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服务内容
★一、 服务目标
为顺利完成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沈阳考区的考试工作,沈阳市司法局通过竞争性磋商,选取合格的服务供应商为本项目提供考试机位。
★二、 机位服务内容及要求
(一) 机位服务内容
1.机位服务的内容:为采购人选取适合的考点,提供符合要求的考试用考场、计算机(含监考机、备用监考机、考试机、备用考试机和备用考场)、网络等硬件设施设备,完成考场准备,负责按采购人要求执行包括但不限于2024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沈阳考区计算机化考试的考前准备、考前考务培训、考点考场布置、考务管理、考试监考、考场本地视频监控、考点考场应急处置、考试舆情监控应对、考后数据及资料回收、考后总结;配合司法部机考技术服务公司做好机考系统和考务安全管理系统的技术培训、计算机设备和网络测试(含模拟测试和仿真测试)等考务工作任务。
2.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4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结束之日止。
3.机位数量和备用设备要求:
根据司法部文件的工作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计算机数量要满足实际需求,并按如下要求预留备用机和备用考场:
(1)客观题考试时,每个考场2台监考机(其中1台备用,考前安装操作系统),每个考场考试备用计算机数量按照本考场应试人员的的5%(该值如为非正整数,则需向上取整)预留考试备用机,并预留1间机位数最多的考场作为备用考场。
(2)主观题考试时,每个考场2台监考机(其中1台备用,考前安装操作系统),每个考场考试备用计算机数量按照应试人员的10%-15%(该值如为非正整数,则需向上取整)配备考试备用机,并预留1间机位数最多的考场作为备用考场。
(二) 机位服务要求
1.成交供应商提供符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和采购人要求的考试环境,含考场、监考机、考试机、备用监考机、备用考试机和备用考场、考务办公室、医疗保障后勤服务点等,并按采购人要求统一张贴标识。
2.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考点要求设置在沈阳市城区和近郊,且公共交通较为便利。
3.成交供应商必须按要求向采购人准确报送考点详细信息。
4.成交供应商应当按采购人要求配备考点的副总监考、机房管理员、监考员、流动监考人员、电工、安保和医务等工作人员,确保考点人员在数量和能力方面均能满足考试要求。成交供应商应当至少在考试前15天,将除学校监考员以外的上述所有人员名单与各考点一一对应列表报送采购人。
5.成交供应商负责在考试前检查验收考场硬件设施、考试设备、考试系统、广播指令系统(部分考点具备条件的话)、考场本地监控、供电系统、网络等技术环境,与采购人共同检查验收考场布置、考务管理准备工作,负责组织模拟测试,与采购人共同完成考场检查封场等工作。
6.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人考务工作要求,在考试前规定期限内组织考点工作人员参加考务及技术培训。
7.考前1天,成交供应商必须指导考点学校完成以下考点考场布置工作,并协助采购人工作人员到场验收:
(1)按要求统一悬挂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沈阳考区考点横幅或者使用电子屏幕显示考点信息,张贴宣传海报;
(2)按要求设置明显的路标指示;
(3)按要求设置考场分布图,摆放采购人统一制作提供的考试时间安排、禁带物品标识、考生应试规则、违纪行为处理办法等宣传展板;
(4)按要求在考场门口统一张贴门贴;
(5)按要求设置“禁带物品存放处”,并张贴标识,提供给考生临时存放物品;
(6)按要求在考试机上显示考生电子座位号,监考机和备用机分别张贴对应标识;
(7)按要求清除考场内与考试无关的物品和文字。
(8)按要求做好防疫措施。
8.成交供应商负责指导督促监考人员开展考务工作(签到、监考等)。
9.考试过程中,若因政策原因或其它不可抗力因素出现考试无法正常进行,需要另行安排时间或安排考场重新考试的,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在规定时间内安排考场,确保考生能够重新考试,并做好考生的安抚工作。
10.成交供应商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考务安全工作。
11.成交供应商应当全力服务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和主观题考试当天没有承接其他考试。
12.如有其它未尽的考务管理工作要求,双方另行协商。
(三) 考场软硬件配置要求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考试考点考场技术标准 |
网络标准 | 网络交换机,考场交换机百兆或以上,核心交换机需达到千兆 |
考点接入网络带宽达到5M或以上 |
局域网100M到桌面,网络稳定、顺畅;监考机(含备用)和本考场考试机(含备用)在一个局域网内 |
监考机能够连通互联网,防火墙要允许HTTP、FTP协议的数据流通过,IP地址必须为固定IP |
监考机能满足开考后断开互联网及考试结束恢复互联网 |
考试机(含备用)考试期间不能访问互联网 |
考点考场标准 | 每考场2台监考机(其中1台备用,考前安装操作系统) |
每考场考试机数量30台以上,大型机房应按要求拆分,按照考生人数配备5%备用机 |
考区应根据考生人数适当配备备用考场 |
考场达到消防要求;有稳定的电源 |
考试监考机标准 | CPU,i3及以上 |
内存,2GB及以上 |
硬盘,10GB以上空闲空间,无还原卡保护或解除还原卡保护功能 |
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及以上 |
USB接口,2.0接口至少2个 |
操作系统,可以使用Windows XP(SP3)、Windows server 2003、Windows 7、Windows 10,推荐Windows 7操作系统,建议安装考试专用的系统 |
网卡,100M网卡1个 |
UPS,建议配备供电功率500W以上情况下可持续为监考机供电1小时以上的UPS |
还原卡,安装、测试、正式考试前必须解除还原卡的保护功能 |
考试机标准 | CPU,主频双核1.2GHz以上 |
内存,Windows XP SP3操作系统:1GB及以上;Windows7、Windows10操作系统:2GB及以上 |
硬盘,5GB以上空闲空间,不可使用无盘工作站 |
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及以上 |
USB2.0接口至少一个 |
操作系统(汉文,标准考场),可以使用Windows XP(SP3)、Windows 7、Windows 10,推荐Windows 7操作系统,建议安装考试专用的系统 |
网卡,100M网卡一个,禁用多余的网卡 |
IE浏览器,IE8,IE9,IE10,IE11 |
还原卡,必须解除还原卡的保护功能 |
考点现场其他设备 | 配备一台打印机(考点考务办公室) |
现场考务培训提供音箱、麦克风、投影仪或广播软件 |
考点配备双电路或供电车、备用电源等保电设施 |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主观题考试考点考场技术标准 |
网络标准 | 网络交换机,考场交换机百兆或以上,核心交换机需达到千兆 |
考点接入网络带宽达到5M或以上 |
局域网100M到桌面,网络稳定、顺畅;监考机(含备用)和本考场考试机(含备用)在一个局域网内 |
监考机能够连通互联网,防火墙要允许HTTP、FTP协议的数据流通过,IP地址必须为固定IP |
监考机能满足开考后断开互联网及考试结束恢复互联网 |
监考机(含备用)和本考场考试机(含备用)在一个局域网内 |
考试机(含备用)考试期间不能访问互联网 |
考点考场标准 | 每考场2台监考机(其中1台备用,考前安装操作系统) |
每考场考试机数量30台以上,大型机房应按要求拆分。按照考生人数配备10%-15%备用机 |
每个考点配备1个备用考场 |
考场达到消防要求;有稳定的电源 |
考试监考机标准 | CPU,i3及以上 |
内存,2GB及以上 |
硬盘,10GB以上空闲空间,无还原卡保护或解除还原卡保护功能 |
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及以上 |
USB接口,2.0接口至少2个 |
操作系统,可以使用Windows XP(SP3)、Windows server 2003、Windows 7、Windows 10,推荐Windows 7操作系统,建议安装考试专用的系统 |
网卡,100M网卡1个 |
UPS,建议配备供电功率500W以上情况下可持续为监考机供电1小时以上的UPS |
还原卡,安装、测试、正式考试前必须解除还原卡的保护功能 |
考试机标准 | CPU,主频双核1.2GHz以上 |
内存,Windows XP SP3操作系统:1GB及以上;Windows7、Windows10操作系统:2GB及以上 |
硬盘,5GB以上空闲空间,不可使用无盘工作站 |
显示器分辨率,1024*768及以上 |
USB2.0接口至少一个 |
操作系统(汉文,标准考场),可以使用Windows XP(SP3)、Windows 7、Windows 10,推荐Windows 7操作系统,建议安装考试专用的系统 |
网卡,100M网卡一个,禁用多余的网卡 |
IE浏览器,IE8,IE9,IE10,IE11 |
支持安装搜狗全拼输入法、QQ全拼输入法、谷歌双拼输入法、搜狗五笔输入法(86版)、极品五笔输入法(86版)、仓颉输入法和速成输入法 |
还原卡,必须解除还原卡的保护功能 |
考点现场其他设备 | 配备一台打印机(考点考务办公室) |
现场考务培训提供音箱、麦克风、投影仪或广播软件 |
考点配备双电路或供电车、备用电源等保电设施 |
(四) 备用设备配置要求
项目 | 备用要求 |
备用监考机 | 每考场备用不少于1台 |
备用考试机 | 客观题考试每考场5%作为备用机,且不少于2台;主观题考试10%-15%作为备用机 |
备用交换机 | 每个考点不少于1台,根据考点考场数量设置 |
备用键盘 | 每个考场不少于2个,主观卷考试不少于3个 |
备用鼠标 | 每个考场不少于2个 |
(五) 其他规定
1.成交供应商应当具有承接国家级大型考试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在以往组织国家级考试时,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未引发过不良社会影响,未出现过违约情形或有其他不良行为。
2.成交供应商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计算机化考试法规政策,认真贯彻司法部和采购人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切实保障项目所需的人力资源、机器设备设施落实到位。
3.客观题考试每批次需提供7600台考试机位,分两个批次考试,每个批次考两场;主观题考试需提供7000台考试机位,一个批次考试,每个批次考一场。考点交通便利(地铁、公交直达);考场集中、安全、安静、整洁,通风、采光、照明条件良好。非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提供地下室作为考场。机位数量以最终实际需求为准。成交供应商须至少考前20天完成与所有考点学校考试机位签约,确保考试机数量足够并符合考试技术要求。
4.成交供应商需具有一支熟悉考试规范流程管理的专业化队伍,能够为采购人配置考试业务专业管理和服务人员;具有完整、严密的考务组织和管理的制度、规章、流程以及应急预案。
5.要求在以往组织国家级考试时,未发生过重大事故,未引发过不良社会影响,未出现过违约情形或有其他不良行为,如果被发现不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成交资格。
6.成交供应商和签约考点及其从事考务工作的人员,必须与有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相分离,不得与相关培训机构有利害关系,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受托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7.成交供应商的考务服务费包括考场和机位使用服务费、考点考场布置费、相关人员培训费、相关设备使用服务费、监考费、相关人员劳务费、税费和考点水电费等。
8.采购人配合事项
(1)采购人成立包括成交供应商参与的机考工作组,统筹安排机考工作,负责项目的组织管理、协调等事宜。
(2)采购人统一协调考点周边片区在考试期间的保电工作和网络保障工作,排除周边片区施工噪音等相关事宜。
(3)采购人于考试前向成交供应商提供考务管理相关规则及资料。
(4)采购人于考试前一周内组织召开有成交供应商代表参加的考务工作会议,明确考务管理要求,全面部署考试工作。
9.因发生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考试延期或停考的,双方另行协商,依法解决有关事宜。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款“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与有关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机构相分离,不得与相关培训机构有利害关系,并严格遵守保密纪律。直接或间接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培训的受托单位不得参与磋商。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供应商须自行办理CA数字证书进行线上报名及线上投标,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未线上递交投标文件的按照无效投标文件处理。具体操作流程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相关通知(如有电子投标技术问题请拨打辽宁政府采购网技术支持电话咨询)。
投标供应商在投标的全过程中要随时关注辽宁政府采购网公告信息,及时获取更正公告等相关信息,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供应商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