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城北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城北所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一般类案件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示(城北所********) | |||||||||
序号 | 处罚对象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要事实 | 处罚种类和内容 | 处罚依据 | 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 处罚时间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 |
1 | 利辛县城北学区中心学校 | 利辛县城北学区中心学校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案 | 当事人已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使用食堂在学校内给学生提供午餐,按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当事人的食堂需要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和机制。当事人安排专人在微信“食安包保”小程序上传日管控记录,2024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利辛县城北学区中心学校检查发现当事人日管控多日未发现问题,流于形式,我局执法人员于当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2024年6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进行检查,发现日管控流于形式问题未整改,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罚款5000元 | 依据《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或者培训、考核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 | 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4.08.02 | 利市监处罚〔2024〕789号 |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装股打印《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后,再到相关银行(或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平台pay.ahzwfw.gov.cn)缴清上述款项。逾期不缴纳者,将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依法处理或者将冻结的存款、汇款划拨抵缴罚款;(三)根据法律规定,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利辛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利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你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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