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何杰食品店经营不合格红糖馒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八所何杰食品店经营不合格红糖馒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八所何杰食品店经营不合格红糖馒头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0日,我局对东方八所何杰食品店经营的红糖馒头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红糖馒头,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东方八所何杰食品店。检验机构: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04日,我局收到海南省检验检测研究院三亚分所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报告显示,东方八所何杰食品店2024年5月10日经营的红糖馒头,经抽样检验,甜蜜素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店,对该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红糖馒头并未销售出去,全部被用于抽检,无下架封存、召回上述批次红糖馒头。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5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东方八所何杰食品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糖馒头,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已构成违法。
该店属于初次违法,经营规模较小,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当事人制作该批次红糖馒头已经全部被用于抽样检验,没有售出,没有造成危害,且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第八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及《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及建设自由贸易港需要打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氛围,需柔性执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该店减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决定对该店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红糖馒头的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2.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柒元陆分(¥27.06);以上罚没款共计伍仟零贰拾柒元陆分(¥5027.06)。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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