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腊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举行《勐腊县国有林和集体林茶资源共管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勐腊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举行《勐腊县国有林和集体林茶资源共管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公告第2号
根据勐腊县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举行《勐腊县国有林、州县级自然保护区和集体林茶资源共管有偿使用实施方案(草案)》听证会的第1号公告的要求,现将《勐腊县国有林和集体林茶资源共管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听证会拟定于2024年8月19日(星期一)上午9:00在县林业和草原局三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杜红生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长
(二)决策发言人
陈富春 县林业和草原局副局长
(三)听证监察人
张先明 县司法局行政复议股股长
李航宇 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和法规股股长
(四)听证记录人
柳昱旻 县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负责人
李文斌 县林业和草原局森林资源管理和法规股工作人员
(五)听证代表
王朝云 县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主任、县人大常委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工作委员会主任
王旭刚 县政协经济和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教科卫体委员会主任
陶琪仙 县人民法院副院长
张 胜 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周 敏 县财政局副局长
闫 潇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赵德方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岩温香 勐伴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蔡 胚 易武镇党委副书记(专抓政法工作)
赵 祥 象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张刚荣 瑶区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盘永刚 勐伴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主任
彭洁华 易武镇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主任
周 理 象明乡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主任
刀志方 瑶区乡生态环境保护中心主任
三、其他事项
(一)《勐腊县国有林和集体林茶资源共管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听证稿随本公告在勐腊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网站予以公布。
(二)请听证会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10分钟进入会场)。
附件:勐腊县国有林和集体林茶资源共管有偿使用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勐腊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8月7日
勐腊县国有林集体林茶资源共管有偿使用
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依据《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国有林及州县级自然保护区内茶资源科学管理方案(试行)>的通知》(西政办发〔2020〕12号)、《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全省非法侵占林地种茶毁林等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违规问题专项整治分类处置意见文件的通知》(西政办函(2020)76号)文件精神,为全面加强我县森林资源保护,有效解决辖区国有林和集体林内茶资源规范经营管理问题,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特制定勐腊县国有林和集体林内茶资源规范管理有偿使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对照习近平总书记两次考察云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探索“林茶共生”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茶资源共管措施,实现对国有林和集体林内茶资源的有效保护和科学利用,全面加强对国有林和集体林内茶资源的监督管理,促进生态保护与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
二、管理的原则
(一)生态优先原则。在保护好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前提下,科学、合理、规范地对国有林和集体林内的森林资源、茶资源进行规范管理和永续利用。
(二)权属不变原则。除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证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外,国有林和集体林内森林资源及现存的茶树资源属国家或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有、转让和出售。
(三)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原则。妥善处理生态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根据实际情况,对国有林内种植的古茶树及古茶园,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予以保留,对2017年后种植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和2020年后种植的坚决予以收回林地并铲除;集体林内的茶资源由县、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村民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通过“一事一议”后进行有偿共管,并将相关措施纳入村规民约进行监督管理。
(四)落实责任、共治共管原则。县林业和草原局、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村民委员会、村小组和村民代表组成共管委员会,建立完善共管机制,协调处理共治共管重要事宜。国有林内的茶资源由勐腊县国有林场、乡(镇)人民政府、管护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进行管理。
(五)绩效考核原则。将茶资源管理纳入全县《林长制》考核机制。凡发生毁林、围剥树皮、蚕食种植、侵占林地违建、违规用火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或不服从管理的责任人,一律取消管护资格,并由乡镇人民政府、国有林场管理机构重新确定管护责任人。
三、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林区共管长效机制,结合村规民约和年度管护责任考核等方式,对国有林和集体林内茶资源进行规范管理和科学利用,让林区群众从被动接受管理转变为主动参与森林资源保护工作,共同推进平安林区建设,提高我县区域内森林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水平,为社会提供最佳的生态产品,实现林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区域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得到有效保护的良性循环。
四、管理措施
(一)对国有林区内茶资源的管理与利用
1.在县、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县林业和草原局的监督和指导下,对国有林区的古茶树、古茶园,通过确定界线、坐标、面积、株数,建立档案,由勐腊县国有林场与实际利用人签订有偿使用协议进行管理,同时参照《西双版纳古茶树保护技术规程(试行)》的规定,对责任区的茶树进行养护、管理和采摘。非本地辖区农村户籍人员原则上不得参与有偿管理。有偿管理期限5年,每亩每年有偿使用费用不得低于100元,具体由各辖区共管委员会商定。
2.对国有林内无法确认实际种植或利用人的茶树由勐腊县人民政府收回林地,按分类处置意见执行,由勐腊县国有林场加强监督管护。
(二)对集体林内茶资源的管理与利用
集体林内林下茶资源的管护承包,村民小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程序规定,经过“一事一议”,确定管护内容和期限,完善承包关系,可以向承包方收取承包费,承包费的多少由各村小组自行决定。收取的承包费应当专户专管,用于本小组森林资源管理的成本支出、基础设施的维护及其他公益性等支出,收支情况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示。承包期间,因承包方的责任而终止承包关系,承包费不予退还承包方。
(四)资金收缴及使用
由共管委员会收取国有林内茶地资源有偿使用费,按照《勐腊县财政局关于完善勐腊县县本级非税收入征收成本核定办法的补充通知》(腊财字(2022)16号)文件,将收取的有偿使用费全额上缴国库,对共管委员会在收取有偿使用费过程中产生的成本费用纳入乡(镇)财政成本性支出预算,由乡镇在年度预算执行中安排成本性支出。
五、工作步骤
(一)成立组织机构。由县人民政府成立领导小组,各乡(镇)建立以村小组为单位的共管委员会,制定工作职责,落实工作任务。同时统筹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国有林场等单位的人员和技术力量,组建调查队伍,全面开展国有林和集体林内的茶资源调查。
(二)建立资源档案。在全面摸排林下种植的茶资源基础上,对国有林和集体林内符合有偿共管的茶地(园)进行调查,对地块建立信息化档案(姓名、住址、地块位置-小地名、坐标、面积、株数和现状照片),逐村逐片核实、收集、整理和登记并矢量化数据录入,对符合有偿使用地块及共管人员信息的在村小组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采取完成一宗公示一宗的方式进行,在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暂不纳入有偿共管。
(三)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开展检查督查。由有偿使用人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管护单位签订有偿使用协议或与村民小组签定承包合同,县人民政府组织对各乡(镇)的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成立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财政局局长、县林业和草原局局长为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各乡(镇)人民政府明确工作职责,制定辖区内的实施方案,细化具体措施,切实履行起对国有林和集体林内茶资源管理与利用的主体责任,及时组织开展调查,摸清茶资源家底,明确国有林内茶资源保护与利用范围,成立共管委员会,确保各项工作稳步推进。
(二)落实保护措施,层层压实责任。各乡(镇)及管护单位要及时对辖区内的国有林和集体林内的茶资源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制定管护责任书,完善村规民约,建立长效机制,确保实现全县国有林和集体林内茶资源管护责任的全覆盖。
(三)做好国有林和集体林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和研究。县人民政府统筹协调各部门,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规划,本着“保护优先、科学管理、有序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编制国有林和集体林茶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同时,依托国内相关科研单位,开展国有林和集体林内茶资源生态环境保护、植被恢复、病虫害防治及生态功能等方面的研究,为茶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提供科学理论支撑。
(四)严厉查处各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县林业和草原局、县公安局进一步加大对各种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案件的侦破和处罚力度,对签订有偿使用协议后,不服从管理、扩大有偿使用面积、围剥树皮、投放有毒有害物、擅自倒卖责任区、违规用火、传播不良信息、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坚决打击,并由共管委员会收回有偿使用地块,重新确定有偿使用人。通过从严执法、从重处罚等措施,确保国有林区和集体林内的茶树种植不再出现新的增量。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下,集体林内的茶资源由村民小组依法依规进行管理使用。
(五)强化法律法规宣传。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宣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古茶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纳入普法范围,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和微信等平台,全面加强对森林资源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确保宣传到乡(镇)、到村寨、到农户。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普法宣传、义务教育、精准扶贫、业务培训等工作,全方位加强对生态保护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积极营造保护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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