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青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一、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009-1号

二、项目名称: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改善高中办学条件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华智睿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7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林飞宏

联系电话:139*****088

授权代表:张启青

联系电话:186*****894 

被投诉人1: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级中学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级中学

联系人:拜婉慧

联系电话:0971-*******

被投诉人2: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75号地矿综合写字楼15楼

联系人:周泉

联系电话:0971-*******

相关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新秀街2号

联系人:周小波

联系电话:139*****550

2024年6月25日,华智睿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对“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级中学改善高中办学条件项目〔项目编号:青政采公招(货物)2024-009-1号〕的中标结果不满,向被投诉人1青海民族大学附属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被投诉人1)提出质疑。被投诉人1收到质疑后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了书面答复。2024年7月3日,投诉人不满意质疑答复,向本机关送达《投诉书》,经审查,本机关依法受理。随后向被投诉人1、被投诉人2青海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被投诉人2)、相关供应商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相关供应商)发送了投诉答复通知书、投诉书副本,要求作出书面说明,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资料,并调取审查了本项目的采购文件和评审过程。

四、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品牌商标存在造假行为。

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第92-96项“录播主机、录播一体机软件、麦克风、教师摄像机、学生摄像机、互动课堂控制软件”品牌存在造假行为。

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分项报价表第84项网络中控主机、第85项控制器生产厂家为南昌航天广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品牌为航天广电,相关供应商投标产品的品牌商标涉嫌造假。

投诉事项4: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产品分项报价表第42项“UPS电源”品牌为科士达,生产厂家为西宁科士达电源有限公司,经查询西宁科士达电源有限公司官网,该公司所属行业为零售业而非制造业,不具备UPS电源的生产资质。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存在伪造UPS电源品牌的行为。

五、调查情况

关于投诉事项1:针对该项目第19项“教师桌椅”和第20项“学生桌椅”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商标存在虚假。经查,投诉人未就第20项“学生桌椅”相关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该部分投诉内容。

针对第19项“教师桌椅”的采购需求,投诉人认为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不存在相应商标。经调查核实,针对第19项“教师桌椅”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恩科/鸿运 EK-SW7-800/*****”,生产厂家分别为济南恩科教学设备有限公司和上海鸿运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该项目文件未对投标产品“商标”提出要求,且“商标”与产品“品牌”并非同一概念,且商标为法律概念,与供应商投标行为无直接关联。未发现投标产品品牌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针对该项目第92-96项“录播主机、录播一体机软件、麦克风、教师摄像机、学生摄像机、互动课堂控制软件”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均系南京好先生智慧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并在其投标文件中附有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彩页。该项目文件未对投标产品“商标”提出要求,且“商标”与产品“品牌”并非同一概念,且商标为法律概念,与供应商投标行为无直接关联。未发现产品资料存在虚假情形。故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认定投诉事项2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未就该项目第84项网络中控主机、第85项控制器相关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八条“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第十九条“投诉人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内容,并按照其规定的方式提起投诉。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和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规定,驳回投诉事项3。

关于投诉事项4:经查,针对“UPS电源”的采购需求,相关供应商所投产品品牌型号为“科士达 YDC9103S”,生产厂家为“西宁科士达电源有限公司”。经审查相关供应商所附产品彩页并向“科士达 YDC9103S”产品生产厂家深圳科士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科士达)核实,“科士达 YDC9103S”为深圳科士达“YDC9100系列”研发产品,深圳科士达授权“西宁科士达电源有限公司”开展销售和安装及售后服务。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生产厂家填写存在与事实不符的情形,未发现相关供应商存在伪造UPS电源品牌的行为。故认定投诉事项4不成立。

六、处理决定

经审查,该项目中相关供应商分项报价表所填“UPS电源”生产厂家与产品实际生产厂家存在关联,且“科士达”品牌生产厂家对所投产品的真实性进行了确认,未发现因生产厂家书写与事实不符,存在影响采购结果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海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8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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