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川县2013—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关于印发遂川县2013—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五指峰、云岭林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参照吉府办字〔2012〕344号《吉安市市本级2013-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遂川县2013-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25日

  遂川县2013-201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项 目 目 录

限额

一、货物类

(一)一般通用设备

全部

1、电器设备

电视机、电冰箱(柜)

VCD、洗衣机、热水器

摄影、摄像器材

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

空气调节设备(协议供货)

中央空调

2、办公自动化设备

计算机(协议供货)

办公耗材用品

复印机(协议供货)

传真机(协议供货)

打印机(协议供货)

扫描仪(协议供货)

投影仪

数码一体机(协议供货)

速印机

碎纸机

3、网络设备

交换机

服务器

路由器

调制解调器

4、LED电子显示屏、触摸屏

5、通用软件

6、办公家具(含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密集架等)

批量1万元以上

(二)专用设备

单价1万元或批量3万元以上

1、医疗设备、器械

2、计划生育设备、器械

3、教学、实验设备

4、课桌椅

5、灯光、音响设备

6、警用设备

7、监控设备

8、消防设备

9、广播电视设备

10、影视编辑设备

11、通讯设备

12、体育设备

13、文艺设备

14、档案、保密设备

15、环卫设备

16、园艺机械

17、环保监测设备

18、人工增雨设备

19、地震设备

20、工程机械

21、炊事设备

22、电力设备

23、电梯

24、锅炉

25、水利抗旱排涝设备

26、农用机械设备

27、其它专用设备

(三)物资材料

批量5万元以上

1、图书资料

2、制服、校服及相关用品

3、标志物

4、专用物资材料

救灾物资

防汛物资

抗旱物资

农用物资(含化学肥料、化学农药等)

储备物资

(四)交通工具

全部

1、汽车

轿车

越野汽车(含吉普车)

大客车

旅行车

工具车

专用汽车

2、摩托车

3、船只

4、其它交通工具

二、工程类

20万元以上

(一)公益性建设项目

(二)市政工程

(三)电气工程

(四)修缮、装饰工程

(五)园林绿化工程

(六)工程中的设备、材料

三、服务类

全部

(一)公务车辆保险

(全省定点采购)

(二)公务车辆加油

(全省定点采购)

(三)公务印刷

(四)系统集成、网络工程、专用软件、信息管理系统开发及维护

(五)价格、财务咨询审计服务

  二、公开招标的金额标准

  (一)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80万元以上(含80万元)的货物项目。

  (二)单项或批量采购达到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工程项目按吉安市本级标准执行。

  三、有关说明及要求

  (一)县内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和自筹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本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范围,并按部门预算要求细化采购项目,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二)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项目,采购人应当委托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或经省财政厅批准在市财政局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集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或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经县政府采购办批准,由采购人按规定实施分散采购。

  (三)凡是达到公开招标金额标准的,都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市政府采购办批准。

  (四)实行协议供货的物品,详见“吉安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专栏。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和定点加油,按县财政局文件执行。

  (五)工程类项目,除招标投标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执行外,其项目的预算编制、计划报送、信息发布、合同备案、资金支付等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执行。

  (六)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江西政府采购网(www.jxzfcg.gov.cn)、吉安政府采购网(www.zfcg.jaf.gov.cn)为政府采购指定信息发布媒体。

  (七)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要认真落实各项规定,切实提高政府采购的效率和质量。财政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

  (八)中央及省属驻县各单位按本目录执行。

  (九)本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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