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医用家具等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GGZC2024-C1-50104-YZLZ
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医用家具等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函-GGZC2024-C1-50104-YZLZ
关于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医用家具等配套设施采购的质疑答复函
广州晟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2024年8月8日收到贵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的关于桂平市妇幼保健院新院医用家具等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编号:GGZC2024-C1-*****-YZLZ)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1“采购方式违规”的答复: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规定,贵公司对采购方式的质疑不在质疑和投诉范围内,该项质疑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予受理。故质疑事项1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2“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的答复:
1、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适用范围是“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本项目非招标方式项目,不适用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
2、本项目采购标的属于定制货物,需要供应商提供相应相关设计方案、组织方案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采购需求商务条款其他要求中已明确要求提供本项目相关设备性能、项目技术方案(可包含实施方案、设计方案、安装调试方案等)、售后服务、综合实力、业绩等内容,本项目第四章中评审标准中设置的评审因素与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评审因素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2不成立。
三、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3“用没有量化指标作为评审因素”的答复:
我集团将修改竞争性磋商文件相应内容,具体详见更正公告。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2024年8月16日
附件信息:
标签: 医用家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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