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竹县烟草专卖局送达许可文书公告
大竹县烟草专卖局送达许可文书公告
公 告
编号:竹烟专[ 2024 ]许送告字第000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因以下零售户无法送达《收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通知书》并收回零售许可证,本局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并已收回零售许可证:
许可证号码 | 企业名称(字号) |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文书编号 | 经营地址 |
大竹何舒副食平价店 | 何舒 | 竹收回烟专〔2024〕第4号 | 大竹县白塔街道关郎南路2号新天地祥云附22号 |
大竹县烟草专卖局
2024年08月12日
标签: 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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