湟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湟源县财政局政府采购行政处罚决定书
源财〔2024〕397号
(*******号)
当事人:南京科欧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春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7EMUQ42L
地址:南京市溧水区洪蓝街道工业园区
你公司于2022年08月19日参加了“2021年牦牛(藏羊)集群建设项目藏羊屠宰加工基地建设项目(设备购置)”(项目编号:青海祥铭公招(货物)2022-009号-2),涉及金额为3,000,300.00元。本机关接到反映,称你公司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
经查,你公司在响应文件中所提供2022年4月6日“猪牛羊屠宰加工生产线”、2022年3月22日“屠宰、精深加工生产线”、2022年4月20日“猪牛羊屠宰加工生产线”合同为虚假资料,上述事实有响应文件资料等材料为证,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已作出《湟源县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告知你公司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等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等,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罚款30,003.00元(*******×10‰=*****),并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入罚款专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湟源县人民政府或西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湟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湟源县财政局
2024年8月9日
抄送:存档
湟源县财政局办公室 2024年8月8日印发
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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