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立法咨询服务项目的询价函
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立法咨询服务项目的询价函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
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
规定立法咨询服务项目的询价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海南省清洁能源汽车发展规划》《海南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长期行动方案(2023-2030年)》《海南省碳达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有序推进2030年停售燃油车,计划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立法研究工作,为保障相关工作的独立性、公正性,我厅拟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该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内容
为2030年海南全面停售燃油车、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以及给予新能源汽车特殊路权等措施提供法律支撑,开展《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立法研究工作,充分发挥立法的保障和规范作用,促进我省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项目预算为18万元。
(一)项目内容
1.整理分析国外新能源汽车立法情况、国家新能源汽车有关上位法有关情况。
2.调研海南新能源汽车发展现状,分析总结发展难点、痛点、堵点问题及立法需求,研究提出符合海南实际的建议和对策。
3.支撑完成《规定》有关条文的研究撰写,明确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组织架构、部门分工、发展规划、产品信息确认、公共数据采集、安全行驶、车辆报废、动力电池溯源等基本要求,制定激励和保障海南新能源汽车高质量发展综合性措施。《规定》应立足海南自由贸易港发展实际和未来需求,遵循新能源汽车发展客观规律,融合体现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的战略定位和发展方向。
4.按地方立法程序协助完成《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送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法规注释稿、立法说明、法规汇编、审议应答等工作。
(二)交付成果
1.支撑完成《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指定条目的条文撰写研究。
2.按照立法程序要求,支撑撰写《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送审稿、注释稿、对比分析、起草说明等配套材料。
二、开展时间
从签订合同起,至2025年9月前完成。
三、承接单位的资质和业务要求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
(二)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承接单位有完善的研究工作团队,主要成员有立法研究经验,熟悉立法业务流程,了解地方政府、人大对地方性法规合法性审查要求。
(四)承接单位具备新能源汽车相关行业研究背景和专业能力,熟悉海南新能源汽车相关政策,有省级及以上汽车产业规划或实施方案等相关项目经验优先考虑。
四、报价材料
(一)报价函(含测算明细)。
(二)针对海南自由贸易港促进新能源汽车发展规定立法工作制定工作建议方案,对工作思路、预期成果、进度安排、人员组织等进行明确阐述。
(三)本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简介、相关业绩及优势等相关材料。
(四)报价单位必须为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 creditchina.gov.cn)的“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并提供网上查询截图。
凡有意接受委托的单位,请按以上报价要求所列顺序装订形成报价材料(加盖公章和骑缝章,备注联系人、联系电话),于2024年8月22日下班前将报价函盖章后送至或邮寄到海南省白龙南路琼苑家园专家楼309办公室,并将电子版扫描件及相关材料发送至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新能源汽车发展与监察处邮箱gxxnyqcc2020@163.com。电话:0898-********。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4年8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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