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门社区东兴花园6号楼房产公开招租招标公告
东门社区东兴花园6号楼房产公开招租招标公告
东门社区东兴花园6号楼房产公开招租公告
受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居委会委托,本中心对其位于东门社区东兴花园6号楼房产进行公开招租,公告如下:
一、招租标的:位于东门社区东兴花园6号楼的房产(建筑面积2074.7㎡(含公摊面积),其中第一层建筑面积966.29㎡,第二层建筑面积1108.41㎡)。(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
二、招租要求:
1、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可信,合法经营的法人单位或自然人。
2、租赁期限及租金、用途:
租赁期限:十五年。用途:商业经营。
租金:前三年租金保持不变,从第四年起,每两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年租金的6%(即:第4---5年递增幅度为上年租金的6%、第6---7年递增幅度为上年租金的6%、第8---9年递增幅度为上年租金的6%、第10---11年递增幅度为上年租金的6%,第12---13年递增幅度为上年租金的6%,第14--15年递增幅度为上年租金的6%。自中标合同签定日2016年月 日至2016年月 日为装修期(3个月),该期间免收租金。
3、租赁押金:人民币35万元整,不计利息。
4、租金按每年支付一次,支付期在每年的 月 日前一次性缴纳。
5、租赁的主要用途:商业经营。
三、报名及领取材料时间:2016年8月26日至2016年8月31日,报名及领取材料地点:鲤城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鲤城街道办事处3楼),并于2016年8月31日17:00前把保证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汇入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户头(请注明参加现场招租会日期)。保证金是否于2016年8月31日17:00前到账,以银行出具的对账单为准。竞买保证金汇至以下账户,户名: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开户银行:仙游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门分社,账号:****************100462。
五、公开招租时间:2016年9月1日上午10点
六、公开招租现场地点:鲤城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鲤城街道办事处4楼会议室)
联系人:林先生李先生
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鲤城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 2016年8月25日
公开招租须知
一、鲤城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的一切交易活动是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的,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二、意向承租人必须事先向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居委会按规定缴纳保证金,未按规定缴纳保证金的,不能参加招租会。招租会开始前半小时内,个人须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或企业须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及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如本人或法定代表人无法到场,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办理相关报名登记手续。
三、意向承租人有权实地察看了解标的的基本情况,进入招租会现场后,则已表明完全了解、认同标的,并愿对自己参加报价的行为负全部责任。成交后,承租人不得对品质、数量等有任何异议。
四、承租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须缴纳款项转入指定账户。若逾期未缴纳全部款项的,按违约处理,其保证金不予返还,并取消其承租资格。
五、各意向承租人必须自觉遵守现场会秩序,不得干扰招租工作,更不能有操纵、垄断、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参加报价资格或承租资格,其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出租方有权追偿承租人因上述行为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鲤城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
2016年8月25日
公开招租规则
公开招租现场会时间:2016年9月1日上午10点
公开招租现场拍卖会地点:鲤城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鲤城街道办事处4楼会议室)
公开招租现场拍卖会主持单位:鲤城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
招租标的:东门社区东兴花园6号楼房产。
一、意向承租人在进行相关报名登记手续之前,应当:
1、仔细阅读并接受本次拍卖会公开招租须知的全部条款。
2、仔细阅读并接受本规则的全部条款。
二、本次现场拍卖会采用有底价的方式进行一次性公开竞价。各意向承租人持保证金回执单原件及有关报名资料。
三、本次现场招租会起价及底价由出租方会同有关部门确定。起价及加价幅度在拍卖会上由本中心拍卖会主持人公布,各意向承租人经一次性次报价,报价不得底于起标价,以报价最高价为中标者,招租会主持人当场宣布成交。若只有一个意向承租人,仍按本规则进行有底价现场报价,确定承租人。
五、意向承租人须遵守会场秩序,如有捣乱秩序行为的,主持人有权当场取消报价资格。如各意向承租人有串通、操纵或垄断行为,主持人有权宣布报价无效。
六、成交后,承租人应在3日公示后签订《中标通知书》。租赁双方在招标会中标公示后3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
七、若各意向承租人有违反《公开招租须知》和本规则条款的行为,将被取消其报价资格,保证金不予返还,同时出租方保留通过法律途径进行追诉的权利。
鲤城街道招投标委托中心
2016年8月25日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仙游县鲤城街道东门社区居委会
地 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承租方(乙方):
地 址: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房屋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座落于仙游县“东兴花园”6号楼(总楼层为二层)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共计2074.7平方米(含公摊面积),其中一层面积为966.29平方米,二层面积为1108.41平方米。
第二条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为15年,即自 年月日至 年月 日止。
第三条甲方保证第三条所列出租房屋的用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
乙方保证在出租房屋使用过程中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并办理审批等手续,同时应在政府许可范围合法经营。
第四条租金及缴付方式:
1、年租金总计(¥ 元)。
3、租金变动条款:前三年租金不变,第四年起,每两年递增一次,每次递增幅度为上年年租金的6%,即4-5年递增幅度为上年年租金6%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6-7年递增幅度为上年年租金6%每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8-9年递增幅度为上年年租金6%每年租金为 元;10-11年递增幅度为上年年租金6%每年租金为 元;12-13年递增幅度为上年年租金6%每年租金为 元;14-15年递增幅度为上年年租金6%每年租金为 元。
4、付款方式:毎年月日前一次性缴纳清当年度租金.
5、租赁保证金: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15天内须向甲方缴纳作为租赁保证金,该款项不计利息,即人民币35万元。
6、甲方收取租金及保证金,应向乙方开具经管站统一收款收据
第五条甲方应于 年月日前将出租房屋交付乙方使用。年月日至年月日是乙方装修期,不计租金,乙方无需向甲方支付租金(装修期3个月)。
第六条租赁期间,乙方应负责缴纳出租房屋租赁期内所发生的税经费、水电费等一切费用(含租金税)。
第七条甲方应保证房屋及其内部设施的安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要求。乙方应正常使用并爱护房屋内部的各项设施,防止不正常损坏。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当按时交回房屋,并验收房屋及内部设施的完好(属正常损耗的除外),同时结清应当由乙方所承担的各项费用。
第八条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出租房屋及其内部的设施出现损坏或发生故障,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应负责及时维修或赔偿。乙方拒不维修或赔偿,由甲方代为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确因需要对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经乙方同意,并报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甲、乙双方应就此另行签订书面协议。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不影响房屋结构和损坏房屋及设施的前提下,乙方可对出租房屋进行装修,但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第十条在租赁期间内,在没有改变用途性质的前提下,乙方可将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转租于他人,转租终止期不得迟于原乙方的租赁期限,但要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方可转租。
第十一条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出租房屋的部分或全部的,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房屋转让他人的,甲方应保证受让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二条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
1、发生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政府决定征用出租房屋所在土地面需拆除出租房屋等政府行为或政策性终止。
第十三条因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向甲方赔偿;
1、拖欠房租3个月以上;
2、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九条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
严重损坏的;
甲方依据上述情形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乙方迁离并交回出租房屋。
第十四条因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
1、甲方迟延交付出租房屋;
2、甲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约定,使乙方无法按其用途继续使用出租房屋;
3、未经乙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甲方将出租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维修。
乙方因上述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及时迁离出租房屋,并有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大写)以及退还多收的预交款项。
第十五条本合同有效期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出租房屋的,应于有效期届满之日前3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要求;甲方需将出租房屋继续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将出租房屋有优先承租权。
甲、乙双方就续租达成协议的,应重新订立合同。
第十六条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于终止后30日内迁离出租房屋,并将其返还甲方。乙方逾期不迁离或不返还出租房屋的,甲方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十七条乙方拖欠租金,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金额为:拖欠月乘以月租金的1.5%。
第十八条安全责任:乙方在租赁及装修等期间应注意安全生产,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若发生安全事故,概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所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实际损失及可预期的收益。
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未尽事宜,待乙方中标后,可另行协商作出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一条甲、乙双方就履行本合同发生纠纷,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第二十三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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