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黔27破11号受理民事裁定书

2024黔27破11号受理民事裁定书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黔 27 破申 20 号

申请人:荔波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荔波 县 玉 屏 街 道 办 事 处 山 水 锦 城 28 栋 ,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915*****795******E。

法定代表人:潘远照,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荔波小七孔绿宝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贵 州省荔波县小七孔返乡创业园 9 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MA6DMKCO00。

法定代表人:莫树东,该公司总经理。

荔波县人民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荔波县保安服务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公司)与荔波小七孔绿宝石钢化玻璃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宝石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 绿宝石公司在荔波县人民法院有多个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 申 请人保安服务公司以绿宝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 清偿能力,已符合法律规定的破产条件为由,向荔波县人民法院 申请绿宝石公司破产清算。荔波县人民法院作出(2021)黔 2722 执 156 号移送破产审查决定书,将绿宝石公司移送本院审查。本 院于 2024 年 6 月 17 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 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保安服务公司提出申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 算。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绿宝石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该公 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资不抵债,现申请执行人为实现债权,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 条的规定,现申请将该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如被申请人具备 破产条件,则依法裁定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依法向绿宝石公司送达了《破产清算申 请书副本》、《异议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绿宝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经本院审查查明:绿宝石公司于 2016 年 8 月 16 日经黔南布 依族苗族自治州荔波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批准设立,注册资本为 300 万元,现登记股东为黎永开(持股比例 48.6667%,认缴出资 额为 146 万元)、莫树东(持股比例 33.3333%,认缴出资额为 100 万元)、罗克宇(持股比例 10%,认缴出资额为 30 万元)、 黎永壮(持股比例 6%,认缴出资额为 18 万元)、黎建峰(持股 比例 2%,认缴出资额为 6 万元)。被申请人经批准的许可经营 项目为玻璃加工及销售、工程装饰等。绿宝石公司现有资产主要 为机械设备。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另查明,被申请人绿宝石公司在荔波县人民法院 2019 年至 今受理且未实际执结涉案共计 12 件,执行标的本金金额 *******元及相应利息、受理费、执行费。荔波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被申 请人绿宝石公司存放于荔波县小七孔返乡创业园 9 号的机械设 备,经一拍、二拍、变卖均无人竞买。绿宝石公司现未正常经营, 处于停业瘫痪状态。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管辖权。本案为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 意见》第三条“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 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为适应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的要求, 合理分配审判任务,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 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中级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 准,也可以将案件交由具备审理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规 定,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关于绿宝石公司是否具备破产原因的问题。申请人保安服务 公司的债权经荔波县人民法院的(2019)黔 2722 民初 11 号民事 调解书确认,申请人保安服务公司具备申请的资格。被申请人绿 宝石公司的性质为企业法人,具备破产清算的主体资格。经本院 审查,绿宝石公司的资产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到期债 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 二条“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 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企业法人 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进行重整”的规定,本院认定绿宝石公司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 院予以受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 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荔波县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被申请人荔 波小七孔绿宝石钢化玻璃有限公司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李 家 荣 审 判 员 李 颖 敏 审 判 员 张 忙

]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陈 恩 波 书 记 员 龙 彪

附件
(已盖章)受理债权人的破产清算申请-民事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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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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