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古运河沿线慢行系统提升项目(一期)监理服务
2、建设地点:古运河沿线
3、项目预算金额:8.448万元。
4、本项目设定最高限价,最高限价为8.448万元(本工程建安费约400.06万元,监理服务收费=(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3.2×0.8×1×1=10.56万元,按80%计算为8.448万元),报价超过最高限价的作无效响应处理。
5、工期要求:合同签订后30日历天内完成整个工程的工程量并且合格,可交付采购人竣工验收投入使用,不计算赶工措施费。开工时间暂定为2024年8月23日,实际开工日期以监理签署的开工令为准。
6、建设规模:本项目全线长度约
*****m,拟对古运河(扬州闸-高旻寺)两侧沿线进行提升改造。主要实施新增座凳76个,座凳替换27个,景墙出新629m,新建人行道1215m2,翻新人行道1738m2,道路铺装修缮539m2,新建路灯17杆,安放垃圾箱30个,配套实施草皮铺设、坐凳铺装、路灯迁移等。
7、招标范围:古运河沿线慢行系统提升项目(一期)监理服务。
二、其它
(一)监理单位对监理工作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1、通用施工监理规范。
2、专用施工监理规范。
2.1建设主管部门有最新规范、办法等,以最新规范、办法等为准;
2.2发包人制定的指导意见。
3、依法签订的施工监理合同;
4、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
5、由招标人提供认可的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
6、招标人认可的监理规范及监理实施细则;
7、国家、地方颁发的法规。
(二)监理服务范围与内容
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行使监理合同委托的权限,全面负责受委托的监理工作。
具体内容为:
1、协助招标人与承包商编写开工报告,协助招标人办理开工手续。
2、确认承包商选择的分包商。
3、参加施工图会审。
4、审查承包商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保证体系。
5、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承包合同和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协调招标人和承包商之间的关系。
6、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协助招标人编制用款计划;审核经质量验收合格的工程量,并签证工程款支付申请表;协助招标人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工作。
7、审批承包商报送的施工总进度计划;审批承包商编制的年、季、月度施工计划;分阶段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督促承包商实施进度计划。
8、督促承包商严格按现行规范、规程、强制性质量控制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控制工程质量。
9、督促、检查承包商落实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10、组织分项工程和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签发工程付款凭证。
11、负责施工现场签证,并须留现场查勘记录、图像及影音频等辅助资料以备结算审核时对照签证进行核对。
12、督促承包商整理合同文件和技术档案资料。
13、组织招标人和承包商进行工程竣工初步验收。
14、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15、参加验收,协助招标人审查结算。
16、检查项目状况,参与鉴定质量责任。
17、督促承包商回访。
18、督促承包商及时完成未完尾项,维修出现的缺陷。
招标人视项目的具体情况,对监理工作内容可能会有一定的修改或调整,修改或调整事项在监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监理单位的主要责任
1、施工质量责任:监理单位须承担工程施工监督检查义务,并用书面形式向招标人详细报告其监督和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监理应确保承包商按合同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并努力确保施工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
2、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须对承包商所提交的安全措施计划进行审核,制订一份综合安全措施计划递交招标人;施工期间,监理单位须监督承包商遵守安全措施中的各项要求;监理单位须与代表政府的安全检查部门进行合作以保证职工安全和健康条例的贯彻实施。
3、进度控制责任:监理单位为保证工程在计划完工日期内完工,须制订一份符合实际的综合性的工程进度计划,但为使该进度计划得以实施的最终权力仍由招标人控制。在进度方面监理单位与各承包商之间出现任何分歧时,监理单位负责立即以书面形式将有关的详细情况,适用的合同条款以及建议招标人应采取的行动方案告知招标人。在收到招标人的书面解释或答复之后,监理单位须迅速将其转达给承包商。
4、投资控制责任:承包商虚报了已完工程量,但监理单位(无论是否故意)仍然如数签发了承包商所申请的工程款而不作任何反应,则监理单位应承担工程款签发不当的责任。
监理单位不得具有下列行为:
1、与被监理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质量标准;
2、转让监理业务;
3、与项目的承包单位或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经营性服务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接受该建设工程承包单位的监理委托。
(四)监理单位的工作方法
监理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日巡、日查、月检(考评)、现场拍照、记录等。
1、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应及时做好监理日记,并保存好相关资料。当招标人及有关部门检查某项施工内容时,监理单位必须积极配合,主动提供监理日记检查部位的工程记录和相关资料;
2、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必须对所签证工程量的真实性负责,所签证的内容必须有相关记录;
3、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对于施工单位上报的期间计量、设计变更和结算资料必须进行复核,保证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于涉及的工程价款必须进行审核确认。工程结算经监理审核确认后上报审计、财政部门审计。
4、呈报表格必须及时送到本项目采购方及有关管理负责人,反映意见表的呈送时间不得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
(五)监理单位项目组及有关配备设施要求
监理单位针对本项目应专门成立监理工作组常驻现场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监理工作组不少于5人,包括总监理工程师1人;主专业或配套专业监理工程师2人(专业要求为电气专业1人,道路专业1人);监理员2人。合计5人;配备服务项目所需的检测设备及办公设备。施工单位免费向监理单位提供办公用房一间。
(六)工作协调
接受采购单位委托,负责协调本项目所涉及的各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并协调解决项目过程中的各类纠纷及安全事故的协调处理。
(七)监理服务准则要求
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项目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
3、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等。
4、不泄漏所监理项目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
5、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6、认真履行项目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约定的责任。
7、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8、坚持科学的态度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9、在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采购单位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者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八)服务期限
监理周期根据采购人的实际进度要求进行监理,成交供应商承诺不因为采购人的建设周期的变化而提出增加监理费用。
从签订监理合同之日起,至所有项目验收并通过审计。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确因在现有水平和条件下难以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部分或全部失败所造成的损失,风险责任由成交单位全部承担。
(九)其它要求
1、响应单位应对所投项目的全部内容进行报价,只投其中部分内容者,其标书将被拒绝。
2、成交单位对服务缺陷不予更正,采购单位有权另请其他单位更正,所发生的费用在剩余服务费用中扣除。
3、成交单位须按照采购单位的要求对该招标项目进行服务工作。服务单位如出现重大责任问题,采购单位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