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采集工作站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采集工作站项目采购需求公告
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类别 | 内容 |
1 | 项目立项 | 项目立项时间: 年 月 日 |
项目立项证明文件:R有 £无 | ||
2 | 项目预算安排 | 总预算金额(万元):390 |
当年预算安排金额(万元):390 | ||
项目资金来源:基本支出 | ||
3 | 项目采购内容 | 货物名称及数量:105台采集工作站 核心产品:采集工作站 |
服务内容:设备安装、调试,与现有执法设备及电子档案系统兼容对接。 | ||
工程内容: | ||
4 | 项目实施时间 | 设备到货时间:自合同签订后20日内到货并保证验收合格。 安装调试时间:到货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保证正常工作。 质保时间:合同签订后一年。 |
5 | 项目实施地点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6 | 项目实施范围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
7 | 项目相关单位 | 需求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验收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处 | ||
8 | 采购意向公开 | R本项目已于 2024 年 5 月 16 日公开采购意向 |
£本项目经立项审批不公开采购意向 | ||
9 | 支持中小企业 | R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本项目预留预算金额的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本项目不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且已履行报批手续。 | ||
10 | 公告期限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
11 | 意见反馈方式 |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意见反馈,请以书面形式按以下方式联系。名称: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地 址: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 项目联系人:冯全成,罗立权 联系方式:0431-******** |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背景
根据总局工作要求,需对全省现有执法视音频数据进行统一归档管理,解决一线执法人员的执法视音频数据上传不及时和管理难的问题。拟采购一批采集工作站,通过采集工作站连接电子档案系统,实现无纸化办公,执法记录仪统一数据上传、数据归档、数据存储、数据监管、数据溯源、统计分析、指挥调度等实用功能,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执法效率与工作质量,提升政务执法信息化水平,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为基层人员减轻工作负担。
(二)项目内容
本项目为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采集工作站采购项目,主要涉及购置105台采集工作站,以及相应的安装、调试,与现有的执法记录仪的对接和兼容,及与电子档案系统的对接,满足全省执法数据统一管理的要求。
项目实施地点:吉林省税务局各基层单位。
设备到货时间:自合同签订后20日内到货并保证验收合格。
安装调试时间:到货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保证正常工作。
质保时间:合同签订后1年。
二、投标/响应要求
(一)基本资格条件:投标人需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基本资格条件。
(二)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特定资格条件:无。
(四)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五)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六)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中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处罚期限尚未届满的),不得参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信用信息查询截止时点为本项目公告期限截止时间。
为保证项目顺利实施并按时交付,对能满足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供应商将酌情优先选择。
1.具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并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2.具备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并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3.具备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资质并提供相关认证证书。
三、项目需求
(一)技术参数中“★”为实质性响应条款,实质性条款不得负偏离,如负偏离,则投标文件无效。
(二)技术参数中“▲”项代表重要指标项,满足或优于该指标作为评分因素。
(三)未标注项为常规指标项。
1.采购产品一览表
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数量 | 单位 |
1 | 硬件设备 | 采集工作站 | 105 | 台 |
2.产品技术指标表
序号 | 指标种类 | 指标分类 | 一级指标1 | 二级指标 1 | 指标要求 | 是否需要证明文件 |
采集工作站 | ||||||
1 | ★ | 产品功能 | CPU | 兼容性 | 支持X86、ARM等多种架构兼容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2 | ★ | 产品规格 | CPU | CPU 信息 | 核数和线程数不得低于8核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3 | 产品规格 | CPU 规格 | CPU 信息 | CPU 主频不得低于2.2GHz | ||
4 | 产品规格 | CPU 规格 | CPU 信息 | CPU 末级缓存容量不得低于8MB | ||
5 | ★ | 产品规格 |
规格 | 内存配置容量 | 不得低于8G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6 | 产品规格 | 内存类型 | 支持DDR4/LPDDR4/LPDDR4X 及以上内存类型 | |||
7 | 产品规格 | 内存 规格 | 内存条配置数量(板载内存不涉及) | ≥1 | ||
8 | 产品规格 | 主板 规格 | 主板集成模块 | (1)SOC单芯片应能够支持至少80W的满载功耗。 (2)电源接口应采用标准DC头,内直径2.5mm。 (3)电源适配器需提供至少12V 10A 或 19V 6A 的输出能力。 | ||
9 | ★ | 产品规格 | 主板 规格 | 主板支持的 CPU和内存情况 | (1)支持板载CPU(嵌入式处理器); (2)提供至少2个SODIMM插槽; (3)支持的最大内存容量≥32GB。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10 | 产品规格 | 主板 规格 | 主板其他内置接口 | 未被占用状态下,mSATA*1,SATA*1、USB 接口数量不得低于4个。 | ||
11 | 产品规格 | 主板 规格 | 主板内置PCIe 插槽数量 | 支持至少包括一个PCIex16 接口。 | ||
12 | 产品规格 | 主板 规格 | 单内存插槽最大可支持容量(板载内存不涉及) | ≥16GB | ||
13 | 产品规格 | 主板 规格 | 内存插槽满配时提供的最高内存总容量 | ≥32GB | ||
14 | ★ | 功能要求 | 主板 功能 | 兼容性 | 支持X86、ARM等多种架构的CPU兼容。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15 | 功能要求 | 主板 功能 | 存储扩展接口(板载存储不涉及) | 支持存储设备扩展接口不得少于2 个,如 UFS3.0、SATA3.0、SAS3.0、M.2 等接。 | ||
16 | ▲ | 功能要求 | 主板 功能 | 主板 USB 瞬间过流保护 | 支持瞬间过流保护功能。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17 | ▲ | 功能要求 | 主板防静电保护 | 支持防静电保护功能。 | ||
18 | 产品规格 | 存储设备规格 | 固态盘数量 | ≥5 个 | ||
19 | ★ | 产品规格 | 存储设备规格 | 固态存储容量 | 单盘 ≥ 256 GB 总容量 ≥ 8 TB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20 | 产品规格 | 存储设备规格 | 固态存储接口协议 | 存储硬盘接口协议支持 SATA3.0 及以上或 SAS3.0 及以上接口。 | ||
21 | 产品规格 | 存储设备规格 | 固态存储形态 | UFS/mSATA/SATA/PCIe/NVMe/M.2 等类型接口协议。 | ||
22 | 产品规格 | 显卡 规格 | 显卡类型 | 独立显卡或集成显卡;显存≥2M。 | ||
23 | ★ | 产品功能 | 显卡 功能 | 显卡兼容性 | 支持X86、ARM多种架构的操作系统和驱动程序。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24 | ▲ | 产品规格 | 显示设备规格 | 屏幕分辨率 | 支持4K显示屏,显示屏分辨率不得低于1920×1080。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25 | ▲ | 产品规格 | 显示设备规格 | 显示屏像素 | 显示屏像素密度不得低于89像素/英寸。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26 | ▲ | 产品规格 | 显示设备规格 | 显示屏可视角度 | 显示屏可视角度水平不得低于170°。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27 | 产品规格 | 显示设备规格 | 显示屏尺寸 | 显示屏尺寸不得低于19英寸。 | ||
28 | 产品规格 | 显示设备规格 | 显示器外观颜色 | 黑色/白色/银色等商务色系。 | ||
29 | ▲ | 性能要求 | 显示设备性能 | 显示屏对比度 | 显示屏对比度不得低于900:1。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30 | ▲ | 性能要求 | 显示设备性能 | 显示屏亮度 | ≥300 尼特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31 | ▲ | 产品规格 | 整机基础规格 | 整机外观 | (1)产品表面不应有凹痕、划伤、裂缝、变形和污染等,表面涂层均匀,不应起泡、龟裂、脱落和磨损,金属零部件无锈蚀及其它机械损伤; (5)所有 I/O 连接器及需插接线缆的部位应预留用户操作空间,方便插拔解锁与插拔线缆; (7)拆装可能接触到的金属剪口或金属尖角部位应做防划伤处理,以保证安全; (9)如需通过孔走线,过线孔应做防割线处理; (14)其它要求应符合 GB/T 9813.1 的相关规定; (15)配置脚轮; (16)内置键盘鼠标。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32 | ▲ | 产品规格 | 整机基础规格 | 机箱防护要求 | 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 GB/T 4208 中 IP20 防护要求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33 | ▲ | 产品规格 | 整机基础规格 | 整机噪音 | (1)产品工作在空闲状态下,产品的声功率级应不超过 4.5 Bel ; (2)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的工作噪声≤40dB (A)。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34 | ▲ | 产品规格 | 整机基础规格 | 整机散热 | 在环境温度25℃及处理器满载情况下,产品表面温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出风口在机箱后面板情况下,出风口温度不高于 55℃; (2)可触及面温度小于 45℃; (3)显示器表面温度:显示屏温度不高于 38℃,显示屏上下灯带位置温度(如涉及)不高于 40℃,出风口温度不高于 45℃。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35 | 产品规格 | 整机基础规格 | 机身材质 | 塑料/金属等。 | ||
36 | 产品规格 | 整机基础规格 | 机身颜色 | 一般选用灰色/黑色等商务色系。 | ||
37 | ★ | 产品规格 | 整机基础规格 | 外观设计与安全认证 | 投标产品具有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 | 提供认证证书 |
38 | ▲ | 功能要求别 | 生物识别功能 | 指纹识别 | 配置光学指纹模块,支持录入指纹与用户号绑定进行采集站解锁。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39 | ▲ | 功能要求别 | 生物识别功能 | 人脸识别 | 配置摄像头,可在非授权人员非法使用设备时自动抓拍取证。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40 | ★ | 功能要求 | 外部接口功能 | 设备接口 | 同时接入≥25台执法记录仪。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41 | ▲ | 功能要求 | 外部接口功能 | 充电接口 | 设备在接入能力满负荷条件下采集接口充电电流≥800mA,并发总电流≥20A。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42 | ▲ | 功能要求 | 数据接口 | 设备在接入能力满负荷条件下的平均单路数据采集速率9.0MB/s,并发采集总速率≥230MB/s。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
43 | 功能要求 | 操作系统及软件功能 | 固件查看信息 | 支持查看固件版本、内存信息、主板信息、处理器信息和系统时间信息等功能 | ||
44 | ★ | 功能要求 | 操作系统 | (1)具有良好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2)支持x86和ARM等多种处理器架构,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设备和应用场景; (7)需支持多种网络协议和标准,包括TCR/IP协议、HTTP协议等,可以与各种网络设备进行兼容和互通。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
45 | 功能要求 | 操作系统升级 | 设备的运行软件可实现本地升级或通过管理服务器远程升级。 | |||
46 | ▲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存储功能 | 设备应能自动删除超出存储期限的数据,已标记的重点文件不应被自动删除。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47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上传参数配置 | 可通过管理软件配置上传参数,包括上传速度、上传服务器和每天上传时间段等。 | ||
48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文件过滤 | 可支持不采集执法记录仪中的非MP4、JPG、WAV格式文件。 | ||
49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备份 | 设备采集的文件数据可自动备份至服务器。 | ||
50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操作系统登录安全性 | 操作系统时应具有身份鉴别机制,如用户名和密码,具有登录失败锁定功能,失败次数和锁定时间长度可设置,采集管理软件登录密码应具有复杂度要求,密码长度至少8位,并且密码不能为连续数字或同一个数字。 | ||
51 | ▲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异常状态监控 | 设备可对CPU使用率、内存 使用率、网络流量、磁盘剩余空间进行监控。可设置报警阈值,当达到阈值时可自动报警。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52 | ▲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截图及分辨率 | 通过管理软件在播放视频文件过程中应能截取与视频分辨率相同的图片。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53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时间校正精确度 | 设备能进行时间校正,精确至“年、月、日、时、分、秒”。 | ||
54 | ▲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计时误差 | 设备的时间与标准时的计时误差≤2s/天。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55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连续满负荷工作下稳定性测试 | 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168h,每间隔24h在满负荷条件进行不少于2h的数据采集,不应出现电气、机械或软件的故障。 | ||
56 | ▲ | 功能要求 | 采集工作站功能要求 | 故障报警 | 设备产生“网络中断、存储器溢出”等异常情况时,3s内可发出≥5min时长、≥60dB(A)声压的报警指示。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57 | ★ | 功能要求 | 管理 功能 | 集中化管理 | (1)实现各级视频数据的集中管理,包括视频浏览、查询,采集数据编辑、分类等功能。 (2)支持视频的网络播放异地管理。 (3)根据管理员要求对使用人员进行权限设置。 | 提供网页 截图 |
58 | ▲ | 功能要求 | 跨平台管理 | 支持多种终端(包括但不限于PC端、采集站等)的视频查看及管理。 | 提供网页 截图 | |
59 | ▲ | 功能要求 | 人员管理 | 管理使用人员,能够记录相关使用人员的操作日志。 | 提供网页 截图 | |
60 | ▲ | 功能要求 | 视频分类 | 可根据使用人要求对视频进行归档分类(如时间、区域、事件类型等)。 | 提供网页 截图 | |
61 | ▲ | 功能要求 | 采集站终端管理 | 监控平台内所有采集站终端的在线状态(如正常状态、警报状态、离线状态等)。 | 提供网页 截图 | |
62 | ▲ | 安全要求 | 安全 要求 | 遥控安全锁 | 配置射频遥控器,通过无线遥控器进行解锁 | 提供CMA和CNAS双标识检验报告 |
63 | 安全 要求 | 安全性要求 | 信息安全基本要求 | 未经授权的情况下,设备的数据不应被修改或删除。 | ||
64 | 服务要求 | 服务 要求 | 服务周期 | 需提供1年整机质保和上门服务。 | ||
65 | ▲ | 服务要求 | 技术 支持 | 技术团队 | (1)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有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 (2)本项目的技术负责人具有系统架构设计师或系统分析师高级证书。 | 提供人员证书及社保证明 |
四、项目实施要求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采集工作站采购项目须按照采购人统一规划,要求中标供应商将设备按照要求统一运送至全省各基层单位指定地点,确认验收无误后,供应商安排专人负责所有设备的安装调试并统一接入至省局数据管理系统,并实现与电子档案系统的对接,整理安装进度表和明细表给到采购人。
五、项目验收要求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购人相关部门人员组织统一验收。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验收报告,具体事项如下:
(一)中标供应商需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核查,单独标注除外,如虚假响应,则取消中标资格。
(二)货物的表面瑕疵,采购人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三)中标供应商须与采购人共同完成货物验收工作,采购人有权核查产品检验报告原件或委托具有相应检验能力、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
(四)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投标方应负责按照采购人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五)检验须以中标供应商对技术要求的实际响应为准。
(六)检验样品数量、抽检方法、技术指标选定范围及数量由采购人确定。
(七)若中标供应商交付的产品与招标时实际响应不符,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供应商因提供虚假材料等造成的一切损失。
六、项目技术支持服务要求
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设备的安装部署服务、调测服务、验收测试服务,应用业界领先的专业知识与实践经验,确保采集工作站设备的正确部署、满足采购人业务需求、实现现有记录仪设备和关联系统的对接兼容,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七、税收信息化项目开发和应用管理工作要求
无。
八、其他要求
(一)项目保密要求
1.双方应对在合同签订或履行过程中所接触的对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技术资料、技术诀窍、内部管理及其他相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2.投标人在使用用户方为其提供的数据、程序、用户名、口令、资料及甲方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方案设计细节、程序文件、数据结构,以及相关业务系统的硬软件、文档、测试和测试产生的数据时,应遵循以下约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用户方的信息;
(2)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以任何方式(如 E-mail)携带出甲方场所;
(4)未经用户方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给任何其他人;
(5)用户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其他保密措施。
3.保密期限不受合同有效期的限制,在合同有效期结束后,信息接受方仍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成为公开信息。
4.双方如出现泄密行为,泄密方应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并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二)知识产权要求
本项目所有知识产权归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所有。投标人需保证所提供的服务不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因侵害第三方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全部由投标人承担。
(三)其他要求
投标人需对以下内容逐一承诺(格式自拟):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修订<税务系统信息化服务商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制度(试行)>的通知》(税总办征科发〔2022〕1号)相关规定,本项目不采购税务系统失信记录名单中的服务提供商提供的产品及服务。
通知文件互联网链接:
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n******/c******/c*******/content.html。
2.信息化项目使用的供应链产品提供要满足国家网络安全规范和认证要求。
3.中标人要建立网络安全负责人制度。每个项目均要设置网络安全负责人,组织落实各项网络安全要求。
4.投标人应提高安全责任意识,严控产品安全质量;建立清晰的软件供应链安全策略,明确相关的管理目标、工作流程、检查内容、责任部门等;严控上游,尤其重点管控开源代码的使用,确保使用的开源代码符合开源许可协议,形成第三方组件清单和安全分析报告,禁止使用存在高安全风险或已停止维护的第三方组件;严控自主开发代码的质量,采用软件源代码安全分析工具,持续检测和修复软件源代码中的安全缺陷和漏洞;建立完善的产品漏洞响应机制,包括产品漏洞信息的收集、漏洞报告渠道的建立和维护、漏洞补丁的开发和发布、客户端漏洞应急响应和修复支持等。发现网络安全漏洞、缺陷、数据泄露或其他重大网络安全风险,及时向采购人进行报告,不得擅自公开或向第三方提供。
5.项目实施前及实施期间,中标人要对参与项目人员进行网络和数据安全、技能等方面培训、考核、警示教育等。
6.采购人要对中标人方参与项目人员开展背景审查,中标人需提供项目人员无犯罪记录证明,公司和个人均签署保密协议、网络安全承诺书等。
7.中标人应配置独立的内部代码管理平台,且不与互联网链接。严禁将源代码上传第三方平台,严禁使用互联网代码托管平台。
8.中标人不得另行开发合同业务需求范围内,供纳税人、缴费人使用的软件。不得利用产品和服务非法获取数据、非法控制和操纵设备,无正当理由不中断产品供应或必要技术支持服务等,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
9.中标人违反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网络安全规定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0.中标人不得在合同履行期间“围猎”税务人员。如违反上述条款,将被纳入失信名单,3年内限制参加税务系统政府采购活动。
11.中标人应建立防止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风险控制制度,如出现违法违规聘用离职税务人员行为,采购人有权采取以下措施:要求限期改正、要求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3年内限制参加所聘人员原单位及下属单位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活动等。
九、付款方式
自合同签订后收取5%的履约保证金,设备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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