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采购项目名称: 2024青海丝路花儿艺术节开幕式演出、策划服务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朝冉竞磋(服务)2024-018

三、相关当事人: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青海朝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青海纳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 190 号骏景花园东御苑 G1 栋 2402 法定代表人:邹雪峰 联系电话: 134*****356

邮箱:*********@qq.com

被投诉人1: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

地址:海东市乐都区碾伯镇文化街46号

联系人:白先生 电话:0972-*******

被投诉人2:青海朝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建国大街57号2号楼17层1单元1171室

联系人:马先生

联系电话:0971-*******

四、基本情况

2024青海丝路花儿艺术节开幕式演出、策划服务项目(采购项目编号:青海朝冉竞磋(服务)2024-018)于2024年6月12日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于6月24日开标并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投诉人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2日向被投诉人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和青海朝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了质疑函,被投诉人青海朝冉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7月5日作了质疑回复,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回复不满意,于同年7月15日向我机关进行投诉,我机关正式受理。根据投诉事项,本机关及时按程序,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查阅资料,调取相关证据资料等方式进行了认真核实和审查。

五、投诉情况

投诉事项:该项目在开标前己经实施,存在先实施建设后补招标流程的事实,先实施建设后补招标流程属于规避招标,是违法行为。

事实依据:本项目于2024年6月24日14:30分开标,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有意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活动,为了能够在了解此项目的相关信息之后更好地完成项目服务要求,于是在开标进行期间安排工作人员前往项目服务地点,发现该项目在开标进行期间就已经有供应商在施工,该项目显然存在先实施建设后补招标流程的事实。(6月24日开标进行期间拍摄梅东市体有中心已施工播建舞台的照片)先实施建设后补招标流程属于规避招标,是违法行为。该项目开标时间为2024年6月24日14:30分,而拍到的照片显示6月24日开标进行期间就已经在施工搭建,中标结果公告在6月24日发布于青海政府采购网(成交结果公告截图),由此可知本项目中标公告发布前,就已经有内定供应商。

而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函中:该文件中的舞台搭建要求是基于采购人提供基础场地包含基础设施外成交供应商自主为开幕式效果设计的二次搭建,舞台主体结构搭建是采购人基于本项目拟定于2024年06月27日艺术节开幕的时间紧、任务重、舞台效果、节约资金的前提考虑,提前准备基础场地的筹备工作。

该项目采购人为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属于政府采购项目。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该项目在开标进行期间确定了供应商并已经施工,该项目在采购过程中存在“乱伸的权力之手”,严重阻碍了政府采购政策的执行力和执行效果,违背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及信用的基本原则。此行为严重损害了潜在供应商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情况,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提出投诉。

六、调查情况

通过调查:

2024年青海丝路花儿艺术节开幕式演出、策划服务项目是我市的大型节庆活动,活动由海东市委市政府主办,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承办,搭建场地--海东市体育中心已由海东市委办公室、海东市政府办公室下达的《2024年青海省丝路花儿艺术节活动方案》中明确举办地点,开幕式演出时间确定为2024年6月27日,前期舞台搭建工作,舞台、音响、大屏等相关设施设备均为海东市文体旅游广电局下属单位---海东市文化馆资产,前期利用自有设备进行的舞台搭建任务由市属国有企业海东市文化旅游发展投资有限公司搭建。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要求该项目服务内容为完成2024年青海丝路花儿艺术节开幕式及其他活动文艺演出策划服务、演出、舞台舞美设计、舞台搭建、灯光、音响、LED大屏保障及相关活动的其他服务保障工作。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公司提供照片中的设备,不能证明为中标供应商青海纳腾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的设备,而拍摄于2024年07月02日图片中,设备喷有明显“市文化馆 ”字体,设备与成交供应商无关。故此,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该项目有提前入场先建后补招标流程的违规行为。

为确保活动圆满成功,承办单位提前组织彩排工作属正常工作流程。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提供的照片无法证明表演人员与中标单位存在违规关联。

综上所述,广州新时空会展有限公司提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七、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6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26条和第29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海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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