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泰安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根据相关要求,现将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及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公开如下,清单将根据具体事项调整情况及时进行调整更新。
一、生态环境保护具体事项清单
事项类别 | 序号 | 具体事项 |
(一)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 1 | 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区划并组织实施。 |
2 | 起草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 |
3 | 组织实施省、市生态环境标准、技术规范等,参与制定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 |
(二)负责较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 4 | 组织协调全市较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 |
5 | 指导协调各地突发生态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 | |
6 | 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流域、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 |
7 | 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 |
8 | 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 | |
(三)负责监督管理减排目标的落实。 | 9 | 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
10 | 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 | |
11 | 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 | |
(四)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 12 | 承办全市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 |
13 | 按照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 | |
14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 |
15 | 负责提出全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 |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 16 | 制定全市大气、水、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重金属、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
17 |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城乡生态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 | |
18 | 监督指导全市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 |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 19 | 组织编制全市生态保护规划,开展生态状况评估,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
20 | 组织制定全市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管制度并监督执法。 | |
21 | 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等工作。 | |
22 | 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农村生态环境保护。 | |
23 | 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 |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 24 | 参与全市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 |
25 | 负责全市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 | |
26 | 组织实施全市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 | |
27 | 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 |
28 | 负责全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 |
(八)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有关工作。 | 29 | 配合做好中央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期间协调保障相关工作;统筹推进中央和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推动反馈问题整改销号。 |
(九)负责生态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 31 |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调查评价和考核工作。 |
32 | 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实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 | |
33 | 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信息共享机制。 | |
34 | 依法公开生态环境信息,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 |
(十)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 | 36 | 推行清洁生产,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 |
37 |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 | |
(十一)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 38 | 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市应对气候变化以及温室气体减排规划、制度和政策,研究提出低碳发展的政策建议。 |
39 | 承担全市碳排放权交易组织协调工作。 | |
(十二)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 40 | 负责生态环境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组织开展全市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受委托行使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由市级承担的执法职责,依法统一行使污染防治、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权等执法职责。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建设和业务工作。 |
41 |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 | |
42 | 组织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国际条约履约工作,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 | |
43 | 受市委、市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 |
44 | 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系统队伍建设工作。 | |
45 | 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 |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 46 | 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政策,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广泛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
(十四)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 | 47 | 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 |
二、生态环境问题公众举报受理和处理机制
公众如发现涉及本部门职权范围内生态环境问题,可通过以下渠道进行反映:
1.泰安市生态环境局门户网站“互动交流”栏目
(http://sthjj.taian.gov.cn/col/col*****/index.html)
2.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举报投诉科:0538-*******
3.全国生态环境投诉举报平台:
(http://1.202.247.200/netreport/netreport/inde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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