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振华重工-长兴分公司3#—4#码头驳岸维修改造监理项目招标公告增加要求交通部水运工程甲级资质
上海振华重工-长兴分公司3#—4#码头驳岸维修改造监理项目招标公告增加要求交通部水运工程甲级资质
项目编号: ZPMC(CX)-ZB2024-0... | 项目名称: 3#—4#码头驳岸维修改造监理项目 |
补遗公告信息 |
补遗环节:发布公告 标题:上海振华重工-长兴分公司3#—4#码头驳岸维修改造监理项目招标公告增加要求交通部水运工程甲级资质 内容: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第一章 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2 招标人: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1.3 招标代理机构: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1.4 招标项目名称: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1.5 招标项目编号: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1.6 本招标项目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1.7 招标项目评标方式: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招标范围: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2.2 交货期/工期: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2.3 交货/施工地点: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2.4 质量标准: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2.5 质量保质期及质量保证金: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2.6 付款方式: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2.7 包件信息: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招标项目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3.1.1 资质要求:具有法人资格,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1.2 财务要求:良好的财务会计制度; 3.1.3 业绩要求:近3年内有类似相关成功有效业绩 1 例以上,有效业绩的定义: ①合同为同类型相关项目; ②提供该业绩合同的复印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首页、双方盖章页、总金额页); ③须提供该业绩合同的项目验收证明(如:业主证明或完工证明、验收报告等)或该业绩合同的所有收款凭证,以证明除验收、质保外其他阶段付款均已支付,(该业绩合同的项目验收证明或该业绩合同的所有收款凭证可二选一提供); 以上所有证明文件在必要时需提供纸质原件备查。 具体业绩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3.1.4 信誉要求:良好的商业信誉; 3.1.5 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及绩效说明(拥有**********体系证书可免于提供); 3.1.6 近三年发生如生产安全事故,环保事故、分包商员工职业健康问题等被有关部门进行行政处罚或有异常信用记录的,应提供书面分析改进报告;(未如实陈述者,我司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及其他处罚措施。) 3.1.7 招标项目涉及国家行政许可要求时,具有相应的行政许可资质: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3.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3.1.9 存在行政处罚的单位,根据处罚情况由招标评标委员会讨论决定是否通过资格预审。 3.1.10 其他要求: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投标人为代理经销商的,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资质要求,对投标人的业绩要求包含对制造商的业绩要求。 3.2 本次招标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3.1 项和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本招标项目中投标,否则各相关投标均无效。 3.3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2)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为同一个单位负责人; (3)与本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董监高关联关系的; (4)为本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5)为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或者与本工程项目的相关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 利害关系; (6)为本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7)为本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8)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9)与本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0)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 (11)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财产被接管或冻结,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3)在最近三年内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 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 (14)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15)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或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中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6)在近三年内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负责人有行贿犯罪行为的(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17)被列入中交集团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系统的投标人,禁止期内不得参与对应层级及下属招标人的招标活动; (18)被列入中交集团管控名单的投标人,管控期内不得参与对应层级及下属招标人的招标活动; (19)法律法规或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4. 资格审查资料 4.1 资格审查方式: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公告第3.1 款所要求并完整提供资格预审材料的申请人经招标评标委员会审核后均可通过资格预审。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4.2 所有提交的资格审查材料均需加盖潜在投标人公章,所有证书类文件提供扫描件且必须在有效期内。 4.3 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公告第 3.1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如有必要招标人将组织赴投标人现场考察投标人的技术实力、设备配置等以证明投标人拥有足够完成本项目的履约能力。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明,代理经销商需同时提供自身及源头生产厂家); (2)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及联系人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情况简介; (4)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附件1); (5)近3年承担的相关业绩证明; (6)近3年的财务报表或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7)适用时,行政许可资质复印件; (8)环境管理、职业健康及安全管理实施情况及绩效说明(拥有**********体系证书可免于提供); (9)近3年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状况描述,尤其说明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 (10)近3年的环保处置情况描述,尤其说明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受到环保主管部门处罚的情况; (11)近3年的企业及受控分包商员工的职业健康情况描述,尤其说明发生职业病的情况; (13)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情况; (14)代理商、经销商、服务商等提供授权证书。制造商对授权贸易商经销产品质量责任承担的说明书(授权书已包含可免)。市场通用商品无授权贸易商货源渠道说明及正品承诺书。(本项要求仅适用于代理商、经销商、服务商) (15)贸易安全管理告知书(附件2)。 5. 招标资料的获取 5.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北京时间,下同),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http://ec.ccccltd.cn完成投标报名并按本章第4.3款要求上传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资格预审),资格后审方式的资格审查资料的提交见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5款及第六章相关规定。 5.2 凡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者,在接到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下载标书的短信通知后,可登录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下载电子招标文件,资格后审的招标项目可直接下载电子招标文件。 5.3 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0 元,售后不退。 5.4.1 已在网并且已通过招标人层级供应商或已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的供应商、上级供应商可直接报名参与。 5.4.2 在网平级单位供应商未增加招标人为合作单位需进行合作意向申请通过后报名参与。 5.4.3 未注册供应链系统的单位需进行注册,推荐单位或合作意向单位选择招标人,审核通过后方可报名参与。 6. 投标文件的递交 6.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递交电子投标文件。 6.2 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中交集团供应链管理信息系统将予以拒收。 6.3 电子采购的供应商报价文件由电子报价表及附件共同组成。当电子报价表与附件内容冲突时,应以电子报价表的数据为准。 7. 联系方式 7.1 联系方式见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前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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