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第一次招租公告铺位
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第一次招租公告铺位
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第一次招租公告
(铺 位)
台山市鲲鹏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定于 2024年8月21日上午8:30起对广海渔获物集散中心铺位进行公开招租,本项目采取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个人前来竞价。
一、竞投租赁标的物基本情况
(一)商铺类型:活水养殖铺(首层)、水产品批发铺(首层)、二层干货铺。
(二)租赁期限:3年或5年。
(三)竞投保证金:¥ *****元/个(大写:贰万元整),报名费可转为竞投保证金;竞得后,竞投保证金转为合同履约金。
(四)交易底价:每月租金¥4000-6000元/个起。竞得后,按照中标价计租。
(五)租金优惠:自交付商铺之日或集散中心试业之日(取其后者)后的半年为免租期,后续12个月租金按中标价优惠50%,后续按照中标价缴纳租金。
二、报名流程
(一)意向竞投人缴纳报名费,报名费为*****元/个(竞投时报名费转为竞投保证金),通过转账方式缴纳,缴纳报名费后意向竞投人带汇款凭证到台山市鲲鹏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开具收据登记确认。
报名费汇入的银行账户信息 :
①账户名称:台山市鲲鹏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②开户银行:广东台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海支行
④款项来源: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铺位报名费
(二)在竞投当日,竞投意向人需带齐资料(收据和身份证)到指定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资格审核并参与竞投。
(三)报名截止时间:竞投意向人可于2024年8月15 日17:30前缴纳报名费,并到台山市鲲鹏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开具收据登记确认。
三、竞投方式:本次项目采用现场竞投方式竞投,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每次竞价不低于金额100元。
四、竞投说明:
竞投人应提前了解铺位的地理位置、水电交通等基本情况。合同租金不再因实测面积、水电交通状况和其他可能存在的瑕疵等问题进行变更。竞投人按照可参与竞投的资格及次数参与竞投,如中标并取得中标确认书后需自行离开竞投现场,不得妨碍及扰乱竞投现场秩序。本项目的所有解释权归台山市鲲鹏海洋发展有限公司(出租方)所有。
五、保证金有关说明:
(一)竞投结束后,在本项目交易结束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原路径退回非成交者所缴纳的保证金(不带息),成交者的保证金(不带息)转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二)中标方须自中标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未经出租方同意借故拖延签订合同的一律视同弃权,并没收竞投保证金。
六、注意事项:
(一)承租方在承租期间未经甲方允许不得转租,一经发现,属乙方违约,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没收合同履约金;
(二)承租方在成功竞投该物业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台山市鲲鹏海洋发展有限公司提供与竞得人证照资料一致的营业执照;
(三)不接受非经营者参与竞投(如房产中介服务公司等)。
(四)一楼铺位不允许经营海味干货。
(五)承租期未满2年的承租人终止协议,出租方有权没收履约保证金;承租期满2年的承租人无法继续经营的,应提前30天向出租方提出申请,经出租方同意后,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退回合同履约保证金,商铺内不可移动物均不可自行拆除,须完好交由出租方处理。
七、现场交易
经确认交易资格的报名人请于2024年8月21日上午8:30时前,到广海镇鲲鹏村委会三楼会议室参与公开交易会。
八:联系方式
联系人: 陈先生 135*****556
汤先生 198*****864
台山市鲲鹏海洋发展有限公司
2024年8月8日
附件:
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物业租赁合同(模板)
(独立商铺)
出租方(甲方):
法人代表: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甲方将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物业进行公开招租,现由乙方投得经营使用权。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商铺租赁及物业管理服务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赁标的物名称、地点、编号、用途、面积等:
1.1 项目名称、地点、编号: ;
1.2 用途:本合同租赁标的物(商铺)用途仅为经营活水海鲜;生鲜(含冰鲜)渔获物批发、零售;经营海味干货批发、零售;杂货;熟食等(按规划布局图经营指定业态(具体位置见附件1,下称租赁商铺))。
1.3 计租面积:按套内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指按照租赁商铺墙体轴线围合面积计算,含套内墙体面积)计租。
双方确认,计租面积作为甲方计收、乙方支付租赁商铺租金、物业服务费、空调费(如有)等计费面积依据。
1.4 乙方参与竞投本合同租赁标的物时,已对租赁标的现状进行了全面了解。乙方中标竞得后不得以实测面积误差、交通状况、用电、用水状况及其他瑕疵等问题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条 租赁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
2.1 租赁期限:3或5年,自甲方交付商铺之日(或集散中心试业之日、取其后者)起计算,即【202 】年【 】月【 】日起,至【202 】年【 】月【 】日止。
2.2 租金及支付方式:
2.2.1 计租办法:本合同以中标价每月租金¥ 元计租(含税),计租办法为,自标的物实际交付日后的6个月为免租期,后续12个月租金按中标价优惠50%,租赁期第?月起按照中标价缴纳租金。
起止时间 | 月租金(元) | 递增率(%) |
2024.0 .0 -202 .0 .0 | / | / |
202 .0 .0-202 .0 .0 | / | / |
202 .0 .0-202 .0 .0 | / | / |
202 .0 .0-202 .0 .0 | / | / |
202 .0 .0 -202 .0 .0 | / | / |
2.2.2 支付方式:乙方应在每月10日前缴清当月应支付的租金。乙方逾期30天不缴交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并按乙方所欠租金每天加收5‰的违约金。
2.2.3 甲方收取本合同项下费用的账户信息如下:
甲方银行账户:【 】
开户银行:【 】
银行账号:【 】
2.3 乙方除缴纳租金外,乙方须依照规定在每月10号前通过企业收款二维码或转帐方式按月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服务费。
2.3.1首层商铺每月物业服务费暂按人民币【100】元/个收取(首层商铺及摊位集散中心不提供中央空调)。二、三层商铺暂按8元/㎡,收取物业服务费已包含公共照明、卫生清洁、保安管理等相关费用及管理成本。物业服务费自商铺交付日(或交易中心正式试业日)起计算。该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2.3.2 二层、三层的商铺须另行缴纳18元/㎡的中央空调能源费。该费用自商铺装修验收合格或开始使用中央空调设备之日起计算。
第三条 合同履约保证金:
3.1 乙方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大写: 万元整),作为合同履约保证金。
3.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期满或解除合同时,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保证金余额(如有)无息退还:
3.2.1 乙方应将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费、违约金、赔偿款以及各项应缴费用缴清;
3.2.2 按本合同退场约定将物业完好移交给甲方;
3.2.3 完成注销用于在该商铺内经营使用的营业执照、许可证(或完成营业执照、许可证注册地址的变更登记);
3.2.4 办理完租赁合同解除备案手续(如有)、办理完其它以乙方名义开立的登记地址为该商铺的电信、宽带等账户的注销手续;
3.2.5 处理完毕单用途预付卡(如有)退卡退款或完成后续处理手续,并经甲方确认。
以上条件全部满足后(以上五者以最迟发生之日为准)且经甲方验收合格并书面确认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有索赔未获解决除外),乙方应同时退还履约保证金收据原件。乙方未满足上述任一条件的,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约定在保证金内扣除乙方欠付的租金或物业服务费等相应费用及赔偿金、或直接用保证金处理预付卡退卡退款等事宜。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3.3 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违约致使合同提前解除的,甲方有权没收乙方的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
3.4 合同期内自在租赁起始日计满2年后,如乙方因经营不善提前一个月提出终止合同申请的,经甲方书面同意,在扣除相关欠费后(如有)可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四条 费用承担:
乙方租赁经营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电费、水费、网络费、电话费、燃气费等)和有关税金及国家规定的各项收费均由乙方负担。其中、水费、电费由甲方根据相关标准每月代为收取。
第五条商铺的交付和进场
5.1 甲方应在【20 】年【 】月【 】日(下称交付日)将租赁商铺按本合同附件3标准交与乙方。若甲方无故延迟交付租赁商铺,则本合同项下租赁期限、装修期相应顺延。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向乙方或第三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
5.2 双方特别确认,乙方进场开始或准备开始对租赁商铺的装饰装修工程,或乙方已实际接收租赁商铺的,视为租赁商铺符合交接条件。尽管如此,对未经甲方批准的施工行为,甲方仍有权要求乙方停止施工并将该商铺恢复至施工前状态,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装修期和乙方对商铺的装饰装修
6.1 装修期限自交付日起算,装修期内,乙方应承担租金(如有免租期优惠的,按免租期执行)、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以及租赁商铺发生的水、电、燃气费等能源费用。装修期内,租赁商铺的装修垃圾与生活垃圾由乙方自行自费清理。
6.2 乙方自行装修租赁商铺(包括道具、照明设备及其他用品用具)的,则乙方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并附上装修设计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4约定的图纸资料)及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齐全资料。乙方须在其装修申请及装修设计文件等资料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方可进场施工。乙方在开业前必须取得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且取得依法经营所需的全部有效证照。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开业及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6.3 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进行任何形式的消防设施、设备的改动,均需先取得甲方书面同意,费用及相关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因同意而承担任何责任。乙方承诺对装修设计文件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在装修过程中服从甲方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管理和指挥,并按照甲方的规定支付因装修而发生的收费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押金。
6.4 乙方对该商铺的装饰装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遵守甲方装修管理制度,乙方不得对租赁商铺做任何结构上的改变或附加建筑,不得破坏甲方已完成的公共区域装修。否则,甲方有权按其对建筑物的妨碍或损害程度要求乙方相应的赔偿;损害程度严重或在甲方要求的限期内未能有效修复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及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各项要求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的(包括但不限于未经甲方批准,乙方擅自变更装修设计方案的情形,或擅自停止施工等),则甲方有权通知乙方改正。自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5日,乙方仍未改正的,则甲方有权对该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纠正,因此而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如乙方对该商铺进行装饰装修造成甲方或第三方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应由乙方自行负责全部赔偿。
第七条乙方租赁期限的照管责任
7.1 自交付日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或损坏租赁商铺的商铺结构、外墙部分、门头以及甲方提供的任何设施设备(包括专用设施设备和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商铺相关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楼道、通道、大门、走廊、设备用房)的设计用途,亦不得采用封堵或阻挡等任何方式妨碍其实现设计用途;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公共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乙方应事前书面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在甲方监督下合理使用。乙方如违反本款约定,应无条件恢复原状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未及时恢复原状,甲方有权自行恢复原状,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前述费用及赔偿款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乙方将该费用一次性支付给甲方。
7.2 对于设置或通过租赁商铺的设施设备,乙方应当给予充分的注意和保护。由于乙方使用或保养不当,造成租赁商铺及设施设备或周边设施、管线及墙体、地面等毁坏的,乙方应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
7.3 乙方自行负责租赁商铺内物品的安全保卫工作,并自行承担一切经营、消防责任与安全财产保险,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支出和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保证其工作人员在【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内遵守国家、地方及甲方有关的消防管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不得私自使用明火及电加热器(非餐饮商户)、危险品、易燃物等)。乙方同时保证遵守甲方关于消防管理的相关规定,配合做好检查、培训、演练等工作。
7.4 乙方必须严格按合同规定之用途使用租赁商铺,不得作为临时宿舍,不得堆放易燃、易爆及有毒有害物品,并负有清洁及保持门前清洁之责任。乙方在使用租赁商铺过程中如造成自身或第三方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则由乙方自行承担该责任。
7.5 乙方保证不从事任何可能阻碍、影响相邻区域内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合法权利的行为或其他不合理的干涉、扰乱甲方或其他业主、承租人正常经营的行为,不得侵犯毗邻商铺承租人的相邻权或影响其他租户对公共区域的使用。如乙方的经营产生特殊气味、噪音干扰、废弃物污染、占用公共区域或设备设施、发生其他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情况的,乙方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加以防止或按甲方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原状或整改。若乙方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特殊气味(包括油烟)或者噪音干扰或废弃物污染或占用公共区域或设备设施妨碍周边商户或公共环境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如整改后仍不符合有关主管部门要求或甲方制定的管理规定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乙方承担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
7.6 对于因乙方原因导致的水、烟、燃气等相关物质外泄或因乙方原因导致火灾、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的事件发生或乙方有不良经营行为的,则乙方应当对甲方及第三方因此而遭受的人身及财产损害给予赔偿。本款内所述乙方的责任也适用于乙方的工作人员、乙方的顾客、乙方的访客或其他与乙方相关的人员,并由乙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7 因第三方原因导致乙方的货物或其他财产发生损害或导致乙方蒙受损失的,由乙方自行向第三方索赔,甲方不承担任何赔偿或补偿责任。
7.8 甲方经提前通知后(紧急情况除外),可以对租赁商铺进行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缺陷进行必要的维修。发生紧急情况,甲方均有权无需经乙方同意进入租赁商铺进行维修或抢险工作。甲方不因本款所述对租赁商铺及其相关设施设备和能源供应系统进行维修或抢险向乙方作出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乙方应为甲方的工作提供配合。
第八条经营管理
8.1 乙方在租赁商铺的每天营业时间为:上午【 】时至【 】时(共【 】个小时)。乙方应服从本物业统一营业时间安排。对于营业时间外产生的额外服务费用,例如,空调、电梯、公共区域照明、厕所的延时使用等造成的甲方额外的设施设备能耗和人员加班费用等,由乙方另行承担和支付。具体费用由甲方根据实际计量和计算的结果另行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 5日内一次性付清前述费用。
8.2 由甲方出面统一组织的促销活动,乙方应表示理解和支持,活动产生的费用承担由双方另行协商。
8.3 乙方应对其在租赁商铺内陈列或销售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提供售后及善后工作,如乙方行为违反消协或国家、地方或相关管理监督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有损顾客或其他第三方权益,乙方应全力负责解决处理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及承担赔偿义务。若因此造成甲方损失或甲方信誉受损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8.4 乙方在租赁商铺应使用其依法获得的商标、专利权,并依法纳税。若乙方在租赁商铺内陈设、销售的产品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或其他利益,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均由乙方承担,概与甲方无关。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5 乙方和消费者之间发生的全部纠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质量、商业欺诈、意外伤害等),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如有),与甲方无关。
8.6 有关招牌和广告的设置事宜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按照甲方提供的统一尺寸及样式设计、制作,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租赁商铺外或在公共部位张贴、悬挂或展示任何广告、宣传标语、招牌、符号、装饰、灯饰或其他任何东西,不得设摊,不得播放影响其他商家正常经营的音乐或宣传广播。
对于乙方违反法律规定或未经甲方的同意而设置招牌和广告,或者乙方拒绝对出现毁损或渗漏现象的招牌、广告予以维修或更换的,则甲方有权直接予以拆除,并完成相关的墙面等的复原工作,因此而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7 为了整体宣传【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的需要,乙方同意甲方无偿使用其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如乙方需使用甲方的名称、商标、商号、标识等,应事先取得甲方的书面同意。
8.8 乙方在租赁商铺内从事经营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国包括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化、治安、消防管理在内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并不得从事违反社会公德之行为。因违法经营产生的一切责任均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如违反本款约定,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合同终止的违约责任。
8.9 乙方明确该商铺编号及其所在楼栋号系甲方自主编排,将不因该等编号与公安等部门确定编号存在差异而向甲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
8.10 乙方如有燃气使用需求(餐饮业态),需自行联系管道燃气公司接驳管道燃气。如因甲方原因无法接驳管道燃气的,乙方需使用符合政府相关安全标准要求的燃气设备、设施。
8.11 关于乙方于该商铺内发行、出售单用途预付卡的特别约定:
8.11.1 如乙方拟于该商铺内发行或出售单用途预付卡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交书面申请,经甲方书面同意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乙方可于该商铺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乙方应严格遵守《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单用途预付卡发行的备案、资金管理及遵守相关使用、出售、退卡等规则。同时,乙方应将预付卡备案完毕后的编号及备案完成的回执资料复印件、卡面信息等提交予甲方存档。如乙方未按相关规定办理备案及遵守相关发行、出售、资金管理规定的,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在该商铺内发行或出售其预付卡。
8.11.2 乙方承诺及保证不得损害持卡者的合法权益,更不得以此名义直接或间接进行非法集资或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等违法活动。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发售的任何预付卡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数量、金额、有效期限),乙方应予以积极配合。
8.11.3 双方确认,甲方对乙方于该商铺内发行单用途预付卡事由的审核同意,并不因此在任何方面减轻或免除乙方在发行预付卡应向第三方承担的义务或责任。无论是否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发行、出售预付卡及预付卡使用、退卡等过程中发生的任何纠纷由乙方自行负责处理,产生的责任、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义务或责任。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商誉损失、向第三方赔偿),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所有损失。
8.11.4 若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或因任何原因提前解除的,乙方应当向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退款服务或告知持卡人其他可继续使用的方法。乙方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或提前解除前提前三十日,于该商铺内外显眼位置及备案机构指定媒体上登报公示,并明确告知持卡人或其他相关权益人该商铺撤场时间、免费退卡退款或预付卡后续处理方式等。退卡退款及后续处理事宜办理完毕后应将相关证明文件提供予甲方,并应经甲方确认。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退还乙方已支付的履约保证金,且甲方有权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费用及赔偿金用于处理退卡事宜。保证金不足以抵扣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直至乙方履行完毕上述义务为止。
第九条物业管理
9.1 乙方承诺遵守甲方和物业公司制定并不时修改的关于本中心各方面管理的一切规章制度。
9.2 双方确认,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进入该商铺进行有关维修、保养或其他与该商铺相关事项,并可以采取一切相关的合理技术措施(但应尽量避免给乙方营业造成影响)。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或物业公司提出营业损失、营业场地的占用、人员加班费或任何类似形式的补偿或赔偿要求。
第十条:转租
10.1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不得对租赁商铺进行任何形式的转租、分租、与他人调换使用、合作经营或联营,否则视为根本违约,乙方应承担合同提前终止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自行解除本合同及没收乙方履约保证金
10.2 乙方通过转租、合作、对外承包经营等任何方式允许第三方在租赁商铺内经营的,则因该等第三方之行为而导致甲方任何损失的,乙方均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0.3 在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的【60】天内,甲方有权携同其他潜在租户或有关人士,所有合理时间内前往查看商铺,乙方不得阻碍。但甲方应在查看成行前事先通知乙方。同时乙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按约定准时清场、腾退,将商铺交还甲方。
第十一条甲方对商铺的抵押权利
乙方同意:甲方或产权人无需经乙方同意即有权将包含租赁商铺在内的本集散中心所有物业抵押予第三方。
第十二条租赁商铺的交还
12.1 乙方必须在租期届满或合同提前解除之日起3天内(交还期)将租赁商铺内属于乙方所有的全部可移动物品(包括可移动的设备、电器、家具等)迁出并清理垃圾,除此之外,乙方对租赁物业投入的一切固定设施、装饰、装修物等(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备、水、电线路及入墙的装修等),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一概不得拆除或以任何方式进行损坏,均归甲方所有,且甲方不作任何补偿,经甲方验收确认符合前述要求后将商铺交还甲方。
12.2 无论任何原因,第12.1条所述交还期满后乙方仍未将符合要求的租赁商铺交还的,乙方除应继续按合同约定租金标准支付商铺租金外(按合同终止当月的月租金标准继续支付),每逾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解约当期日租金的3倍作为违约金,并承担相关的能源费用,直至乙方按照合同要求交还租赁商铺为止。若因此造成甲方延迟向新使用方交付租赁商铺而需承担违约金、中介费,以及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损失,乙方均应赔偿。
同时,自第12.1条所述交还期届满之次日起,甲方有权采取对租赁商铺停止水、电等能源供应、控制人员从租赁商铺进出、阻止乙方继续开业经营等强制措施。此种情况下,乙方所应当承担的租赁商铺租金、违约金及相关能源费用并不因此而得到减免。
12.3 在乙方向甲方交还租赁商铺的同时,双方应当签署该铺位交还确认书。在双方签署了该确认书之后,或虽未签署该确认书,但乙方已经实际撤离该铺位之后,或乙方于交还期届满之后仍不撤离,租赁商铺内仍留下任何可移动的装饰装修、设施设备、物品未予搬清,视同乙方放弃前述遗留物品的全部权利,甲方有权自行处理(包括作为垃圾处理)且无需赔偿乙方。甲方因收回租赁商铺所支出的费用和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法律后果均由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有权直接从保证金中扣除,乙方不得有异议,如保证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12.4 乙方在返还租赁商铺后的20日内,应将其以租赁商铺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各类证书、执照予以注销或变更,并将上述注销或变更的证明提交甲方备案。若乙方拒绝或延迟提交的,则每逾期一日,应当向甲方支付【300】元作为违约金。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3.1 本合同签署后,如乙方未能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足额支付保证金,甲方有权拒绝乙方进场,一切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3.2 乙方逾期支付本合同项下租金,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如延期累计超过10日仍未足额支付的,甲方有权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直至乙方全额支付租金及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双方特别确认,在租赁期限内,若乙方延迟支付租金等累计超过3次(含本数),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3 由于乙方行为导致有关行政执法职能部门给予罚款、通报批评、停业整顿等处罚,或影响甲方声誉,或导致甲方利益损失的,乙方应及时整改并赔偿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同时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3.4 因乙方原因或违反本合同约定,致使甲方遭受任何第三方追诉的,乙方应当及时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5 乙方未遵守甲方的相关经营管理规定,已影响到甲方声誉或利益的,或影响到其他商铺的正常经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3.6 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在合同期限内单方解除合同,或因乙方违约而甲方行使解除权的,甲方有权收回租赁商铺,没收履约保证金,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缴清租金、物业服务费及其他全部费用。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7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其限期改正,如乙方延迟纠正超过15日,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3.8 双方确定,甲方无需就以下原因所致损害承担责任:
13.8.1 因不可抗力导致的服务中断或物业价值的贬损;
13.8.2 因维修、养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而临时停水、停电或停止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
13.8.3 因非甲方责任造成的供水、供电、空调、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公用设施设备的中断、障碍及损失;
第十四条保险
14.1 乙方负责向中国国内一家信誉优良的保险公司为其装修及营业行为购买工程安装一切险、公众责任险,并应当为该商铺内乙方完成的装饰装修、存放商品、货物以及乙方自行购置的设施设备购买财产一切险或营业中断险等,并承担保险费用。
14.2 乙方应当在开业日前5日内将有关保单及已付保费凭证等证明文件呈交甲方审核。同时,该等保险应当在合同有效期内持续有效。
第十五条 其他约定
15.1 乙方在成功竞投该物业后,必须在一个月内向甲方提供与竞得人证照资料一致的营业执照。
15.2 乙方应依法经营,做好安全生产及消防工作。乙方如变更通信地址要及时告知甲方。乙方在租赁期内乙方应维持商铺物业的完好,物业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的,乙方应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甲方将追究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责任。
15.3 乙方应服从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相关经营须依法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依法取得相关许可证照后方可经营,否则一切责任自负。
15.4 乙方应落实政府规定的门前“三包”制度,维护好门前及周边的环境,确保环境卫生整洁,无垃圾、污物堆放;遵守公共秩序,不得超越租赁物范围乱摆乱放、乱搭乱建、乱停车辆、占道经营等;保护管理好门前公共设施,禁止损坏花草树木;按甲方要求使用统一的门面装饰,不乱挂广告、乱竖牌匾。如乙方违反以上约定,经甲方通知限期整改,乙方逾期不整改的,乙方应按每违反一项一次向甲方支付500元的违约金责任,对情节恶劣者,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乙方合同履约保证金。
15.5 乙方应遵守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制定的《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经营管理制度》、《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细则》、《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计量管理制度细则》、《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价格管理制度》等相关管理制度和签定《广海镇渔获物集散中心诚信经营承诺书》。如乙方违反前述制度及承诺,自愿接受前述制度的约定接受处理。
15.6 凡遇上防汛防台风等特殊情况、政府部门发出“五停”指令的,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及其物业管理公司的停业、停运措施的安排,并做好自有经营区域的防风防汛及财产、财物转移工作。甲方对乙方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切风险事故责任或因自然灾害产生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
双方特别约定,租赁商铺因不可抗力(包括且不限于地震、水灾、火灾、战争等)遭到严重损坏,导致乙方无法继续经营的,双方应当就是否继续履行本合同进行商议。如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90日内乙方既无法继续经营,双方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则任何一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本合同因此而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各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评估费、合理律师费、保全费、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通知
18.1 甲乙双方按以下列明的地址、收件人、电子邮箱发送通知:
甲方地址:
收 件 人:
联系电话:0750-
邮 编:
电子邮箱:
乙方地址:【 】
收 件 人:【 】
通信地址:【 】
联系电话:【 】
邮 编:【 】
电子邮箱:【 @qq.com】
18.2 发出的通知在下列情况下均被视为已送达:
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信或快递形式)送达至江门市以内的地址,于投寄该文件2日后(如签收日较早的,则签收日为送达日);
如以邮递形式(应以挂号信或快递形式)送达至江门市以外的地址,于投寄该文件7日后(如签收日较早的,则签收日为送达日);
如以当面递交形式送达,于收件人签收时。
如以电子邮箱形式送达,以发出发送邮件成功即视为已送达。
18.3 任何一方所留地址不详等原因造成通知无法送达的,由该方承担责任。双方共同确认,前述联系地址同时将作为各方于诉讼程序的有效送达地址。
18.4 乙方确认,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上述第18.1款约定的地址外,租赁商铺也是乙方的有效通知地址。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选择将本合同项下的通知张贴于租赁商铺的门窗或墙面上,该等通知一经张贴即视为已经向乙方送达通知,乙方于通知张贴当日知悉通知内容。
第十九条
19.1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19.2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9.3 本合同附件如下:
附件 1:商铺位置示意图
附件 2: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
附件 3:交付标准
附件 4:商铺装修设计文件、图纸清单
附件 5:乙方基本信息资料
附件 6:租赁商户安全责任书
附件 7:诚信经营(八不)承诺书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法人代表:
签订日期:20xx年xx月xx日
附件2:房屋交接验收确认书
房屋交接确认书
序号 | 项 目 | 内容 | 单位 | 数量 | 现 况 | 问题描述 | ||
符合 | 不符 | 修复时限 | ||||||
1 | 电气 | 节能筒灯 | 盏 | |||||
开关面板 | 个 | |||||||
分户配电箱 | 个 | |||||||
2 | 消防 | 喷淋头 | 个 | |||||
烟感 | 个 | |||||||
温感 | 只 | |||||||
控制及输入监视模块 | 只 | |||||||
输入监视模块 | 只 | |||||||
手动报警按钮 | 个 | |||||||
吸顶式扬声器 | 个 | |||||||
3 | 空调 | 风机盘管 | 台 | |||||
温控器 | 只 | |||||||
风口 | 个 | |||||||
4 | 信息 | 电话面板 | 个 | |||||
有线电视 | ||||||||
Pos机及接口 | 套 | |||||||
5 | 装 修 | 天花 | ||||||
地面 | ||||||||
隔墙 | ||||||||
玻璃门(含五金) | ||||||||
门楣灯箱 | ||||||||
6 | 给排水 | 给水阀门 | ||||||
排水点 | ||||||||
7 | 其他 | |||||||
8 | 表底 | 电表读数: | 水表读数: | 燃气表读数: |
楼层/铺位号:___________________ 商户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
接收方 交付方
接收商户铺位号: 工程部检查人:
商户公司全称: 营运部检查人:
商户负责人(签字):
日 期:
附件3:交付标准
注: (最终交付标准以《商户收铺交接表》为准)
商铺号:
项目名称 | 状况 | 备注 |
天花 | 砼楼板 | |
地面 | 砼楼面 | |
墙面 | 水泥砂浆抹平 | |
门 | 卷闸 | |
供电 | 集中设置预付费电能表,三相供电,分户计量,供电容量为w/㎡,不低于w。 | |
电源插座 | 自行设置 | |
空调 | // | |
烟感/温感 | 按国家规范 | |
喷淋头 | 按国家规范 | |
给水 | 接口 | |
排污 | 接口 | |
排废 | 接口 | 只限餐饮店铺 |
附件4:商铺装修设计文件、图纸清单
租户应向甲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包括:
序号 | 图纸名称 |
1 | 图纸目录 |
2 | 设计总说明 |
3 | 装修材料表 (需注明所用材料的防火等级) |
4 | 外立面效果图 |
5 | 装修平面布置图(各层) |
6 | 地面铺材图(主要为体现地面所用装修材料) |
7 | 天花平面图(主要为体现天花所用装修材料) |
8 | 装修立面图(主要为体现立面所用装修材料) |
9 | 插座、开关定位图 |
10 | 配电箱系统图(需注明缆线规格、开关大小、回路编号及功能) |
11 | (插座、空调)配电平面图(各层(连线回路需与配电箱系统图回路编号对应) |
12 | 照明平面图(连线回路需与配电箱系统图回路编号对应) |
13 | 给排水系统图 |
14 | 给排水平面图(餐饮废水需经隔油池滤油) |
15 | 暖通平面图(空调室内外机布置、空调风管、厨房排油烟管等) |
16 | 如按消防规范要求,需改动消防时,应提交相关消防图纸(消火栓平面图、喷淋平面图、自动报警平面图) |
17 | 涉及结构变动的,需提供结构图(须具备设计资质的供方提供,如商家提供变更图纸的设计单位不是原设计院,需提供原设计单位的详细意见,签名盖章做为附件) |
附件 5:
乙方基本信息资料(可后补)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开户账号资料复印件(加盖公司章);
3、商标注册证书复印件等此类文件;
4、品牌授权文件;
5、其他。
上述文件复印件须加盖乙方公司印章。
附件6 租赁商户安全责任书
租赁商户安全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乙方承租商铺基本情况:
坐落位置:
为创建一个安全、稳定的经营环境,确保租户及第三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建筑物本身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国家、地方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明确甲乙各方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相关方面责任,甲方与乙方订立本安全责任书,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消防法规,掌握物业整体的消防安全情况。负责物业公共区域消防监控系统,消防公共设施设备和器材的维护管理,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对物业公共消防安全负总责。
2、督导乙方建立建全安全管理工作组织、责任和制度,并对乙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3、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区域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并督促、跟踪安全隐患的整改落实情况。
4、制定实施符合消防法律法规要求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工作操作规程。
5、根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管理专职消防安全组织,义务消防队。
6、组织对物业整体的防火巡查和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有关问题。
7、对乙方进场装修进行消防安全管理,敦促乙方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动火作业许可证》和《高空作业许可证》等证照,并监督乙方规范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制订消防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消防和紧急疏散预案的演练。
9、依法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和管理,定期对客户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消防安全知识培训,提高其安全防范意识和安全工作技能。
10、界定安全管理界面和责任,检查监督自有产权或租赁区域内建立、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及使用、管理消防系统设施设备等情况。
11、有权成立物业管理区域内消防安全委员会,协调与政府相关部门的工作关系。
12、在紧急情况下,如乙方不在场,甲方可以在不事先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采取必要措施进入乙方区域处置情况,事后再通知乙方。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无需赔偿。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必须严格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消防安全法规及安全生产法规,服从甲方的消防安全管理及安全生产管理,并服从甲方对安全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消防安全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2、乙方应依法确定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责任,开展消防安全、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定期参加甲方组织的义务消防队、应急救援演练。
3、乙方在责任区内按50㎡以内(厨房每20㎡)配备不少于两支4公斤干粉灭火器,且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由乙方负责监护,乙方不得损坏、遮挡、占用或随意移动位置或挪做他用。乙方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在防火卷帘门下禁止放置任何物品,影响功能及使用;乙方铺内因乙方原因(含装修期、营业期)造成的消防设备故障、火警等,乙方应立即处理完毕,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4、乙方禁止在甲方项目场地任何地方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燃气钢瓶,如有燃气使用需求,请按照相关规定安装使用天然气管道,或更换用电设施经营。物品存放点位(档案室、仓库)应配置灭火器、防毒面具、应急照明灯具、防爆灯具。
5、每天上下班时间前后,各检查一次责任区域落实安全措施情况。乙方如是餐饮商户,则应每天清理排油烟格栅和铺内烟道一臂之深的位置,确保无明显油渍,并配合甲方进行“三关一闭”措施的落地;应定期对自用烟道、油烟净化器等排油烟设备进行清洗,并将符合消防要求的清洗报告报送给甲方;乙方应与甲方同步进行四害消杀;如乙方未按此标准完成排油烟清洗及四害消杀工作,所产生的一切安全责任由乙方负责。
6、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安全生产活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岗前安全教育活动等。同时应参加甲方及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并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全体员工掌握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知识。
7、乙方举办促销、集会、展会等其他有火灾风险的大型活动时,应经甲方及消防、职能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安全等责任由乙方负责。
8、禁止乱拉电线、使用非标产品;插座、插排需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禁止“一拖多”连接;装修临时用电安全要符合“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标准。
9、遵守《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中要求:严禁在建筑内等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10、乙方应遵守该物业所在区域关于装修的管理规定和消防要求。
11、乙方如需动火作业,必须报甲方批准,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设好监火人、配备好灭火器和清理干净动火周边的垃圾,并采取相应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12、乙方如需高空作业,必须报甲方批准,办理《高空作业许可证》,做好高空作业安全交底工作,高空作业人员必须持有《高空作业证》人证合一,并且购买相关高空作业保险,施工现场安全措施检查合格后方可实施。
13、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报甲方批准,办理《有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且应当严格按照“先通风、先检测、后作业”的原则执行,未经通风和检测,严禁作业人员进入有限空间。
14、乙方应具有相应的安全生产条件及经营等相应资质,对承租范围内物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15、检查、敦促员工在工作中自觉履行安全职责,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生产安全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16、组织落实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理与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
17、如需使用电梯、吊车、修车专用设备等特种设备的,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的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规程等,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加强对特种设备、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登记存档工作,并定期组织岗位技能培训,防范安全隐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作业,严格按操作规程工作。
18、乙方应当建立、建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救援方案,严禁违规作业、冒险作业。
19、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乙方应当立即、如实向甲方报告,不得迟报、不得隐瞒、不得不报安全事故。
20、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
21、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对承租区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要立即整改落实,确保安全,不能立即整改的,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甲方管辖范围内的事故隐患,应向甲方及时报告。
22、 因乙方违反约定或其他乙方原因导致的安全等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如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乙方负责赔偿。
三、其他事项
1、本协议书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至甲乙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终止时终止。
2、本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争议解决机构的适用租赁合同相关争议解决约定条款执行。
3、本协议书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7:诚信经营“八不”承诺书
诚信经营“八不”承诺书
为构建诚信经营、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本单位郑重承诺如下:
一、不做欺骗消费者行为,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并须现场公示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等相关证件;
二、不做故意短斤缺两行为,不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故意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三、不使用不合格塑料袋及超重包装物捆绑销售海产品;不做“以次充好”、“恶意低价揽客”的行为;
四、不销售来源不明、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产品;
五、不在水产品中非法添加违禁药品和非食用添加剂;
六、不销售、不加工鲜活及野生河豚鱼等有毒有害食品,不销售、不加工违禁及国家野生保护动物;
七、不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
八、不越线经营、越区拉客,不设摊外摊。
欢迎社会各界予以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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