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溪市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
兰溪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兰溪市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的通知
市级有关部门:
《兰溪市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已经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兰溪市财政局 2024年8月5日
兰溪市支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财政政策
为深入推进我市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加大财政政策支持力度,打好政策组合拳,进一步激发有潜能的消费,扩大有效益的投资,持续推动经济稳中向好,特制定我市财政政策。
一、总体要求
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统筹各级财政专项等资金,落实省市县三级联动,发挥财政政策措施杠杆作用,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满足群众高品质多样化需求,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依靠市场提供多样化供给和服务,引导商家适度让利。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加大与金融、标准、产业政策的协同,形成“去旧更容易、换新更愿意”的有效机制,实现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良性互动。
(二)坚持全力保障、顶格支持。中央、省级有政策支持的,按“能早则早”最快速度做好项目储备;省级规定需地方联动的,根据财力情况尽最大可能支持保障投入强度,优化调整存量资金,全面推进四大行动落地落细。
(三)坚持聚焦重点、惠企利民。加强财政政策集成,强化资金统筹,集中财力保障“安全隐患大、设备能耗高、群众需求强、拉动效应好”的重点领域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推动惠企利民,实实在在增强群众获得感。
(四)坚持精准施策、分类推进。根据实情、统筹推进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针对不同领域、不同方向政策需要,科学实施、合理安排、分类推进。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设备更新行动
1.支持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支持企业在设计、生产、仓储和运营等环节的数字化改造,到2024年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实现全覆盖。支持企业对装备、生产线、车间等进行智能化升级,到2027年累计建成省级未来工厂2家、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8家。符合条件的数字化改造项目,按规定予以奖励。
2.支持加快重点行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聚焦纺织、化工、水泥、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重点行业,大力推动生产设备、用能设备等更新和技术改造。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按规定予以奖励。
3.支持加快环保设备更新改造。支持开展锅炉大气污染综合整治、工业炉窑综合治理、企业大气污染防治绩效提级改造;支持推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设备更新,提高智能化监测能力,争取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对相关项目予以支持。
4.支持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政府引导、业主主体、企业让利,充分发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作用,多渠道筹措资金,对年限15年以上的老旧住宅电梯更新(改造、大修)和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按有关规定予以支持。
5.支持燃气管道及设施设备换新。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省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等资金支持。严格落实市政燃气管道、厂站及设施等更新改造的专业经营单位出资责任。在明确燃气管道权属的前提下,强化资金统筹,引导推进燃气管道设备设施换新。
6.支持建筑节能改造和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更新。制定建筑节能改造任务清单,有序推动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积极争取省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支持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更新,结合城市有机更新、城镇污水管网提升改造、污水处理厂新扩建和提标改造、垃圾焚烧厂超低排放改造等工作,推进城市生活污水和垃圾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强化资金统筹,推动建立健全污水、垃圾处理价格和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城镇污水垃圾收集处理领域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7.支持交通设备及车辆更新。统筹中央农村客运补贴资金和城市交通发展奖励资金,支持城市交通新能源公交车、出租车等汽车电动化更新及运营。统筹省交通碳达峰补助资金对老旧营运柴油货车以及老旧运输船舶的淘汰更新予以适当补助。统筹省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开展国二及以下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替换。统筹市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物流企业购置车辆,对符合条件的物流企业新购置普通营运货车、冷链运输车、新能源运输车予以补助。
8.支持加快农业机械装备和设施更新。坚持上下联动,落实中央农机报废更新政策及省级高耗能农机报废补偿政策,对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开展符合条件的高耗能农机报废给予定额补助,报废补偿资金由省级承担60%、本级承担40%。支持争取省级农业“双强”项目及农业农村重大项目投资激励资金,落实省级现代设施农业贷款贴息政策,积极推进农业设施大棚建设提升。鼓励农事(机)服务中心改造提升,支持提升服务能力。
9.支持推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更新。积极争取上级资金,加强本级教育专项资金统筹力度,推动基础设施维修改造,改善办学条件。统筹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资金、中等职业教育补助资金等专项,支持职业教育实训教学条件的建设。
10.支持提升文化旅游设施设备水平。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公益性文旅设备更新。积极推动经营性较好、设备直接产生收益可覆盖还本的文旅领域设备更新项目列入中央贷款贴息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领域公益性项目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超长期特别国债。
11.支持医疗装备更新和病房改造提升。在落实政府对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投入政策的基础上,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支持县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装备和信息化设施更新,重点倾向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设备更新,鼓励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医学影像类、远程诊疗、手术机器人、放射治疗类等老旧重点医疗装备更新;支持县级公立医院病房改造,优化病房结构、提升病房环境、配齐安全设施设备。市级财政统筹卫生健康专项资金,结合设备更新类别、数量等因素对市级公立医院予以补助。
12.支持推动公共区域安防设备更新改造。统筹现有项目资金,支持开展前端物联感知设备智能化升级,推进安防设备更新改造,重点支持交通枢纽、交通道路等重点场所视频监控和卡口类配套安防设备更新改造。
13.运用政府采购、贷款贴息等综合性政策支持设备更新。落实政府绿色采购政策,实施节能产品、绿色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政策,持续推动政府采购支持绿色建材促进建筑品质提升试点工作。严格落实中央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政策。
(二)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
14.支持汽车以旧换新。严格落实国家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按照国家标准给予消费者车辆报废更新补贴。利用国家“汽车以旧换新补贴”系统,做好资金申领、审核、监管等工作。落实汽车以旧换新省级政策,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汽车以旧换新予以置换补贴。统筹国家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资金和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对符合条件的乡村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及运营予以补贴,优化新能源汽车消费环境。政策期限为2024—2025年。
15.支持推动电动自行车淘汰更新。争取上级财政资金,支持报废非标电动自行车,对报废后购买全新的新国标电动自行车的消费者进行补贴,通过“厂家让一点、回收抵一点、政府补一点”等多种渠道,最大程度让利于民。实施非标电动自行车清理整治,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改装等行为,统筹资金支持执法办案过程中非标电动自行车属性鉴定等工作,加大非标电动自行车更新宣传以及登记服务点建设等。
16.支持绿色智能家电以旧换新。落实上级家电以旧换新政策,统筹各级财政资金,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政策实施的家电零售企业购买家电产品,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以旧换新补贴。鼓励依托智慧商圈、步行街等消费载体,举办智能家电推广活动,营造良好的消费氛围。
17.支持实施家装“厨卫换新”惠民工程。积极争取省级建筑业碳达峰碳中和奖补资金。通过政府引导、企业让利等方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支持居民开展旧房装修。积极引导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厨房、卫生间进行装修改造,支持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鼓励推广装配化装修,支持装修企业针对“厨卫换新”提供菜单式套餐,推出惠民产品和服务套餐,切实提升居住品质。
(三)支持回收循环利用行动
18.支持废旧家电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依托县域商业体系、一刻钟便民生活圈等建设,加大基层回收站点布局。统筹中央现代商贸流通体系、省商贸和开放发展专项等资金,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及拆解龙头企业培育和回收网络建设。积极争取中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四)支持标准提升行动
19.支持标准提升。统筹省级专项资金和市级标准化奖励资金,对主导或参与制定并完成发布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及“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符合规定的予以适当奖励。支持组织有关专家、服务机构等,对相关标准开展实施宣贯、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加大对标准实施、监督和评估的资金保障力度。
三、组织保障
(一)精心组织实施。各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根据工作需要制定政策实施方案,确保可操作能落地,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统筹用好各类政策金融工具,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确保政策发挥最大效益。
(二)持续强化保障。要建立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聚焦重点任务,按照“集成、优化、新增、争取”原则,形成地方财政政策体系。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及中央、省级政策试点等支持。
(三)统筹有序推进。各部门要持续完善推进落实机制,按照“有效政策加力提效、低效政策全面缩减、无效政策果断压减”原则,加强动态评估,确保政策合规有效,使“真金白银”精准直达市场主体。
(四)加强财会监管。认真履行财政部门主责监督的职责,压实行业主管部门依责监督和内部监督的主体责任,严肃财经纪律,特别要堵塞骗取套取补贴资金漏洞。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防止政策走样、执行不到位。
本通知自文件印发之日起实施。政策期限截至2027年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标签: 财政
0人觉得有用
招标
|
- 关注我们可获得更多采购需求 |
关注 |
最近搜索
无
热门搜索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