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四更百发零售店经营不合格橙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四更百发零售店经营不合格橙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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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2024-***** 分  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机关: 东方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14日 16:09
名  称: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东方四更百发零售店经营不合格橙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  号: 无 主 题 词: 无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东方四更百发零售店经营不合格橙子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2024年5月15日,我局对东方四更百发零售店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其中有1批次橙子,经抽样检验不合格,经营者:周婷婷。检验机构: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监管部门的调查处理情况

2024年6月5日,我局收到谱尼测试集团深圳有限公司出具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No:C1E******C1F*******),报告显示,东方四更百发零售店2024年5月14日购进的橙子,经抽样检验,联苯菊酯项目(标准指标:≤0.05mg/kg,实测值:0.13mg/kg)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2024年6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该零售店,对该零售店现场进行检查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东市监食综责改[2024]008号),责令其限期整改。

(二)产品控制情况

由于该批次橙子已全部销售,无下架封存、无召回上述批次橙子。截至目前,未发现有消费者因食用上述橙子,反应有身体不适的情况。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2024年6月11日我局将案件线索移交到东方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进一步办理。

经查,东方四更百发零售店构成经营不合格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该行为违反了《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食品摊贩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保存所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票据凭证或者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30日,未明确保质期的不少于60日。第十三条第(五)项规定:食品摊贩不得经营下列食品:(五)腐败变质、霉变生虫、超过保质期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当事人在案件调查的过程中积极配合案件调查,涉案财物及违法所得较少,且在进货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橙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在知道自己经营的橙子不合格后立即进行召回公告和问题排查,至案发时,未发现有食用该零售店5月14日至15日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橙子而引起不适的不良反映投诉和相关报告,未造成危害后果。

依据《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的通知》琼市监规【2021】3号文件的规定。对东方四更百发零食店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回食品摊贩信息公示卡,2年内不再重新安排经营摊位:(二)违法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决定给予东方四更百发零售店经营不合格的橙子的行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捌佰元整(¥800.00);3.没收违法所得:叁拾元整(¥30.00)。



东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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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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