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示
我局在国家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中收到不合格检测报告,已核查处置完毕,现将核查处置结果公示如下:
2024年5月15日下午,景德镇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显示2024年4月22日在景德镇速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抽检的辣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5月16日上午,将检测报告送达当事人景德镇速派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高新分公司。7个工作日内当事人没有提出复检或异议。2024年5月30日,经批准,我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后,当场提供了供货商南昌县三江传国蔬菜专业合作社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进货台账,以及同批次青尖椒的快检报告。当事人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
首先,当事人收到检测报告和检测结果告知书后提供了进货台账,供货商的营业执照、进货单据以及同批次青尖椒的快检报告,落实了进货查验工作;其次,当事人提供的快检报告,显示同批次的青尖椒检测结果为合格,说明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最后,当事人通过索要供货商材料,如实说明涉案食品来源,符合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江西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2.0版)〉的通知》第三点的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符合经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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