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公告2024年第4期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公告2024年第4期
2024年度第二季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抽取到以下部分产品不合格,现将风险控制与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乌当区盛中黔便利店
2024年3月12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广电计量检测(湖南)有限公司)对乌当区盛中黔便利店销售的“多味泡翅(辐照食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多味泡翅(辐照食品)”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5,实测值:0.694),并于2024年4月10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FHN202*****525号)》,判定该批次的“多味泡翅(辐照食品)”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3月3日,当事人从贵州云岩卓睿食品经营部购进了2.595kg“多味泡翅(辐照食品)”,销售价为24元/kg。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总金额为62.28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停止从该进货商进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7月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0061号)。
二、乌当区熊熊桶装水经营部
2024年3月18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对乌当区熊熊桶装水经营部经营销售的“黔井山泉饮用泉水”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黔井山泉饮用泉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n=5,c=0,m=0,实测值:0,0,12,0,15),于2024年4月17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DBJ245*****690******)》,判定该批次的“黔井山泉饮用泉水”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从贵州嘉盛和工贸有限公司购进了30桶“黔井山泉饮用泉水”,进购价为3元/桶,销售价为10元桶,以上产品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为300元。该经营部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6月28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处罚〔2024〕0050号)。
三、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
2024年4月10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青山不老木姜油厂生产销售的“木姜籽调味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木姜籽调味油”中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0.90),并于2024年4月30日出具做出《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202*****536号F)》,判定该批次的“木姜籽调味油”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2月19日,当事人生产了226瓶23ml/瓶的“木姜籽调味油”,销售价为3.8元/瓶,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858.8元。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把控生产环节。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5月7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当罚〔2024〕9-5-01号)。
四、贵州中垦贸盛农业有限公司乌当分公司
2024年5月10日,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博联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贵州中垦贸盛农业有限公司乌当分公司经营使用的餐具“餐盘”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餐盘”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0.036),于2024年6月6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SP*********)》,判定该批次的“餐盘”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清洗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加强清洗程度。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五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6月11日对当事人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筑乌市监当罚〔2023〕1-6-11-1号)。
五、贵阳乌当蒋杨粮油加工作坊
2024年4月18日,贵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阳乌当蒋杨粮油加工作坊销售的“小菜籽油”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该批次的“小菜籽油”溶剂残留量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不得检出,实测值:14.5),并于2024年5月17日出具作出《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425号F)》,判定该批次的“小菜籽油”为不合格产品。
(一)产品控制情况
经查,2024年3月19日,当事人生产了32.5公斤“小菜籽油”,已全部销售,销售价格为24/kg,销售金额为780元。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事后对涉案食品已张贴公告实施召回。
(二)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对生产环节进行严格把控。
(三)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于2024年5月29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整改通知书》(筑乌市监责改〔2024〕9-5-29-1号)。
五、贵州伊清绿月食品有限公司
2024年5月6日,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对贵州伊清绿月食品有限公司销售的“伍仁油辣椒”进行抽样检验,该批次的“伍仁油辣椒”经检验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项目指标超标(标准值≦0.3,实测值为1.21)?于2024年5月27日出具《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X202*****491号F)》,判定该批次的“伍仁油辣椒”为不合格产品。
(一)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发生问题的原因:生产环节控制不严。
整改情况:严格控制生产环节。
(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风险监测,不予处罚。
贵阳市乌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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