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杭州创享富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的公告

关于向杭州创享富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的公告

杭州创享富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元。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已构成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的行为。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 版)》第38项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贰仟陆佰贰拾元整(¥******.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单位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单位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单位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因文书无法通过其他送达方式送达你单位,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叶磊 联系电话:0571-********

联系地址:杭州市上城区彭埠街道环站南路82号

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0二四年八月十五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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