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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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为进一步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力度,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建保〔2019〕55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公租房保障基本公共服务导则〉的通知》(浙建保发〔2023〕69号,以下称《公租房导则》)等规定,经县政府同意,现将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称公租房)管理规定公布如下:


2 准入管理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三门县城镇户籍;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门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

3.在三门县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8 平方米以下,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36 平方米以下。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三门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三门县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营运机动车辆(营运车辆需提供营运证)。

以上人员包括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家庭。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三门县城镇户籍;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门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三门县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8 平方米以下,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36 平方米以下。

4.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三门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三门县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价格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三、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具有三门县城镇户籍,或者持有三门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门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三门县城镇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18 平方米以下,或者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36 平方米以下;

4.主申请人在三门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三门县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主申请人取得全日制最高学历毕业证书最长不超过7年;

6.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三门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三门县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价格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四、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主申请人持有三门县公安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浙江省居住证》;

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一年度三门县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家庭在三门县城范围内无住房;

4.主申请人在三门县范围内工商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工作,已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且在三门县已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5.其他财产额度限制:

(1)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三门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乘以三门县商品房销售均价的总额;

(2)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投资总和不超过30万元;

(3)家庭成员名下有不超过1辆非营运机动车辆且车辆价格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3 配给管理

一、 基本规定

1. 三门县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财力等状况,确定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面积标准,在现有房源充足的情况下,其中实物配租面积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5㎡,最高不超过公租房建设标准面积,租赁补贴面积标准不应低于人均18㎡、户均36㎡。

2.三门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住房租赁市场的租金水平、申请对象收入状况、房源地段等因素,按申请对象类别分档确定租赁补贴或租金标准。

二、 实物配租

1.公租房保障对象选房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所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房源信息(含地址、面积、设施等情况)、租赁期限及用途、房屋维修责任、退回公租房的情形、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以及其他应当约定的事项。合同签订后,公租房所有权人或所委托的运营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将合同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2. 租赁期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三、 租赁补贴

1.县住房保障部门应与公租房保障对象签订租赁补贴协议。协议应明确补贴标准、发放期限、停发补贴事项及违约责任等,并按季度发放租赁补贴,在每年12 月 25 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2.租赁补贴期届满需要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保障的,保障对象应当在补贴保障到期前3个月内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县住房保障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领租赁补贴,并签订租赁补贴协议。

3.适用范围和保障对象经审核符合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的保障家庭,分别为以下四类家庭:第一类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二类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第三类新就业无房职工。

4.补贴标准每月补贴标准=保障面积×单位补贴标准×分类系数。

(1)最高保障面积

保障对象2人及以下的,保障面积36平方米;保障对象3人及以上的人均18平方米,保障面积最多不超过60平方米。

(2)单位补贴标准,每月8元/平方米。

(3)分类系数

1)第一类住房困难家庭中的低保家庭、低边家庭、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系数为1.0。

2)第一类住房困难家庭中除上述3种家庭情况外的其他家庭、第二类、第三类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保障对象,系数为0.5。

4配后管理

一、 租金收缴

1.实物配租家庭应按合同约定方式及时缴纳租金,并在每年的 12 月 25 日前完成本月或当年度最后一次租金缴纳。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由实物配租家庭承担。

2.实物配租家庭逾期未缴纳租金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应根据租赁合同和相关法律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3. 公租房租金收缴、使用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租金标准详见附录A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表。

二、物业维修与日常巡查检查

1.公租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应由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不在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维修保养范围内的,由相关责任单位进行维修。

2.室内设施设备维修或更换,按约定标准向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收取相应费用。

3.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应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房屋消防安全隐患、结构安全等隐患相关的下列方面进行房屋巡查检查并记录:

(1)转租、转借、擅自调换等违规使用公租房情况的;

(2)改变原有设施设备布局以及损坏固定装置情况的;

(3)因设施设备自然损耗、老化而危及安全的情况;

(4)违法搭建、改变房屋用途或改变房屋结构的情况;

(5)利用房屋进行疑似违法活动,堆放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情况;

(6)巡查空置房源是否被侵占、配套设施是否完好等情况;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巡查内容。

4.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及时收集证据并上报当地住房保障部门。住房保障部门应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检查巡查。

三、退出管理

1.公租房保障家庭因住房、收入、财产等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报告。经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继续实施公租房实物配租或发放租赁补贴。不符合的,应及时办理退出手续或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2.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并根据实际情况追究其行政处罚,家庭违规情况记入公租房管理档案: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租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租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 6 个月以上闲置公租房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屋实配租的;

(7)累计 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8)欺瞒家庭信息;

(9)在通知需要提交或补充资料收达后3个月内拒不提供审核材料的;

(10)存在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3.住房保障部门在年度复核中发现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对象时,应及时通知其腾退公租房或停止对其发放租赁补贴,违规领取的补贴应退还。

4.承接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的单位在组织退房验房时,应同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就房屋及室内设施设备使用状况、费用清缴情况等进行现场交接验收,并办理退房手续。

5.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退出公租房时,应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收取。

6.搬迁期满不腾退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又确无其他住房的,应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公租房实物配租家庭有其他住房的,公租房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腾退公租房。

5其他事项

一、需要说明的内容:

1.申请人包含主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其中主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共同申请人包括与主申请人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

2.公租房保障以户为申请家庭,原则上以户主为申请人(必须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户口簿和结婚证为基本依据,申请家庭户及家庭人口结合以下条件认定:

(1)与户主同一户口簿内的所有直系亲属为一户。同一户口簿内有兄弟、姐妹的,未成年人计算家庭成员,成年人不予计入家庭成员;寄居、寄养、寄读、挂靠等人员不予计入家庭成员;

(2)已婚子女分户后可作为一户;至申报时满35周岁及以上未婚单身者分户后可作为一户;离异人员如有子女的,以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离婚协议书所确认的抚养权为依据,决定子女是否计入该户人口,如子女未明确抚养权的,以户籍登记为准;

(3)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的家庭,以夫妻一方户口簿为依据,申请方参照上述第1款认定,另一方只计算配偶和子女。

(4)服现役军人、在校大中专学生(不包括境外自费留学)、服刑人员户口已迁出本县的,可作为家庭成员;

(5)申报开始日期前或在申报期间死亡的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人口。在申报期间申请人死亡,其家庭成员中无符合条件人员的,取消申请资格;家庭成员有符合条件人员的可变更为申请人。

3.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参考标准,以三门县县统计局上一年度统计公报数据为准。

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时间为申请当月的前12个月,不含申请当月;

收入核定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的通知》(浙建〔2021〕6号)执行。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及其他财产额度的审核结果以《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为准,若对《浙江省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结果有异议,需提供其他证明资料重新核定。

4.家庭成员的以下房屋计算为住房面积:

(1)家庭成员中拥有的各地各类私有房产,包括自建、分割、购买、继承、赠与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各地各类房屋;

(2)已登记为按份共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按共有份额计算;已登记为共同共有的房屋,按共有人人数均分;

(3)国有或集体土地上没有建造房屋、建造的房屋已倒塌、被列为D级危房的,不计住房面积。

(4)家庭成员中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的家庭(享受过安居小区经济适用房的除申请人和配偶外,其他人员视作无享受),或者已享受人才引进“房票”、住房补贴等优惠政策以及其他住房保障政策的保障对象,一律取消申请资格;

(5)确因家庭发生重大疾病、重大灾难而转移的私有房产,可视作无房。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的,需要出示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因重大灾难的,需出示民政或相关部门证明及费用清单。

5.三门县人均公租房保障面积为18平方米,三门县商品房销售均价按照统计部门提供的三门县上一年度商品房销售总价除以销售总面积计算;

6.各类企业,不包含个体经营户;各类企业投资,包含出资认缴额;

7.机动车辆,不含普通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电动摩托车和残疾人代步车;

8.车辆价格以购车发票或者车辆保险单中的车辆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准。若无法提供以上2项证明的,则该车辆价值按以下计算方式认定:

车辆价值=新车购置价- 新车购置价×车辆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系数(9 座及以下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6%,10 座及以上车辆月折旧系数为 0.9%,最高折旧金额不超过车辆新车购置价的 80%。折旧按月计算,不足一个月的部分,不计折旧),且低于申报时上一年度三门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

9.三门县城镇范围以三门县统计局和三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认定范围为准。

10.货币财产包括银行存款、基金债券、理财产品等。

二、优先配租

1.符合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且经民政部门核定为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家庭的社会救助家庭,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2.将城市政府专职消防员和乡镇政府专职消防员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范畴,对已婚且在县消防救援队伍工作五年(含)以上的消防救援专职人员,考核优秀并经县消防救援大队审核同意的,经审查符合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3.符合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特困人员(凭特困证)、家庭主要劳动力丧失劳动能力、一二级残疾人及公交、环卫行业一线职工的保障对象,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4.符合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申报时上一年流动人口管理积分在本县排名前三名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轮候配租。

以上4类保障家庭若已审核符合条件的应优先保障,或者在本文件生效后审核符合条件后的保障家庭优先保障。

三、对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二孩、三孩家庭,在公租房户型选择、租金和公租房租赁补贴,以及因就业、子女就学等原因需要调换公租房的,给予优先选择。已共同生育二个或三个子女,是指现有未成年人子女数。其中第二个或第三个子女应在《三门县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若干条(试行)》(三政规【2024】3号)文件生效之日(2024年4月15日)以后出生,且该子女为三门县公租房保障家庭的保障人口。

四、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现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残疾军人、退役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优待工作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送浙江省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的函》(浙退役军人厅函【2022】6号)文件执行。

五、本文件发文之日前配租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家庭在合同期满后按《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标准》(三政办发〔2020〕13号)相关条款审核,合同续签3年,期满后按本文件执行。

六、本文件所称的“以上”“以下”“不超过”,包含本数;所称的“低于”,不包含本数。

七、本文件自 年 月 日起执行。县政府原有关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表A三门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表

序号

小区名称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无房职工套房租金(元/月㎡)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套房租金(元/月/㎡)

备注

低保家庭、特困家庭

低边家庭

其他低收入家庭

1、一类指家庭人口2人及以下;二类指家庭人口3人;三类指家庭人口4人及以上;括号里的租金指高层电梯房的租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储藏室租金均为0.5元/月/㎡,其他家庭为1.0元/月/㎡;

2、套房、储藏室按建筑面积计算租金。

3、套房市场价租金为:春晖小区、安居小区8元/月㎡;嘉和小区6元/月㎡;嘉泰小区6.6元/月㎡。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1

春晖小区

安居小区

6

1.5

1.2

0.9

2.1

1.8

1.5

3.1

2.8

2.5

2

嘉和小区

嘉泰小区

4

(4.5)

1.0

(1.13)

0.8

(0.9)

0.6

(0.68)

1.4

(1.58)

1.2

(1.35)

1.0

(1.13)

2.4

(2.58)

2.2

(2.35)

2.0

(2.13)


标签: 租赁 公共 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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