人优先、优惠的医疗服务项目;完善并落实各项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诊疗、合理收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保和工伤保险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等目录,优先配备使用医保和工伤保险目录内药品。
第十四条??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军队后勤保障等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各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严格残疾退役军人的审核工作并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为所在单位无力参保和无工作单位的一级至六级残疾退役军人办理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手续;组织发放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协调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医疗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组织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旧伤复发鉴定,及时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残疾退役军人伤情等信息,配合工伤认定调查;对年老体弱、行动不便的残疾退役军人就医等给予协助;按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年度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六条??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落实经费保障,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市级财政统筹现有资金按规定对区和园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经费给予适当补助,县级财政做好兜底保障。
第十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因战因公致残残疾退役军人经确认为旧伤复发的,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对其旧伤复发医疗费用做好支付工作;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结合工作职能协助提供工伤保险有关规定和标准,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进行其旧伤复发医疗费审核确认提供参照和参考。
第十八条??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组织医疗机构为残疾退役军人提供优质医疗服务;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支持、鼓励和引导医疗机构制定相关优待政策,落实优待措施;配合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医疗机构或组织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确认并出具旧伤复发医学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地方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符合条件的残疾退役军人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覆盖范围;做好已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的医疗保险服务管理工作,按规定落实参保残疾退役军人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医疗救助待遇。
第二十条??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积极配合残疾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的调查核实工作。
第二十一条??各地应当积极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工伤保险、优抚对象医疗补助“一站式”费用结算信息平台建设,努力实现资源协调、信息共享、结算同步,减轻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用垫付压力。
第二十二条??各地退役军人事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伤残军人医疗资金保障可按原资金渠道解决,切实保障残疾退役军人医疗待遇的落实。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由市退役军人局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以及绵阳军分区保障处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07年3月22日绵阳市民政局、绵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绵阳市财政局、绵阳市卫生局关于印发《绵阳市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绵市民发[2007]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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