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企业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社会团体的,提供有效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磋商响应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有效的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复印件;其他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有效的相应具体证照复印件。 2.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有效复印件(正反面均需复印),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若不是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应同时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书原件。 3.本项目采购公告发布之日后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1)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仅限于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信用中国(福建厦门)”网站(credit.xm.gov.cn)以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index.html)等获取的信用信息查询结果。 (2)截止时点:查询本项目磋商响应截止时间点前三年内的信用信息。 (3)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磋商当日由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现场将查询结果网页打印后随磋商文件一并存档。 (4)信用信息的使用规则: ①查询结果显示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包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其资格审查不合格。 ②因查询渠道网站原因导致查无磋商响应供应商信息的,不认定磋商响应供应商资格审查不合格;评审结束后,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磋商响应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不认定为资格审查错误。 ③磋商响应供应商无需提供信用信息查询结果。若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提供查询结果的,仍以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4.磋商响应供应商须具备有效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须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5.自2020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磋商响应供应商具有至少2个食堂经营类业绩,须提供合同复印件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 其他详见采购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