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林财采投处2号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林财采投处2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DQQJ[CS]********-1
二、项目名称:鹤鸣湖镇胜利村冷水鱼深加工设备采购项目(二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黑龙江东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
被投诉人: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
地址:林甸县鹤鸣湖镇人民政府所在地
被投诉人:黑龙江庆建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高新区科技港A3-2-204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4年7月11日 对鹤鸣湖镇政府鹤鸣湖镇胜利村冷水鱼深加工设备采购项目(二次)([******]DQQJ[CS]********-1)中标结果提出质疑,因对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依法向我机关提出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7月15日收到投诉人线上的投诉书后已依法受理。 投诉事项1:本项目所采购的设备中,立式多关节机器人,全自动罐装封口机,液氮速冻道线的参数多为固定尺寸±10%表述,但同时为参数设置上限和下限,明显带有指向性,有排斥其供应商嫌疑。 投诉事项2:本项目所采购的设备参数,表述模糊不清,混淆视听,参数不明确。 投诉人请求1.明确采购需求;2.重新设定技术参数;3.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被投诉人按程序进行了答复。本机关依法开展调查,查明情况如下: 1.经过调查,根据招标文件采购设备的参数设置要求,投标入围4家供应商产品技术参数符合招标参数要求,并且超过3个不同品牌符合,所以认为不存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2.采购设备参数固定尺寸±10%的表述,给定的是区间范围,投标供应商可以准确的依据参数范围进行投标,不存在表述不清晰、混淆试听,参数不明确的问题。
五、处理的依据及结果
基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林甸县人民政府(林甸县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林甸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其它补充事项
无。
执法机关名称:林甸县财政局
2024 年 08 月 08 日
标签: 处理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