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上杭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关于公开征求《上杭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我县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和规模化率,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闽农牧〔2024〕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4号)和《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要求,结合我县实际,上杭县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了《上杭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4年8月15日至8月22日。有关意见和建议,请通过来电、来信、传真、电子邮件提交。
(一)通信地址:上杭县北环中路12号县农业农村局(邮编:******)。
(二)电子邮箱:shxmz2008@163.com。
(三)联系人:丁永富,电话/传真:0597-*******。
附件:上杭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征求意见稿)
上杭县农业农村局
2024年8月15日
上杭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
(征求意见稿)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 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条措施〉的通知》(闽环发〔2023〕8号)、《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的通知》(闽农牧〔2024〕8号)、《龙岩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岩市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促进生猪养殖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龙政办规〔2023〕14号)和《龙岩市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2024年修订)》要求,为更好发挥政策调控的保障作用,稳固我县生猪基础生产能力,有效防止生猪产能大幅波动,全面优化畜禽养殖空间布局和规模化率,在总结前期生猪产能调控工作实践的基础上,修订完善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化率为核心调控指标,坚持预警为主、调控兜底、及时介入、精准施策的原则,落实“菜篮子”县长负责制工作要求,逐级压实责任,稳定我县能繁母猪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分级建立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分阶段实施调控措施,构建上下联动、响应及时的生猪生产逆周期调控机制,稳定生猪产能,全县能繁母猪存栏量保持在4万头左右、规模养猪场数量保持在346个左右,不断提升猪肉供应安全保障能力。
二、精准调控能繁母猪存栏量
(一)确定能繁母猪保有量
根据福建省农业农村厅《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和上级下达我县的生猪稳产保供任务,确定全县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4万头,最低保有量不低于3.6万头。
各乡(镇)能繁母猪保有量的确定方式:以2021年下达各乡镇能繁母猪正常保有量为基础,结合2023年末能繁母猪存栏量以及生产发展实际确定。各乡镇季度末月份能繁母猪存栏量采用国家统计局上杭调查队数据。非季度末月份,以国家统计局上杭调查队季度末数据为基数,根据县农业农村局监测的能繁母猪存栏月度环比变化率测算得出。
(二)保持能繁母猪合理存栏水平
按照生猪产能调控要求,将能繁母猪存栏量变动划分为绿色、黄色和红色3个区域,采取相应的调控措施。
1.绿色区域。产能正常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90%—105%区间(含90%和105%两个临界值)。以市场调节为主,不需要启动调控措施。
2.黄色区域。产能大幅波动。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和105%—110%区间(含83%和110%两个临界值)。启动相应调控措施,与市场调节共同作用,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区间。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83%—90%区间(含83%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县农业农村局向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活猪、猪肉和玉米价格等监测动态信息,积极引导市场预期,增加能繁母猪饲养。二是启动增加产能调节机制。由县农业农村局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增加补栏,稳定和增加产能。三是向产能降幅较大的乡(镇)发预警函。县农业农村局视情况向能繁母猪存栏量降幅较大的乡(镇)发预警函,要求及时采取必要应对措施,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增加至合理水平。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处于正常保有量的105%—110%区间(含110%的临界值)时: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强化能繁母猪存栏量监测调度,县农业农村局向各乡(镇)乡村振兴服务中心反馈监测数据,及时发布活猪、猪肉和玉米价格等动态监测信息,合理引导市场预期,适度更新淘汰低产母猪,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二是启动减少产能调节机制。结合全县能繁母猪存栏情况,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生猪产能调控基地采取延迟能繁母猪补栏、加快淘汰低产母猪等措施,压减生猪产能,使其下降至合理水平。
3.红色区域。产能过度波动。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83%或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强化相关调控措施,促使能繁母猪存栏量回归到正常存栏水平。
情形一: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减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时的83%。加强增加产能引导,由县农业农村部门引导和督促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增养补栏、减缓淘汰能繁母猪;县农业农村局向能繁母猪存栏量低于正常保有量或未采取调控措施或调控不力的乡(镇)发预警函。制订生猪稳产保供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包括采取补贴、信贷、贴息等政策措施,遏制产能下滑势头,恢复和增加能繁母猪存栏量。
情形二:能繁母猪存栏量过度增加。能繁母猪月度存栏量高于正常保有量的110%时:加强压减产能引导,结合全县能繁母猪存栏情况,由县农业农村局会同有关部门向本辖区规模养猪场发出调控产能的生产指导建议,加快淘汰低产能繁母猪。
(三)其他异常情况调控
能繁母猪存栏量在正常保有量的合理区间波动,但种猪生产供应、新生仔猪数量或生猪存栏量出现异常减少等情况时,县农业农村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并采取相关措施,必要时可制定临时性政策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三、调控生猪规模养殖产能
(一)确定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对全县设计存栏年出栏500头以上的养猪场进行全数备案,根据全县规模养猪场保有量指标任务和2023年末全国养殖场直联直报系统备案的规模猪场数量,结合各地生猪规模养殖发展趋势,确定各乡(镇)规模养猪场保有量。
(二)保持规模养猪场数量总体稳定
各乡镇应保持规模猪场数量总体稳定,不得违法拆除,确需拆除的,应安排养殖用地支持其异地重建,并给予合理经济补偿。规模猪场自愿退出的,各地可根据减少的能繁母猪产能情况,新建或扩建对应产能的规模猪场,确保生猪产能总体稳定。
(三)分级建立产能调控基地
按照规模养猪场自愿加入并配合开展产能调控的原则,设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并授牌。其中,年设计出栏1万头以上的规模养猪场和国家生猪核心育种场为国家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5000头以上、1万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省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3000头以上、5000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市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年设计出栏2000头以上、3000头以下的规模养猪场为县级生猪产能调控基地。各地要加强宣传动员,引导符合条件的规模养猪场参加调控基地建设。县农业农村局于每年4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新增基地挂牌和退出基地摘牌。产能调控基地依法优先享受相关生猪生产支持政策。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建立相应层级的生猪产能调控基地。
(四)合理引导生产和市场预期。
引导养殖场(户)科学安排生产节奏。在猪价低迷、生猪养殖严重亏损时,引导养殖场(户)降低生猪出栏体重、避免压栏增重,鼓励屠宰企业更多收购标准体重生猪。在生猪价格快速上涨时,引导养殖场(户)顺时顺势出栏,避免因压栏和二次育肥造成短期供应减少,防止后市集中出栏导致价格急涨转急跌。支持畜牧行业协会牵头组建生猪产能调控联盟,引导规模猪场合理调节产能,缓解生产周期波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政策支持。要持续落实财政、金融、保险、用地、环保等长效性支持政策,保障生猪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当能繁母猪存栏量大幅减少(低于正常保有量90%)或生猪养殖连续严重亏损(出栏生猪头均亏损200元左右)3个月(含)以上时,可按规定统筹相关资金对规模养猪场和种猪场(含地方保种场)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补贴。同时,要积极协调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和增加对符合条件的养猪场的信贷投放。
(二)加强监测预警。县农业农村局定期向各乡(镇)反馈能繁母猪存栏量和规模养猪场保有量等月度数据变化情况。要在人员、经费和平台等方面,支持完善生猪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强化监测数据采集、分析、形势会商和信息发布,及时、准确掌握生产和供应情况,视情况启动相应政策措施。针对行业热点和突发性事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并加强宣传报道,合理引导市场预期。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10年,《上杭县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上杭县生猪产能调控实施方案(暂行)的通知》(杭农〔2021〕22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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