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疾控中心新址疫苗冷库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公告
重庆市疾控中心新址疫苗冷库公开招标公告-采购公告
项目概况:
“重庆市疾控中心新址疫苗冷库”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4年9月3日 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项目号:CQS24A***** 采购执行编号:1708-BZ**********AH
项目名称:重庆市疾控中心新址疫苗冷库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3,940,000.00元
最高限价:3,940,000.00元
采购需求:
包内容 | 最高限价 | 数量 | 单位 | 简要技术要求 |
---|---|---|---|---|
重庆市疾控中心新址疫苗冷库 | 3,940,000.00元 | 1 | 批 | 本冷库系统除各间冷库可独立控制外,还应有集中监控、显示设备、除湿系统、温度监控系统和打印机等必要的辅助控制设备;库体系统及库体要有好的密封性、绝热性和保温性能;节能环保型设计的整体冷库系统,能耗达到先进水平。 |
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后3个月完成施工,组织验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本项目预留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6%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若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提供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投标人所提供的货物制造商非全部为小微企业的,投标人应以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形式,将其合同总份额的36%及以上分包给中小企业制造商,该分包意向协议合同份额的60%及以上应当分包给小微企业制造商,投标人提供的分包意向协议中应明确投标产品名称、制造商名称、制造商中小微型企业等级、合同份额、合同份额所占合同总金额的比例,分包意向协议须加盖投标人公章。投标人应提供承担所分包份额的中小企业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投标人未提供分包意向协议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且资格审查不通过。
2.2投标人若为小微企业且为合同总份额36%及以上所投产品的制造商,应提供其承担合同份额的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格式自定)和其货物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或“监狱企业证明文件”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无需提供分包意向协议。
注:
1.“中小企业声明函”应由投标人出具,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声明函格式详见本招标文件第七篇“中小企业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应当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该证明文件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
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应由投标人提供其货物制造商出具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并加盖该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公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投标人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提供证书复印件并加盖投标人公章)
获取文件期限:2024年8月12日 至 2024年8月19日。
每天上午09:00:00至12:00:00,下午14:00:00至17:3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文件购买费:0.00元/包
获取文件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方式或事项:
(一)投标人应通过重庆市政府采购网(www.ccgp-chongqing.gov.cn)登记加入“重庆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二)凡有意参加投标的投标人,请到采购代理机构领取或在“重庆市政府采购网”网上下载本项目招标文件以及图纸、澄清等开标前公布的所有项目资料,无论投标人领取或下载与否,均视为已知晓所有招标内容。
(三)招标文件公告期限:自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五个工作日。
(四)招标文件提供期限
1.招标文件提供期限:同招标文件公告期限。
2.报名方式:无需报名。
投标文件递交开始时间: 2024年9月3日 09:30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2024年9月3日 10: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开标时间: 2024年9月3日 10:00
开标地点:重庆市政府采购网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按照《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的规定,落实国家节能环保政策。
(二)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的规定,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三)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落实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政策。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四)按照《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落实支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发展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重庆市预防医学科学院)
采购经办人:周炳旭
采购人电话:023-********
采购人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同兴北路187号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重庆市政府采购中心
代理机构经办人:钟若仪 杨敬杰
代理机构地址:重庆市江北区五简路2号重庆咨询大厦B座5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钟若仪 杨敬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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