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征收非三十年承包土地水资源费的告知书
关于全面征收非三十年承包土地水资源费的告知书
水资源为国家所有,国家、自治区层面均出台了水资源费征收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应当缴纳水资源费。
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用水总量控制与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坚定不移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及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财政厅和水利厅印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指水利工程供30年承包土地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不包括非30年承包土地。对非30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水资源费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农业灌溉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为地表水0.16元/立方米,地下水0.4元/立方米,水资源费统一上缴县财政国库专户。
福海县水利局
2024年8月6日
标签: 承包土地水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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