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那隆镇自来水厂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关于同意灵山县那隆镇自来水厂取水许可的审批意见
灵山县那隆镇自来水厂:
你公司递交的《取水许可申请书》及委托皓筠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编制的《灵山县那隆镇自来水厂水资源论证表(A)》(以下简称《水资源论证表》)收悉,《水资源论证表》于2024年7月经灵山县水利局审查通过,认为《水资源论证表》论证内容基本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GB/T*****-2017)的要求,可作为办理取水许可的依据。
经审查,贵公司提交的申请取水建设项目,符合取水许可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的相关规定,现对该项目取水许可审批意见如下:
一、同意灵山县那隆镇自来水厂取水许可申请,项目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那隆镇那隆烈士纪念碑后背,为已建项目。项目始建于1990年,2022年对水池进行改建。水厂通过取水泵房抽取那隆江原水经厂内处理后通过供水管网送至用水户使用。取水水源为那隆江,取水口位于灵山县那隆镇那隆烈士纪念碑后背那隆江左岸,坐标东经109°6′8.7″,北纬22°19′53.5″。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规模为525m3/d,设计供水规模为500m3/d,年取水量19.16万m3/a。设计取水保证率95%,取水方式为机械提水。
二、同意《水资源论证表》中对取用水合理性的分析结论。项目所属行业为461自来水生产和供应,取水类型为基础设施或公共事业,取水用途为制水供水,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地方发展需求,对促进经济发展有利,取用水过程基本合理。
三、同意项目退水方式。本项目退水主要是供水区内的生活用水退水和水厂运行期废水。供水区内的生活用水退水主要退至灵山县那隆镇污水处理厂,退水量12.85万m3/a;水厂运行期废水主要为各种冲洗废水及沉淀池排泥废水等,滤池反冲洗水、沉淀池排泥废水及各车间冲洗水进入污泥池进行加药沉淀,沉淀后上层清液回流利用,底泥脱水后排入附近耕地用于浇灌;沉淀污泥运送至垃圾处理厂处理,退水方案可行。
四、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取水可靠性分析评价。项目日最大取水量525m3/d,年取水量19.16万m3/a。新增取水量符合灵山县2025年用水总量控制目标要求。
五、基本同意《水资源论证表》的合理性分析。本项目设计日最大取水量525m3/d,年取水量19.16万m3/a,居民生活用水定额110L/人·d,用水定额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标准;自来水生产定额1.05m3/m3,已达到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自来水生产和供应以地表水为水源的先进值≤1.05m3/m3要求;满足灵山县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要求,用水效率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取用水合理。
六、安装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的计量设施,对取水量和退水量进行计量,并定期进行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做好取用水台账记录。
七、如本项目取水、退水量事项有较大变更的,你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
灵山县行政审批局
2024年8月6日
标签: 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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