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公告
安徽维杰食品有限公司:
本局立案调查的安徽维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一案,已于2024年8月1日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萧市监罚告〔2024〕648号),现需向你公司送达该文书,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取得联系,根据你公司登记住所邮寄送达文书未成功,故我局无法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上述文书。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本局决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三十日内到本局领取,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刘伟、杨贺
联系电话:0557-*******
联系地址: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中段?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附件:《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萧市监罚告〔2024〕648号)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附件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
萧市监罚告〔2024〕648号
安徽维杰食品有限公司: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生产经营标签标注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4月生产肉松面包397份,成本价是0.8元/份,销售价是1元/份,至被查处之日已全部售出。你单位生产经营的肉松面包的产品外包装标签营养成分表标注:“食品名称:肉松面包;能量1500kJ、NRV%:2.3%;蛋白质5.0g、NRV%:8%;脂肪23.0g、NRV%:33%;反式脂肪酸0g;碳水化合物25.0g、NRV%:10%;钠430毫克、NRV%:31%”。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011)问答》中关于食品标签营养素参考值(NRV)及其使用方法计算和关于能量及其折算,该产品的能量应为1361千焦,能量的营养素参考值(NRV)%应标示为16%,脂肪的营养素参考值(NRV)%应标示为38%、钠的营养素参考值(NRV)%应标示为22%,以上营养成分表中能量的标示值以及能量、脂肪和钠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百分比数值标注错误,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要求。我局调查期间没有收到消费者因食用你单位生产的上述产品产生不良反应的投诉举报及造成社会危害的报告。至2024年4月25日被查处时止,上述产品已全部售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为397元,违法所得79.4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79.4元;
2.罚款3000元,上缴财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议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你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刘伟、杨贺
联系电话:0557-*******
联系地址:萧县龙城镇淮海路中段?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萧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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