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豫L183C6招标公告
车辆豫L183C6招标公告
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资产,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实物资产权属清晰,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资产转让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项目名称 | 漯河市顺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车辆豫L183C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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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HA2024ZC****** | 监测编号 | TR2024HA******* |
转让底价 | 4.9676 万元 | ||
挂牌开始日期 | 2024-08-15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8-26 |
项目概述 | 漯河市顺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拥有的车辆豫L183C6 |
项目视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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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vr |
车辆号码 | 豫L183C6 | 车辆类型 | 商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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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型号 | 别克牌GL8 | 车辆识别代码 | LSGUA8377JF****** |
排量(L) | 使用性质 | ||
登记日期 | 2018-04-27 | 检验有效期至 | |
行驶里程(KM) | ****** | 强制报废期止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评估机构名称 | 业务无法提供 | 核准(备案)机构 | 业务无法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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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备案)日期 | 业务无法提供 | 评估基准日 | 业务无法提供 |
评估价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账面净值(万元) | 业务无法提供 |
转让方名称 | 漯河市顺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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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317******M | 所在地区 | 河南省/漯河市 |
转让方类型 |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 ||
是否国资 | 否 | 是否联合转让 | 否 |
注册地(地址) | 漯河市郾城区黄河路826号 | 经营规模 | 微型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经济类型 | 非国有企业 |
注册资本(万元) | 30人民币 | 法定代表人 | 林良本 |
所属行业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商务服务业 | 金融分类 | |
内部决策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交易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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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方 采用的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方式说明 | ||||
意向方审核级别 | 需要会同转让方审核 | |||
优先权人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 | 是否允许网上报名 | 否 | |
保证金设定 | ||||
保证金金额 | 4.9676 万元 | |||
保证金交纳时间 | 交易机构受让登记后交纳(交易所初审后) | |||
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17:00前(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
价款支付要求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价款支付要求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照中国法律合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中国境内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于《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一次性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2、本次交易不允许联合受让。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挂牌公告期间有权利和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资产质量、数量方面的瑕疵等为由退还标的物或拒付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2、由于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转让方有权将本次转让资产再行挂牌转让,对受让方交纳的全部受让保证金不予退还,扣除为组织此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后剩余部分归转让方所有,作为对交易机构及转让方的补偿,不予退还的保证金尚不足以弥补转让方损失的,意向受让方还应当另行承担赔偿责任。再行转让的价格低于本次转让价的,前述受让方须补足差额。(1)未能按时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2)未按时支付应付转让价款、产权交易服务费等相关费用的,(3)挂牌期满成为唯一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4)挂牌期满成为2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之一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或未按时参加后续拍卖程序,或虽参加但未以不低于起拍价应价的,或恶意竞价造成交易失败的;(5)拍卖成交后,被以最高应价确定为买受人,但未按拍卖人要求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的;(6)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损失的;(7)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8)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造成损失的;(9)获取转让方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车辆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税费及相关手续费、交易费用由受让方承担。4、受让方应详细了解并确认自身符合国家、二手车入户现行有效相关政策,同时应承担二手车入户政策变化所导致的相关风险。5、过户标准以现有二手车状态为过户标准,在交易条件全部满足后60天内将车钥匙及随车手续交于受让方,受让方应在30天内办理过户,转让方仅提供协助,过户事宜由受让方自行办理,过户完成后即视为已完成车辆交割。如逾期未办理过户,车辆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次日起 7 个工作日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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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联系人 | 赵经理、吴经理 | 交易机构联系人手机号 | 0395-******* 0371-******** |
交易机构联系传真 | 交易机构联系地址 | 河南省漯河市工商联大厦8楼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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