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24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太阳能路灯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24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太阳能路灯项目的质疑答复函

质疑人:广西南宁盛海诺节能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海耀

联系电话:139*****769

地址:西乡塘区科园西七路2号荷塘月色13号楼21号商铺

邮编:******

我公司于2024年08月12日收到贵公司以顺丰快递邮寄(顺丰速运,运单号:SF154*****41765)递交方式递交关于大化瑶族自治县2024年农村公益事业财政奖补项目—太阳能路灯项目(项目编号:HCZC2024-G1-******-GXGW)的质疑函原件(共24页)。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认真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1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其余商品并无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的前提是不能够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2: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2答复如下:

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规定: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附1),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中小企业声明函》中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经核验,广西鸿蒙靶向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营业收入、资产总额与该公司2023年度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数据一致。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3: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3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其余商品并无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的前提是不能够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质疑事项4: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事项4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两类,其余商品并无强制性规定。未注册商标的产品是可以使用的,但使用的前提是不能够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釆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质疑函

广西国伟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024年8月15日

附件信息: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公益事业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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