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泽志、夏凤华的应收债权第一次招标公告

朱泽志、夏凤华的应收债权第一次招标公告


竞买公告

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将于2024年8月25日上午10时至2024年8月26日上午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京东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单位: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监督单位: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网址:paimai.jd.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重要提示

(一)郑重声明:管理人处分本标的物,系依法独立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之规定,于破产强清平台处分债务人财产。

(二)竞买前请务必遵照《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要求,调查标的物信息(如过户要求等),了解竞买资质、委托代理及尾款支付方式等内容,一旦参与竞拍,即视为知晓并同意《竞买公告》、《竞买须知》等文件的全部内容。如违反相关约定,您的保证金可能会被划扣并产生其他法律责任,请理性参拍。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三)本次拍卖公告所作的情况说明,仅为竞买人参与竞买提供参考,不能作为竞买人判断、权衡价值的最终依据。

(四)本次拍卖标的以其现状为准,法院与管理人不承担《资产清单》中资产的瑕疵保证责任。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拍卖人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若与实际不符时,不影响本次拍卖的成交和成交价。凡参与竞拍即视为竞拍人了解详情和确认标的现状。

(五)法院和管理人有权随时撤回/中止本次拍卖,如撤回/中止拍卖的,竞买人已缴纳的保证金原路无息退回。

(六)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竞价成交时,成交价系转让方净得价,不包含转让成交后至标的移交完毕所应缴纳或补缴的转让双方的一切税、费。因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的特殊性,在后续催收过程中与应收对象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买受人应自行调查、判断。买受人在竞买前应向所涉税务局确认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标准,如有,届时交付拍品可能涉及的全部税费(包括但不限于由卖方承担的各项税费、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罚款等)均由买受人承担。由于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存在无法开具发票等情况,竞买人如报名参加本次拍卖的,视为已知悉上述情况,并同意承担相应风险和后果。另外,本标的物存在0.5%的技术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

(七)相关债权转让、债权人变更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管理人仅提供必要的协助。

二、拍卖标的及起拍价

(一)拍卖标的

本次拍卖标的为: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运公司”)对朱泽志、夏凤华的应收债权8,073,398.00元。

1、判决情况

华运公司与朱泽志、夏凤华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新洲区法院”)起诉,新洲区法院作出(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1、朱泽志、夏凤华共同偿还华运公司借款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自2013年8月21日起按年利率22.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2、华运公司对朱泽志、夏凤华所有的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东风路61号房屋与车库及关上南街47号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本案受理费22,508元,公告费700元,合计23,208元,由朱泽志、夏凤华负担。

2、执行情况

因朱泽志、夏凤华未履行生效判决,华运公司依法申请执行。首次执行时,因朱泽志、夏凤华无财产履行能力,新洲区法院于2016年12月5日以终本方式结案。2023年2月,华运公司向新洲区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法院于2023年11月6日作出(2023)鄂0117执恢6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朱泽志、夏凤华名下位于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新阳大道东风路61号房产。因拍卖、变卖程序无人出价,华运公司接受以物抵债取得东风路61号房产,以物抵债作价225.403万元。

针对朱泽志、夏凤华名下另一套关上南街47号的房屋,因该房屋为两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居住,是家庭成员生活所必须的房产,且华运公司既无能力按照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朱泽志、夏凤华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也无法统一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为保障朱泽志、夏凤华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利,执行过程中,关上南街47号房产并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因朱泽志、夏凤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新洲区法院于2024年4月30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3、债权金额

依据(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计算方式,截至2024年4月30日,华运公司对朱泽志、夏凤华的债权合计10,327,428.00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7,304,220.00元;受理费及公告费23,208元),扣除以物抵债的房产价值2,254,030.00元,剩余债权金额为8,073,398.00元(其中本金3,000,000.00元,利息5,073,398.00元)。

(二)起拍价、保证金及增价幅度

本次对朱泽志、夏凤华的应收债权:

起拍价:人民币8,073,398.00元,保证金807,339.80元,增价幅度:5万元及其整数倍。

(三)特别说明

标的物可能存在瑕疵或缺陷,若因此导致买受人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标的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该债权对应的债务人朱泽志仍处于服刑阶段,债权转让的通知面临无法有效送达的风险。相关债权转让、债权人变更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管理人仅提供必要的协助。

2、因朱泽志、夏凤华名下的另一套下关上南街47号房产为其夫妻两人及其扶养家属生活居住,新洲区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亦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进而于2024年4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买受人取得该债权并申请恢复执行后仍面临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

3、朱泽志、夏凤华可能存在其他被执行未履行的情形,本次执行案款存在被其他案件参与分配的可能。

4、朱泽志、夏凤华主体状况、偿债能力等影响债权实现的全部风险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5、标的物可能存在时效风险,管理人不对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作任何承诺,买受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标的物

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17时前接受咨询(节假日休息),联系人:刘律师,咨询电话:027-********。管理人不组织看样,拍卖标的物以现状进行拍卖。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管理人对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暇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竞买人条件

(一)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若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竞买人应确保具有相关资格、资质,并自行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政策、流程、手续。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竞买人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与管理人沟通办理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管理人处办理交付及权属转移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标的已知优先购买权人:无。

(一)竞价标的如若存在优先购买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参加竞买的,应于竞价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上拍机构或管理人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京东实名认证相一致),资格经本上拍机构或管理人确认后才能以优先购买权人的身份参与竞买,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优先购买权。本标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亦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二)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应于竞价活动开始5个工作日前与管理人联系。

(三)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价,不参加竞价的请关注本次竞价活动的整个过程。

六、竞价方式

(一)本次竞价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自动延迟5分钟。

(二)本次拍卖保留价为起拍价,竞价从起拍价开始以递增出价方式竞价,竞买人以低于起拍价出价的无效。

(三)优先购买权人参与竞买的,以与其他竞买人以相同的价格出价,没有更高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四)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申请参与竞买的,处置单位将确认其顺位,赋予不同顺位的优先竞买代码。顺位不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顺位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顺位相同的优先购买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标的物由出价在先的优先购买权人竞得。

七、保证金与余款交纳

(一)第一次出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注册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注册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在线支付竞买保证金,支付后系统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

(二)竞价成交的,本标的物竞得者(以下称买受人)冻结的保证金将自动转为部分成交款,由京东结算给管理人指定的账户;竞价结束后,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以及竞价未成交的(即流拍的)竞买人的保证金在竞价活动结束后即时解冻,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三)竞价成交后,标的物竞得者原锁定的保证金自动转入管理人指定账户。买受人应于成交之时起5个工作日内将竞价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管理人指定的账户(请注明买受人名称和款项性质为“华运公司债权拍卖余款”):

户名: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新洲支行

账号:559*****6894

(四)买受人竞买成交后,京东拍卖平台出具0.5%的技术服务费订单,买受人依据该订单支付技术服务费。

(五)逾期未支付竞价成交价余款的则视为买受人违约,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计入华运公司财产。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的债务及拍卖财产相关的债务。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价。

八、交接

(一)买受人在交齐所有成交款后7个工作日内(凭付款凭证及相关身份材料、委托手续等原件)到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办公室(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武汉客厅E栋2408室)签署《成交确认书》,办理移交资产等事务。

(二)签署拍卖成交确认文件后,有关债权转让、债权人变更等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相关费用均由买受人承担,管理人仅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无特殊情况,人民法院不予出具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九、特别提醒

(一)标的物以现状为准,管理人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除拍卖文件披露外,竞买人应对拍卖标的的实际状况以及瑕疵(含显性、隐性瑕疵)等自行调查核实、承担投资风险。有意者请亲自进行调查,充分估算拍卖所产生的各种费用。未调查的竞买人视为对标的物及相关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责任自负。

(二)因标的物本身价值较高,起拍价、保证金、竞价成交数额较大。为避免在在线支付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支付的问题,请根据《竞买须知》相关规定进行充分准备。

十、买受人违约的处理

买受人不符合竞拍资质或逾期未支付成交款,管理人可以决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已交纳的保证金及支付的价款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管理人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如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与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差价之和高于保证金及支付的价款的,买受人还应当承担其中差额的损失赔偿责任。

十一、注意事项

本次竞价活动的《竞买公告》、《竞买须知》、《标的物详情》等相关文件已在网络平台公开展示,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网拍辅助机构已就前述相关文件的所有条款向竞买人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竞买人知悉并同意接受前述文件的全部条款和内容,竞买人和资产处置方不存在任何歧异和误认,竞买人承诺不再对前述文件的条款提出任何异议,交纳保证金视为对拍卖公告及附件的认可。标的物情况介绍摘录自新洲区法院作出的(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2023)鄂0117执恢66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全国法院信息综合查询情况(朱泽志)》及《限制消费令(朱泽志)》。

联系人:刘律师,联系电话:027-********,联系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宏图路8号武汉客厅E栋2408室。

凡发现竞价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

此公告在“京东网”上发布,网址::https://auction.jd.com/bankrupt.html。

本公告其他未尽事宜,请向管理人咨询。

武汉华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


标签: 朱泽志、夏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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