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云南兰坪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委会关于《云南兰坪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告

为规范云南兰坪产业园区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管理,推动企业落实投资和投产承诺,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发布〈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意见》等,结合兰坪县实际,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委会拟定了《云南兰坪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为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对规范入园企业管理行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扬民主,反映民意,集中民智,增加工作透明度,特将《云南兰坪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文件有意见、建议或者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方式反映。

一、征求时间:2024年8月12日至8月24日。

二、联系电话:0886-*******

电子邮箱:LPgyyq2008@163.com。

三、地 址: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人民路20号。

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委会

2024年8月12日

云南兰坪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管理办法

(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入园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工作及规范企业行为,严格云南兰坪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入园和退出程序,规范入园企业及项目的准入、运营、管理,促进和保障园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州、县有关规定,结合园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园区管委会)在怒江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兰坪县委、县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园区企业的日常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已入园或拟入园企业。本办法所称项目,指在园区规划区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迁建、恢复重建的项目。

第二章准入条件及审查程序

第四条准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符合省、州、县有关产业政策要求,严格执行能耗、环保、质量、安全、消防、技术等标准,项目通过节能、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查。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园区产业规划、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环境规划及发展方向。

(三)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并投资建设、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遵纪守法、照章纳税的企业法人。

(四)投资强度

具体行业指标参照《云南省工业项目“标准地”指导性控制指标(试行)》确定。申请入园时,达不到投资强度要求,但具有高成长潜力的优质企业,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可适当放宽条件。

第五条 申请与审查程序

(一)申请入园企业填写《云南兰坪产业园区企业入园申请表》。

(二)申请入园企业提交用地计划、项目可行性报告(内容须包括项目设备清单、生产工艺流程、环保处理设施及情况预估等)、资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信息确认证明材料、企业章程、法人资格证明等相关资料。

(三)由园区管委会规划建设科和统计核算科对申请入园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进行考察),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提交园区管委会审查。园区管委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分批次组织审查,必要时可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联审,对符合入园条件的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出具不予批准的意见。

(四)园区管委会对申请入园企业的申请资料和审查意见实行保密。

第三章 入园项目用地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必须依据园区产业功能分区规划安排使用,项目用地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式依法取得或采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方式使用集体土地,土地用途、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规划设计条件需符合规划建设管理要求。入园企业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的约定使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第七条 入园企业取得土地后由于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将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入园项目规划建设管理

第八条 企业应提供建设项目设计图纸(包括厂区平面布置图、厂区效果图、地下管线布局及接口图等),整体设计要求科学合理,符合园区规划和相关要求。项目开工建设前须依法办理各种审批手续,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根据规划要求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园区规划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如需变更,必须报经园区管委会批准后,报相关部门重新办理。未经批准变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九条 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需改建和扩建的,必须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经评审批准后,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实施改扩建工程。

第十条 项目建成后由企业提出验收申请,自然资源、发改、生态环境、税务、文化旅游、工信、应急、地震、水利部门对照《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中载明控制性指标等进行单项验收,并由管委会组织综合验收。企业使用土地时存在投资强度、建设系数、容积率等达不到要求等情况的,不予验收;对建设工程质量不达标的,不予验收;未获得项目综合验收合格的企业,不得投入运营。

第十一条 企业建设期间,每月需向园区管委会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投资完成情况。建设项目符合入库条件的,企业应在统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组织材料按规定流程入库。

第五章 入园企业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二条入园企业经营期间应遵纪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工信、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人社、税务等职能部门及园区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强化企业规范化管理;依照营业执照规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项目投产后,入园企业应按园区管委会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有关月、季、年等统计报表。达到“四上”企业入库标准的,企业应在统计部门及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及时组织材料按规定流程入库。

第十五条 企业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并报备园区管委会,复工前应向园区管委会报备,经同意后方可复产。

第六章退出管理

第十六条 入园企业退出依据。入园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园区管委会约谈企业负责人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未达到整改目标要求的,实行强制退出,且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企业自行承担。

(一)企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超过3个月未动工的;正式动工后,无正当理由累计停工3个月以上的,或连续5个月严重滞后于上报的倒排工期表计划进度的;

(二)改变土地用途或擅自改变规划设计和备案施工图建设内容的;因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不符合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且拒不调整产业和改进工艺的;不遵守园区整体规划的;造成严重环境污染,损害园区长远发展利益的;存在安全隐患且拒不整改的;

(三)企业在使用土地时未达到《工业项目“标准地”投资建设协议》要求,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协议约定的。

(四)经查实,从事违法违规建设经营活动被有关部门查处,后果特别严重的;

(五)超过协议约定的投产期限6个月以上仍未投产的;

(六)正式投产后连续停产2年以上的;

(七)对在入园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批准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非企业业主主观原因,受外界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造成项目建设或投产运营滞后的,在退出管理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按“一事一议”方式认定。

第十七条 入园企业退出方式。

(一)协议退出。对符合协议退出条件的企业,企业可限期自行处置有关资产。

(二)兼并转让退出。在征得园区管委会同意的情况下,企业可以通过扩张兼并、股份转让等方式退出,但必须符合园区产业规划和产业定位;土地使用权转让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依法转让。

(一)强制退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依法注销该企业的相关证照并对地面建(构)筑物、附属设施进行依法处置;自然资源部门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云南兰坪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政策变化,依国家新规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标签: 企业管理 产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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