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嵊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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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教育体育局、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7月8日收到嵊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饮水设备采购及维保项目的投诉,于2024年7月18日正式受理。经本机关调查发现该项目存在相应的问题,现作出以下监督意见:
经本机关查明:嵊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饮水设备采购及维保项目(项目编号:SXWH2024-6-1,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人嵊州市教育体育局计划采购520台直饮水设备及维保服务,预算金额364万元,于2024年6月5日委托代理机构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发布招标公告。本项目于2024年6月26日开标,共有8家供应商应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推荐浙江乐水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价为359.32万元,并于2024年6月27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2024年7月8日,本机关收到投诉人江西渥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投诉,投诉书经补正后,符合政府采购投诉条件,本机关于2024年7月18日正式依法受理。
为客观、公正地调查处理此案,保护政府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机关于2024年7月19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启动调查程序,依法暂停采购活动,要求采购人嵊州市教育体育局、采购代理机构绍兴市文汇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及被投诉人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绍兴益民饮水设备有限公司限期作出书面说明、提交投诉事项相关材料,并调取了评标现场视频。本机关分别于2024年7月23日、2024年7月26日收到被投诉人绍兴益民饮水设备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书面答复说明,因发现其未对投诉事项正面回复,便于2024年8月1日再次向上述两家被投诉人发送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答复补正通知书,于8月6日、8月7日收到上述两家被投诉人的补充说明函。截至目前,暂未发现投诉事项成立的有关实质性证据。
但在调查期间,本机关通过查看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评标现场监控录像等方式,发现本项目存在以下问题:
一、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
二、在绍兴益民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的《技术偏离表》中,存在投标产品的净水流量与额定总净水量与招标文件所需技术参数不一致的情况下,仍在偏离情况中写明“无偏离”的问题,属于本项目招标文件第8.12条“《技术偏离表》不真实填写或弄虚作假的”作无效投标处理的情形,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未根据上述条款对绍兴益民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
对于上述问题,本机关于2024年8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三条,依法对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组织质证,并制作质证笔录。
本机关认为:
一、本项目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触犯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的情形。
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第8.12条对绍兴益民饮水设备有限公司、杭州康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广东愉升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作无效投标处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 号)第十八条“评审专家应当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的相应规定。
根据上述,因嵊州市教育体育局嵊州市中小学(幼儿园)饮水设备采购及维保项目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存在对需要专业判断的主观评审因素协商评分、未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的问题,故本机关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认定本项目的评审意见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规定,本机关建议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七条等规定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并书面报告本机关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等相关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嵊州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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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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