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
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方案使用方案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5〕778号)精神,为规范和加强我区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管理,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工作。现结合我区生猪养殖发展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资金使用方案。
一、资金来源和管理使用基本原则
(一)资金来源
根据《肇庆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的通知》(肇财农〔2024〕24号)精神,下达我区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101万元。
(二)资金管理和使用基本原则
1、县级管理原则。上级安排的生猪调出大县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由区财政局统一管理,按程序逐级审核、批准后按规定直接奖励拨付给我区符合奖励要求的生猪养殖户(场、小区)。
2、专款专用原则。该奖励资金是具有特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按规定用于促进生猪流通和产业发展工作项目支出,不得用于部门基本建设、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等其它与生猪生产流通和发展无关的支出。
3、公开透明原则。区财政、区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要大力宣传国家发展生猪生产政策,建立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
二、资金用途
根据财建〔2015〕778号文件要求,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包括:生猪(牛羊)生产环节的圈舍改造、良种引进、污粪处理、防疫、 保险、牛羊饲草料基地建设,以及流通加工环节的冷链物流、 仓储、加工设施设备等方面的支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生猪生产保障市场供应的决策部署,落实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和生猪生产供应保障并举工作,支持生猪生产流通和产业发展,结合我区生猪产业发展实际,决定将该项资金用作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第一部分补充资金,即该资金用于根据各生猪养殖户(场、小区)的育肥猪出栏量,按比例奖励给我区的生猪养殖户(场、小区)。
三、奖励资金安排
我区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具体安排(金额101万元),具体要求如下:
该笔资金用作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第一部分补充资金,与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的项目一并实施,本项目奖励资金总额为101万元,加上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第一部分228万元,共计329万元。当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申请奖补头数超过2.85万头时,使用本项目资金进行奖补,当申请奖补总头数超过4.1125万头时,本项目资金与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资金,共同按比例折算确定最终单头奖励金额。
方案要求如下:
(一)经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畜牧兽医局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小区)为奖励对象。
(二)2024年度的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由区农业农村和区畜牧部门联合拟订并按计划统一实施,奖励资金于2024年内使用完毕。
(三)同一年度内,对中央财政其他资金已经支持的项目,不得通过奖励资金重复支持。
(四)如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不足支付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和区畜牧兽医局共同研究,按照本方案第五条的奖励资金范围进行适当调整。
(五)如2024年中央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出现结余的,余下资金将划转到下年度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中或用作涉农资金转移使用。
四、申请条件
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均可申请:
(一)不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
(二)与我区无害化处理厂肇庆市尚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委托无害化处理有关协议。
(三)土地、环保手续齐全的,并在农业农村部畜禽养殖场直联直报信息系统上备案。
(四)在2024年度累计育肥猪年出栏100头以上养殖户(场、小区)。
(五)2024年度在我区有购买育肥猪政策性农业保险(畜牧类)。
(六)2024年度在我区无害化处理厂(肇庆市尚同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处理数量与保险公司育肥猪理赔数量一致。
(七)五年内未受过各类行政处罚,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未在五年内被县级(含)以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政府部门通报批评。
五、方案奖励标准
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户(场、小区),按以下办法给予奖励:
(一)每头育肥猪年奖励金额不超过80元,本项目奖励总资金为101万元。若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全区申报奖励育肥猪总头数超过2.85万头且不足4.1125万头,本方案对超出部分头数奖励金额为80元每头。若全区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申报育肥猪总头数超过4.1125万头,奖励金额则使用2024年生猪调出大县奖励方案的228万和本方案的101万,合计329万共同支付,单头奖补金额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折算确定。
(二)以广东省动物溯源数据管理系统中,2024年在我区累计出栏育肥猪数为核定数进行奖励。
(三)数据统计周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1月15日。
六、申请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生猪养殖场(户)于2024年11月16至11月22日,向区农业农村和畜牧部门提出联合申请,并提供符合条件要求的申请资料,逾期不予办理。
(二)区农业农村和畜牧兽医部门组织审核小组对申请奖励资金生猪养殖场进行审核。对通过审核的生猪养殖按相关规定办理和向财政部门申请划拨奖励资金。
七、资金管理
(一)建立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公开、公示制度,采取张榜公布和互联网公开等方式,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二)区财政、农业农村和畜牧兽医部门应及时了解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使用、项目实施情况和办理验收手续。
(三)区财政、农业农村和畜牧兽医部门加强生猪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等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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