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湖南湘江新区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委托执法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居民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规范各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受委托对居民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实施消防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湘政办发〔2023〕7号)《全市高层建筑重大火灾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全国“两会”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居民自建房、居民住宅区安全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积极落实推进地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改革有关要求,全面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着力解决街道(镇)对居民自建房、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中存在的权责不一致、执法缺位、管理力度薄弱等问题,建立符合基层实际的权责一致、规范运行、精简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消防行政执法机制。

二、工作内容

(一)委托执法机构。岳麓区、高新区消防救援大队根据本大队辖区消防行政执法实际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细化明确委托消防执法事项,委托街道办以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行政许可权,委托镇以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在委托权限范围内行使监督检查权、行政处罚权。

(二)受委托执法主体。受委托的街道(镇)结合本辖区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建立健全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工作制度,明确由各街道(镇)公共安全办、应急管理办(消防所)为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归口单位,配齐必要办公设施,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

(三)委托执法权限。

1、监督检查权。受委托的街道(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对本辖区居民自建房内的经营性场所(消防救援大队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和城镇居民住宅区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责令责任单位和个人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2、行政处罚权。受委托的街道(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并按照本文件的行政处罚权限清单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3、部分行政许可权。对具有承接能力的受委托街道办,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开展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许可工作。

检查中存在下列情形,需移交委托单位进行处理:1、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标准的;2、被检查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符合临时查封条件的;3、个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可能处拘留处罚的;4、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决定,需要强制执行的;5、存在《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需要强制执行的。

(四)委托执法方式。消防救援大队与受委托街道(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见附件2、3),明确委托执法的具体范围和权限,并自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报送长沙市消防救援支队和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备案,经备案同意后在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布。

(五)委托执法程序。开展消防执法应当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制度,及时主动公开执法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执法程序、监督途径、执法结果。受委托街道(镇)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应急〔2021〕77号)有关规定执行,并使用《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中规定的文书。受委托街道(镇)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如实填写《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督促当事人及时改正。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消防行政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处罚,受委托街道(镇)办案人员应当场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消防行政处罚案件,受委托街道(镇)办案人员应在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街道(镇)委托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立案,立案之后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取证。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受委托街道(镇)办案人员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委托消防大队法制审核后,由受委托街道(镇)委托执法工作负责人审批作出。

受委托街道(镇)办理消防行政处罚案件,下发的《当场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应当以委托的消防救援大队名义做出并加盖消防救援大队印章。

行政罚款收入应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统一上缴国库。除法律规定的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罚款由被处罚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受委托街道(镇)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六)行政许可执法程序。依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许可程序(附件4),依法开展居民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消防行政许可,依法报委托的消防救援大队下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

(七)消防委托执法责任。消防救援大队对受委托街道(镇)的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依法实施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街道(镇)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存在过错且情节严重的,消防救援大队可以提前解除委托协议,受委托街道(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将受委托行政执法职权再次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街道(镇)自行承担。

三、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湖南湘江新区管委会成立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工作领导小组,由新区政法工作部、行政执法局、财政金融局、消防救援大队、各街道(镇)负责统一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消安委办公室),主要负责街道(镇)消防委托执法各项具体工作。8月份,由消防救援大队与各街道(镇)签订《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

(二)培训指导阶段。8月份,消防救援大队指导受委托街道(镇)按要求选配2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证、有执法工作经历的人员为街道(镇)兼职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选配一批街道(镇)消防监督检查辅助人员。消防救援大队要采取跟班指导、集中培训等形式对街道(镇)消防行政执法和检查人员进行全面、系统的培训。

(三)全面实施阶段。2024年8月至2027年7月在全区开展消防委托执法工作。结束后,总结经验、查找问题,消防救援大队要安排专人定期对受委托街道(镇)的监督执法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指导,及时了解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街道(镇)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是落实湖南省委《关于全面加强基层建设的若干意见》《湖南省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湖南省居民自建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实施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湖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规范和加强消防监管的一项重要举措。解决街道(镇)对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而不管、查而不罚”的问题。受委托街道(镇)要根据现行的管理体制和行政执法现状,认真做好消防委托执法工作,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与管理创新。

(二)加强培训指导。受委托街道(镇)要切实加强消防监督执法队伍建设,选配素质好、能力强的干部到行政执法岗位。消防救援大队每年应组织受委托街道(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和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不少于7天的执法业务培训,每季度深入街道(镇)实地指导不得少于1次,切实增强消防执法人员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有的消防监督执法办案系统,按照每人一台的标准为街道(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在执法过程中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将信息储存至移动电子证据管理系统。

(四)加大检查执法力度。受委托街道(镇)要全面履行消防监管职责,加大检查力度,建立常态化消防安全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消防安全检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期间要开展针对性防火检查。对检查发现的火灾隐患,街道(镇)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场督促整改,对委托权限内的行为依法查处;对超出法定职权以及被委托权限的行为,移交消防救援大队依法处理。

(五)加强执法监督。由消防救援大队办公室牵头,制定出台街道(镇)消防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依法对存在执法过错的行为追究责任。受委托街道(镇)要建立消防行政执法检查、执法公开、违法投诉举报、案件报告以及消防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工作制度,开展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活动,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人员在消防执法过程中出现的过错。受委托街道(镇)消防行政执法人员开展的所有消防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全程录像,相关视频资料应存档备查。消防救援大队要加强对受委托对象的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执法程序的合法性、处罚依据以及消防行政执法文书应用正确性等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监督。为加强街道(镇)执法监督,提高消防执法力量,每半年对委托街道(镇)开展一次消防监督执法质量考评,并根据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考评结果纳入街道(镇)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六)开展联合执法。消防救援大队要积极探索综合执法机制,健全执法信息共享、执法联席会议、案件移送管辖、案件接收负责等制度,建立起分工明确、责任到位、优势互补的执法联动保障体系,打通基层消防执法“最后一公里”,共同维护社会消防安全稳定。

附件:1.消防救援大队委托街道办事处对居民自建房、城镇居民住宅区行使的消防行政处罚权限

2. 消防行政执法委托协议书(范本)

3. 消防行政许可委托协议书(范本)

4. 委托消防行政执法程序

5. 移送表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实施方案 消防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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