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防城港市自然岸线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
防城港市海洋局关于《防城港市自然岸线管理办法试行》的公示
为贯彻《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5号)文件精神,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防城港市自然岸线管理办法(试行)》,现将管理办法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8月2日至2024年8月31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至市海洋局。
联系电话:0770-*******
地址:防城港市防城区环岛东路沙木万海堤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hyj*******@163.com
防城港市海洋局
2024年8月2日
附件:
防城港市自然岸线管理办法(试行)
(公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现有自然岸线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97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4〕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岸线保有率目标管控工作的通知》(桂海发〔2024〕8号)《防城港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的有关要求,加强海岸线保护与利用管理,实现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岸线,是指多年大潮平均高潮位时海陆分界痕迹线。
本办法所称自然岸线,是指由海陆相互作用形成的海岸线,包括砂质岸线、淤泥质岸线、基岩岸线、生物岸线等原生岸线;经整治修复或自然恢复后具有自然海岸形态特征和生态功能的海岸线。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大陆自然岸线的保护、监管和海岸线整治修复工作。
第四条 自然岸线管理遵循保护优先、节约利用、科学整治、绿色共享、军民融合原则,严格保护自然岸线,整治修复受损海岸线。海洋主管部门负责自然岸线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自然岸线保护利用
第五条 落实我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2024年不低于36.78%,2025年不低于37.16%,中远期不低于自治区下达的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
第六条 建立自然岸线台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自然岸线现状调查,及时掌握辖区自然岸线的位置、长度和类型的变化,为制定保护措施提供科学依据。区(市)人民政府发布本行政辖区内自然岸线名录,并在沿海行政村设置自然岸线公告栏,明确自然岸线位置、长度等信息,设立保护标识。
第七条 严格限制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坚持“非必要不占用、凡占用必修复、谁占用谁修复”的原则,对于新增建设项目、“已批未填”类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项目及其他用海项目等开发利用活动,凡涉及占用自然岸线的,必须开展自然岸线占补工作。不合理占用自然岸线或不能满足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和要求的建设项目用海不予批准。
第八条 除国家重大项目需要新增围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以及线性工程等基础设施、渔港、防灾减灾等民生工程和海洋生态修复等公益项目需要建设非透水构筑物且无法避让的之外,原则上不得占用自然岸线。
第九条 占用自然岸线的建设项目应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优先采取人工岛、多突堤、区块组团等布局方式,尽量不破坏自然岸线,减少建设内容对自然岸线生态功能的不良影响。
第十条 用海审批时应对项目占用自然岸线情况进行审核,确需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必须严格进行论证,在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明确提出占用自然岸线的必要性与合理性结论。
第十一条 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时,需在批复文件或出让方案中明确占用和修复的岸线位置、长度,明确修复标准以及整治修复工程竣工验收程序,修复完工时限和验收标准等内容。
第十三条 大陆自然岸线实际占比不低于我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时,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
大陆自然岸线实际占比低于我市自然岸线保有率管控目标时,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2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
非新增用海项目占用大陆自然岸线的,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进行整治修复。
第十四条 自然岸线占补开展的海岸线整治修复采取项目就地修复或跨辖区异地修复的方式,可重点考虑围海养殖等具备恢复成自然岸线、生态恢复岸线潜力的区域。
第十五条 采取项目就地修复占补的,实施整治修复工程不得超过占用岸线的用海项目竣工时间;采取跨设区异地修复的,实施整治修复工程一般不得超过占用自然岸线的用海项目取得用海批复后2年。
第十六条 占用自然岸线项目的海域使用权人是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的实施责任主体,在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的生态修复篇章应明确项目拟占用岸线情况、拟修复岸线情况、具体修复措施、实施计划、资金安排、实施主体、实施可行性等内容;市、县两级海洋主管部门是落实自然岸线占补平衡制度的监督责任主体。
第十七条 各设区(市)要根据建设项目需求,提出补充生态恢复岸线的年度计划,于年初报送市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结合工作实际探索跨设区(市)交易自然岸线占补指标。
第三章 海岸线整治修复
第十九条 尚未实质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鼓励具备条件的进行“先补后占”,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提前落实海岸线整治修复措施。
第二十条 已实质占用自然岸线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生态修复方案的要求落实海岸线的具体修复措施。
第二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先行将人工岸线修复形成一定数量的生态恢复岸线,避免后续新增建设项目占用自然岸线导致我市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降低。
第二十二条 海岸线整治修复项目重点结合海洋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开展,包括但不限于海堤生态化改造、沙滩修复养护、清淤疏浚整治、滨海湿地植被种植与恢复、海岸生态廊道建设等工程。
第二十三条 市级人民政府应完善海岸线整治修复资金投入机制,争取中央财政海岛和海域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结合本级财政资金或社会资本开展海岸线整治修复。
对无法确定破坏或违法占用主体的,由区(市)海洋主管部门制定修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有关方面修复到位。
对潮汐侵蚀、风暴潮和灾害性海浪等自然因素导致的自然岸线受损和破坏,造成其生态功能退化的,由市人民政府统筹修复治理。
第二十四条 依据《海岸线调查统计技术规程》(自然资办函〔2023〕2128号文)以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海岸线修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8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国海岸线修测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1373号)《自然资源部海域海岛管理司关于规范生态恢复岸线认定工作的通知》(自然资海域海岛函〔2020〕59号)开展生态恢复岸线的认定申报工作,经自治区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验收且通过海区局审查的生态恢复岸线纳入大陆自然岸线保有率考核。
第四章 自然岸线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各区(市)人民政府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责任和主体责任,统筹辖区内自然岸线监管工作,分段逐段监管,明确监管部门、责任人,并做好宣传教育工作。按照“分级管理、属地负责”的原则,建立市、区(市)、镇(街道办)、村(社区)、协管员五级岸线监管体系。主要职责分工如下:
(一)市级职责:负责组织领导全市自然岸线监管工作,出台管理办法,承担总督导、总调度、总协调职责,定期研究整治和组织实施工作,落实财政经费保障,对接跨市管辖区域监管工作,协调组织实施联管联控,对区(市)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强化激励问责。
(二)区(市)级职责:具体组织领导辖区自然岸线监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宣传和政策解读、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协调解决整治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牵头组织开展辖区整治修复被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等工作。
(三)镇(街道办)级职责: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区海岸线全面巡查,配合上级和主管部门处理和解决、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行为。开展整治相关宣传发动工作,督导村(社区)级指挥部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四)村(社区)级职责:负责组织制定和引导村民遵守村(社区)规民约;组织协管员做好本区域岸线综合管护、巡查等工作。
(五)协管员职责:负责日常宣传,倡导村民遵守村(社区)规民约;做好本区域海岸线综合管护、巡查等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劝阻相关违法行为,对于劝阻无效或无法劝阻的,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告职责,并配合做好相关调查取证及整治工作。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岸线的义务,有权对非法占用、破坏自然岸线的行为进行举报,有权对相关监督和执法部门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和检举。占用、损害自然岸线的,由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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