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壁乡道双车道路面拓宽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源壁乡道双车道路面拓宽改造工程招标公告



安源区石板至源壁乡道双车道路面拓宽改造工程
施 工 招 标


招标文件


招标人:安源镇石板村村民委员会(盖单位章)
日 期:2016年8月3日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3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4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27
第四章 合同条款 ...............................................32
第五章工程量清单 .............................................32
第六章技术标准和要求 ........................................33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34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安源区石板至源壁乡道双车道路面拓宽改造工程
招 标 公 告

1. 招标条件:安源区石板至源壁乡道双车道路面拓宽改造工程已由安交字[2016]26号文批准建设,建设资金上级拨款+自筹,现对该项目施工招标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本工程位于石板至源壁,总长3.363公里,总投资约351.37万元,一个标段。

3.投标人资格要求:要求投标人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外省企业开标时须提供进赣手续原件)。本工程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有意投标者自2016年8月25日至2016年9月8日在安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自行下载招标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5.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9月14日9时30分,地点为安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招标人:萍乡市安源区安源镇石板村村民委员会 联系电话:180*****583
监督机构:安源区招标办 监督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条 款 名 称编 列 内 容
1.1.2招标人名 称:安源镇石板村村民委员会
地 址:安源镇石板村
联系人:李村长
电 话:180*****583
1.1.3招标代理机构名 称:江西方泰工程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安源区韶山西路9号
联系人:肖先生
电 话:****-*******
1.1.4项目名称安源区石板至源壁乡道双车道路面拓宽改造工程
1.1.5建设地点起于石板村石板桥,终于源壁乡
1.2.1资金来源上级拨款+自筹
1.2.2出资比例/
1.2.3资金落实情况基本到位
1.3.1招标范围路线全长3.363公里,路基宽6.5米,路面宽6米,路面厚度为22厘米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
1.3.2计划工期计划工期:210日历天
计划开工日期:2016年9月1日
计划交工日期:2017年3月30日
1.3.3质量要求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验收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验收合格。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资质条件:见附录1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要求:见附录2
其它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要求:见附录3
1.4.2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不接受 □接受,
但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家;
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1.9.1踏勘现场 ?不组织 □组织
踏勘时间:
踏勘集中地点:
1.10.1投标预备会 ?不召开 □召开
召开时间:
召开地点:
1.10.2投标人网上提出问题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递交
1.10.3招标人网上澄清的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1.11分 包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1.12偏 离 ?不允许□允许
2.1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2.2.1投标人要求澄清
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10天前
2.2.2投标截止时间2016年9月14日09时30分
2.2.3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收到澄清后/小时内(以发布时间为准)
2.3.1招标文件修改截止时间/
2.3.2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收到修改后/小时内(以发布时间为准)
3.3.1投标有效期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60天
3.4.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柒万元整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从企业注册地基本账户转出,不能提交现金。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截止时间为:开标前一天

投标保证金递交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如下: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安源广场支行
帐户:安源区公共政务管理局
帐号:1430 2901 04000 2259

3.5.2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年~/年
3.5.3近年发生的类似项目的年份要求/年/月~/年/月
3.5.5近年信誉情况表的年份要求/年/月~/年/月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不允许
3.7.3签字或盖章要求必须逐页小签,盖公章
3.7.4投标文件正、副本份数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3.7.5装订要求商务标、技术标应分别装订,统一使用A4纸张。
4.1投标文件的制作4.1.1投标人必须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规定的要求制作、上传投标文件,以保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保密性;
4.1.2投标人生成的统一命名为“XX项目XX标段投标文件” 。
4.2投标文件递交4.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4.2.2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 逾期到达或者未到达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2.4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以补遗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5.1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开标地点:安源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5.2投标文件(1)密封情况检查:投标人代表检查
(2)开标顺序:以签到顺序
6.1.1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评标委员会构成:5人,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专家4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江西省专家库萍乡分库随机抽取。
7.1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是 ?否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3名
7.3.1履约担保履约担保的形式:现金或履约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价的10%
9.5监督部门监督部门:安源区招标办
地 址:安源区
电 话:****-*******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21.招标控制价:*******元。
2.本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3.开标时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提供法定代表人证书)或拟担任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准时出席开标现场,并提供身份证。开标现场必须提供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投标文件拟定项目经理的注册建造师证书和项目总工的职称证书原件,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原件。如专家评审委员会要求投标人出示上述原件材料,投标人未能提供则视为其提供资料为虚假材料。
4.付款方式:按施工合同约定。

10.3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


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条件)
项 目资质最低要求
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的独立企业
法人营业执照
资质等级具有上级主管部门核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
的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在有效期内)
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具有人民银行颁发的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注: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资格审查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将被认为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未通过。
?
附录2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最低要求)
人 员数量资格要求
项目经理1人本单位正式职工,公路专业中级职称,并持有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注册的公路工程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持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
项目经理备选人1人同上

注: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资格审查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将被认为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未通过。

附录3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

人 员资格要求
职 位职称、持证要求数量(人)全部经验(年)在类似工作中担任负责人的经验(年)
项目总工公路专业工程师职称1
专职安全员持有省级及省级以上交通或建设或安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证)1

注:投标人如不满足上述资格审查条件中的任何一条,将被认为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未通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除应符合本章第1.4.1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5)联合体牵头人所承担的工程量必须超过总工程量的50%;
(6)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7)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约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但设计施工总承包的除外;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10)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11)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12)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3)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或涉及正在诉讼的案件但经审查委员会认定不会对承担本项目造成重大影响;
(14)被省级及以上交通主管部门取消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或禁止进入该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且处于有效期内;
(15)为投资参股本项目的法人单位。
(16)投标人的法人、授权人、拟投入的项目经理及总工(含备选项目经理及总工)有行贿犯罪记录。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对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提出问题,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以补遗书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补遗书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本项目严禁转包和违规分包,且不得再次分包。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者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业工程;
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或劳务分包资质;
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调查表”,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4.3款的相关要求。
1.12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偏离即偏差,偏差分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1 投标文件不符合第三章“评标办法”第2.1款所列的初步评审标准以及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的规定,属于重大偏差,视为对招标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按废标处理。
1.12.2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投标人接受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的修正;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1.12.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1.12.2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第3.1.3项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1.12.2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评标委员会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但最多不得超过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的40%。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补遗书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网上提疑,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以补遗书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补遗书到达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用户系统。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招标人可以补遗书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招标人有责任保证补遗书到达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用户系统。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商务及技术文件: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联合体协议书(如有);
四、投标保证金;
五、施工组织设计;
六、项目管理机构;
七、拟分包项目调查表;
八、资格审查资料;
九、承诺函;
十、其他资料(如有)。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
一、投标报价函;
二、工程量清单说明;
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四、工程量清单单价分析表;
五、人工、材料、机械台班单价汇总表;
六、合同用款估算表。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项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2 投标报价
3.2.1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汇总表须由投标人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报生成。
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投标人填写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报价,完成投标工程量清单的编制,确定投标报价。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如需修改投标报价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通过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实现。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3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补遗书形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4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9.2.5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100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5 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3.2.6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16.1款的规定处理。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必须选择下列任一种形式:电汇、转帐支票或招标人规定的其他形式。招标人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若采用电汇,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汇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2)若采用转帐支票,则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开具,并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保证金递交截止时间之前,到达招标人指定的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和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已登记到达开标现场的投标人,无故不进行解密的视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投标人不接受依据评标办法的规定对其投标文件中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和补正;
(4)投标人提交了虚假资料。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中填写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企业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有效期、基本账户开户银行和基本账户号等,应与投标人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备案登记的信息一致。
“投标人项目管理机构主要管理人员汇总表”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进行了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技术职称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均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进行了备案登记;“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中填报的身份证号、职称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等),均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进行了备案登记;其业绩应提供其担任类似项目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相关业绩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近年投标人拟任项目经理和总工获奖情况汇总表”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的获奖情况均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进行了备案登记。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中填报的数据应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备案登记的数据一致,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汇总表”中填报的项目应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进行了备案登记,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信誉情况表”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6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且联合体各方的相关情况均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进行了备案登记。
3.5.7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以及备选人)和项目总工(以及备选人)不允许更换。
3.5.8 招标人将进一步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材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评标结果公示期间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担保;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 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以上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和获奖情况,均不得与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中备案登记的信息相冲突,否则将导致其评审时不被认可。
3.6 备选投标方案
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应按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对投标文件加盖电子签章(包括投标人单位电子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手写电子签名)。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电子签章。
3.7.4投标、评标阶段仅提交投标文件(.JXTF),如中标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中标人提供的纸质投标文件需与投标时提供的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如有不一致,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3.7.5 投标文件应编制目录、且逐页标注连续页码。中标人递交的纸质投标文件应是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件,正本应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纸质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制作
4.1.1投标人必须按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规定的要求制作、上传投标文件,以保证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保密性。
4.1.2投标人生成的投标文件统一命名为“XX项目XX标段投标文件”。
4.1.3 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制作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应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到达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4.2.2 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3 逾期到达或者未到达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系统的投标文件不予受理。
4.2.4 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如果决定延后递交投标截止时间,应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以补遗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后投标截止时间 。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相应延后至新的投标截止时间。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4.3.2 修改后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递交。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须准时参加。
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和本人身份证)或其委托代理人(持授权委托书原件和本人身份证)必须携带CA证书(加密投标文件时用的CA证书)出席开标活动,未按要求准时出席开标活动的,视为无效投标。
5.2 开标程序
5.2.1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2.3 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不予解密。
5.2.4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5.1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进行开标。开标程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2.5 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开标过程中,如投标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投标控制价上限,经监标人确认并当场宣布为废标:
5.2.6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时,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监标人当场核查确认。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异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7.3 履约担保
7.3.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
(1)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级别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2)若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当(A-B)/A>15%时,履约担保为10%签约合同价的银行保函加5%签约合同价的现金(电汇或银行汇票形式)。
其中:A为招标人标底或所有投标人评标价的平均值(除按本章第5.2.2项规定在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之外);B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价。
7.3.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 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7.4.3 合同协议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若为联合体投标,则联合体各成员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都应在合同协议书上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发包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需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7.4.4 如果根据本章第3.5.3项、第7.3.2项或第7.4.1项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合同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个的;
(2)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3)中标候选人均未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10.1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随时关注江西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jiangxi.gov.cn/jxzbw/)的招标信息更新,以保证能及时下载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信息。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招标人的各项通知、文件均通过网络发布,即默认为已送达投标人,若因投标人网络不通或未及时上网查收等原因导致的不利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一:开标记录表(商务及技术文件)

安源区安源镇安源村三家冲公路改造工程
开标记录表
(商务及技术文件)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质量目标工期备注签名














招标人: 监标人: 公证员:
年 月 日

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2.1.1
2.1.3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投标价、工期及工程质量目标;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c.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编制了施工组织设计及项目管理机构相关图表;
d.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承诺函、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清单说明、投标报价说明、计日工说明、其他说明及工程量清单各项表格的内容),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逐页签署姓名(本页正文内容已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姓名的可不签署)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本页正文内容已加盖单位章的除外)
(3)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效和内容提供了投标担保:
a.投标担保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
b.投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注册所在地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理人,需提交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a. 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书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若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并符合下列要求:
a.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6﹚一份投标文件应只有一个投标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情况下,不提交选择性报价。
﹙7﹚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8﹚)投标文件未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的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2.1.2资格评审标准(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包括备选人)和项目总工(包括备选人)资格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条款号评审因素与标准
2.2.1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评标价:100分
其他因素分值均为0分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本项目招标控制价上限为:M=*******
本工程的有效投标报价为0.85*M≤A≤M
A=投标人报价 M=招标控制价
在开标现场,招标人将当场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
评标价的确定: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
(1)评标基准价
①宣读报价前先由投标人代表抽取下浮系数β值(β取0.98、0.975、0.97、0.965、0.96、0.955、0.95七个系数),除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招标人控制价上限和小于成本价(85%招标控制价)为废标的以外,所有的在开标会经招标人宣读的有效投标报价均进入评标基准价的计算。该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证不变。
②计算方法
除开标现场被宣布为废标的投标报价外在有效投标报价范围内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①五家以下不去高低值,全部参与平均值;②五个或五个以上时,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参与平均值计算,该平均值乘以下浮系数β值即为评标基准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监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确认后的评标基准价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通过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的投标人的数量发生变化。
2.2.3评标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偏差率=100%×(投标人评标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2.2.4(1)施工组织设计0分
2.2.4(2)项目管理机构0分
2.2.4(3)评标价得分100分
评标价得分计算公式示例:
(1)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1;
(2)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评标基准价,则评标价得分=100-偏差率×100×E2。
其中:E1是评标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1=10分;E2是评标价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的扣分值E2=5分。
投标报价得分保留小数点后二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2.2.4(4)其他因素0分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相等的,由现场抽签确定先后顺序。
2. 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评分标准
(1)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1项至第3.5.5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1.4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并没收其投标担保。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1.5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投标控制价上限(如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1.6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仅作为签订合同的一个依据,不参与评标价得分的计算。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2款规定的方法计算出已通过报价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其报价得分,具体按本章第2.2.4(3)规定的评分标准对投标报价计算出评标价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如果投标人的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按废标处理,不计算其报价得分,也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0.85*M≤A≤M范围内为有效投标报价。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3.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4 评标结果
3.4.1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四章合同条款

合同协议条款将由招标人(甲方)与中标人(乙方)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并结合本程具体情况依法签订。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

1. 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包括的、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定计量单位。
1.2 本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图纸等一起阅读和理解。
1.3 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是设计的预计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不能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实际支付时如完成的工程量与工程量清单内中的数量误差在±5%以上,须由业主和监理工程师按技术规范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量方法,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尺寸、断面计量,按投标报价时的单价和总额价计算支付金额。
2. 投标报价说明
2.1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2.2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应包括所需人工费、施工机械使用费、材料费、其他(运杂费、质检费、安装费、缺陷修复费、保险费,以及合同明示或暗示的风险、责任和义务等),以及管理费、利润等。
2.3 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4 承包人对用于本合同工程的各类装备的提供、运输、维护、拆卸、拼装等支付的费用,已包括在工程量清单的单价与总额价之中。
2.5 在工程量清单中标明的不可预见费,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应由监理工程师按合同条款的规定,结合工程具体情况,报经业主批准后指令全部或部分地使用,或者根据不予动用。
2.6 不进行价格调整,承包人投标报价应充分考虑价格及市场因素的风险,材料价格参考2016年2月《江西省造价信息》,结合市场价格进行报价。

第六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按部颁标准和国家规定。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单位

法定代表人:


(章)

年 月 日招标监督机构备案

备案受理人:

审核人:

审批人:
(章)

年 月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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