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街中心卫生院中医科医疗设备招标公告
兴街中心卫生院中医科医疗设备招标公告
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中医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微信公众号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8月2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概况
1.1项目名称: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中医科医疗设备采购项目
1.2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1.3预算金额:12.20万元
1.4最高限价:12.20万元
1.5采购需求:
序号 |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否 | 超短波治疗仪 | 1 | 台 |
2 | 否 | 微波治疗仪 | 1 | 台 |
3 | 否 | 超声波治疗仪 | 1 | 台 |
4 | 否 | 低频治疗仪 | 1 | 台 |
1.6交货地点: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
1.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质量控制规定,达到国家现行有关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达到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之日起1年内免费质保维修,保修期满后仅收取材料费。
1.8合同履行期限:自合同签订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供货。
1.9本项目(否)接受联合体。
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承诺)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承诺)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2.1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财库[2022]19号)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2.2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
2.3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 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10%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
注:①小微企业以磋商申请人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容为判定标准。②监狱企业须磋商申请人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③残疾人企业以磋商申请人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提供财政部或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资料为判定标准。④磋商申请人满足以上任意一项给予价格10%的扣除,以上政府采购政策不得叠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6日(磋商文件的发售期限自开始之日起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每天08时30分至11时30分,14时30分至17时30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将报名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营业执照、财务报告要求资料等申请人资格要求相关资料加盖公章的扫描件一套发送至邮箱*********@qq.com,资料不齐或没有获取采购文件的供应商不能参与本项目投标。
地点:微信公众号获取;
方式:关注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微信公众号自行下载;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8月2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采购办。
五、响应文件的开启
时间:2024年8月22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地点: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门诊楼六楼党建室
该项目通过现场开启投标文件,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7.1该项目因需要进行磋商,供应商须在采购人要求的磋商时间准时到达磋商地点进行现场磋商。
7.2相关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参加磋商的所有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采购人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此类费用。
7.5公告发布媒介:本次采购的相关信息在“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微信公众号”上发布。请各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前随时查看,以获取最新信息,否则后果自负。我单位对其他网站或媒体转载的公告及公告内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
地址:西畴县兴街镇坡龙村
联系人:张师
联系方式:0876-*******
西畴县兴街中心卫生院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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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中医科医疗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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